古文名篇

對同姓為主判

佚名

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works/work-e2f27ff6b191cb22394ac115adb4cd09

白话译文

〈甲的妻子死了,没有继承后嗣的人,于是命同姓的人主持丧事。有人告发失礼,主管官吏给他定罪。〉

貌美而无子,被赋以《硕人》之叹;生命有尽头,归于大梦。带着榛栗等祭品才去,遭遇蒺藜之刺又有什么罪?看那甲,忽然丧了妻子。凤凰于飞,八代只是空兆;蛟龙中断,一剑空自悲叹!扣盆的哀痛,只在对簟时伤心;悬弧之义,本来没有梦兰之兆。叹息先逝,没有后人,于是邀请同姓,将主持丧事。三祖之思当崇,五哭之礼该设,永远怀着哀戚,诚然不能捐弃。以《礼经》来检验,还是不通达。况且男主妇主之道,同姓异姓之仪,从前都有所闻,怎能如此谬误。大概不是谨慎于此事,以致差错交错;若妇主必使异姓,其义显于外成,反而不思考,舍弃礼又凭什么立身?道有取于宗妇,事不属于族人,甲所办的丧事,确实不合礼法。哀伤起于对影自吊,虽抚事伤神;形迹还未吞声,罪恐不止于灭耳。

收录目录

热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