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名篇
處分盜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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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译文
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匹以上的,并准敕集众决杀。不满匹的,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准天宝十四年正月敕。府县务烦,事须疏决,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伏准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后,诸司应有决杀囚,若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迹涉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的,亦宜一度覆奏者。
伏认为京邑浩穰,庶务烦剧,擒奸戮盗,事实寻常。若一罪一刑,动须覆奏,不惟惧于留狱,实亦烦于圣览。况畿甸之内,尤须肃清,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准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其余罪犯经有司准按的,请准今年正月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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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唐文》 · 卷0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