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名篇

論夷州刺史楊濬決杖表

佚名

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works/work-f5683e0e07d8b358d32eaa00d0003c2d

白话译文

臣某言:臣伏见夷州刺史杨濬犯贪赃罪应处死,敕令决杖六十、发配流放。臣伏以为圣恩如天覆盖,仁育万物,凡属死罪之人,不想让他们陈尸于市朝,保全其性命,流窜而已,因此政治达到刑罚搁置不用,狱中无冤人,自古以来,没有这样的美政。臣愚以为保全生命免除死亡,确实是至高的教化,使人有羞耻之心且能改正,为将来训导,如果有所未安,不敢沉默。臣以为刺史县令,与诸吏稍有区别,是百姓的父母,风化所瞻仰,一旦成为本部长官,就应终身致敬。决杖是五刑之末,只施于鞭扑徒隶之间,官荫稍高,就免于鞭打。如今决杖赎死,诚然已经优厚,解衣受笞,此事颇为耻辱。刑罚至于死,天下共同如此,刑罚至于羞辱,或许有所羞耻。何况本州刺史,为百姓所崇敬,一朝面对其人吏,背脊受杖,屈辱顿挫,人们或许哀怜他,忘了他免死的恩德,且有伤心的痛苦:恐怕不是敬重官长、劝励风俗之意。又杂犯死法,本无杖刑,奏报三次覆核,然后行决。如今不按时不覆核,决杖便发遣,倘或狱案有未尽,又因寒热不能耐受杖刑,因杖而死,就是催促期限处分,不得顺时,将要让他活,却夭折其命:又恐怕不是圣明宽宥之意。臣前后多次在州县,或因杂犯决罚人,每在大暑盛夏之时,决杖多死,秋冬以后,才有全活者。伏望凡刺史县令,在本部决杖,以及夏暑生长之时,所定杖刑,都乞请停减,就符合陛下好生之德,对死者都有再生之恩。臣无任。

收录目录

热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