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甲之类,不得私藏于私家,令式已有明文,应当遵守。如听说京城士庶之家,所藏器械,应令京兆府宣布告示,使他们交纳官府。其他依照律令。
古文名篇禁私家藏槍甲詔李适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works/work-e83ab7c33e982a4b507caacfa1b1ab4b白话译文枪甲之类,不得私藏于私家,令式已有明文,应当遵守。如听说京城士庶之家,所藏器械,应令京兆府宣布告示,使他们交纳官府。其他依照律令。收录目录《全唐文》 · 卷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