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主審權,門生處權,可謂權不失權。 (見《南部新書》卷丁)(按:《全唐詩》卷八七六錄此條不全,今重錄。 )。 座主审权,门生处权,可谓权不失权。 (见《南部新书》卷丁)(按:《全唐诗》卷八七六录此条不全,今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