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农政全书卷九开垦下:玄扈先生垦田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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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为玄扈先生《垦田疏》,系统论证开垦荒田以足食富民,主张祖述虞集之法、以武功爵衔招徕富民开垦,并附列耕垦授职、纳粮、分田等具体条例。
阅读提示
阅读时可先把握全疏主线:以虞集、徐贞明京东水田为引,主张用武功世职招富民自出财力开垦;再逐条细读耕垦爵例、纳粮标准、旱田折水田之法、屯学与屯字号乡场等制度条目,注意其“不费官财”“均民实广虚”的反复申说。
卷九·农事
○开垦下
玄扈先生《垦田疏》说:京东水田的提议,始于元代的虞集。万历年间,尚宝卿徐贞明接着推行。如今良涿一带的水田,还是他留下的成果。我推广他的说法,作为各直省一概推行垦荒的提议。然而用官爵招引狭乡的人,让他们自己出财力,不耗费官府钱财,那么虞集的策略是不可改变的。虞集的话说:京师东边,濒临大海数千里,北到辽海,南临青齐,是长满芦苇的场地。海潮每天到来,淤积成肥沃土壤。用浙人的方法,筑堤挡水造田,听凭想得到官爵的富民,集合他们的众户,分授给土地,官府划定田界作为限制。能率领一万人耕种的,授给他一万人耕种的田,做万夫之长。千夫、百夫也照此办理。三年之后,看他们的成效,按土地高低确定税额,依次逐渐征税。五年有积蓄,任命为官,就所储存的粮食,给作俸禄,十年不废弛,得以世袭,像军官的办法。我按:虞集所说的海滨之地,如今盐碱难用,其中可用的,或许窒碍难行。而海内荒芜的沃土极多,弃置不耕,坐受匮乏,绝非良策。我因此祖述他的说法,稍觉不妥之处,另外加以裁酌,期望通行无滞。现在逐条议论事宜,列款如下:
一、垦荒足食,是万世永利,而且不耗费官府钱财。招徕的办法,估计非用武功世职如虞集所说不可。有人怀疑世职是用来待军功的,如今出财力垦田而得官,与事例官有何不同?那么我曾经辩过这件事了。唐虞之世,治水治农,只有禹、稷两人,却能平治九州的水土,养活天下的众民。当时的经费,从哪里出呢?大概都是任用天下的巨室,让他们率领众户各效其力,事成之后,树立五等爵位来酬劳他们。《禹贡》一篇,之所以不言经费,只在按土壤定赋之后,终篇说赐土赐姓而已,所以说建万国以亲诸侯。如果必定以军功封爵,那么生民之初,有什么事功而得到万诸侯呢?后来兼并的时代,才以武得官。那么活着而封,比起杀人而封,还是古风。况且虞集还说世袭如军官之法,我所拟定的,不管事,不升转,不出征,只是空名而已。田在爵在,去掉田,就去掉爵,即使世袭,也是空名。名为给俸禄,其实是俸禄他自垦的田,还是自食其力。事例之官,是天下最大的祸害,因为它治理民众、管事、管财。卫所的空衔,怎能与事例相比?如今的事例,每年不过六十万。此法实行不数年,公私都富饶。即使事例可以罢除,想重视名器,尤其宜出于此。但怕空衔无实,人不乐意趋附,所以必须把空衔作为根基,而又让他们能入籍登进以示劝勉。凡是狭乡的人才必多,进取无路,以此诱导,自然群集。又疑土著之民不能相容,那就另立屯额科举乡试,不与土人相参。以此均民而充实广虚,很容易了。或又疑举额增加,则仕途壅滞。不知如今壅滞仕途的,不是科贡,是事例。如今垦田入学,其中式逐渐增加。若增至百名,则垦田已得千万亩,岁入至少也有一百多万石。而藏富于民的,更不可数计了。此时逐渐革除事例,以举人入选,还怕太少呢,有什么壅滞!
一、有人疑均民之说,认为人各安其居,乐其业就够了,何必纷纷扰扰,率天下人奔波于道路呢?不知迁徙远方之民,以充实广虚,汉人已有此法。自汉以来,永嘉之乱,靖康之乱,中原之民,倾国而去,所存无几。南方人多,北方人少,南方地狭,北方地荒,无怪其然。司马迁说:“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为下。”北方人住在闲旷之地,衣食容易足,不务积蓄,一遇荒年,流亡载道,还不失为务本。南方人太多,耕垦无田,仕进无路,就离去而成为末富奸富的多了。末富,未有害。奸富,目前是我的大蠹,他日是我的隐忧。长此不已,还忍心说吗!如今均民之法实行,南方人逐渐北迁,使末富奸富之民,都成为本富之民。民力日益舒缓,民俗日益淳厚,生息日益广大,财用日益宽裕,唐虞三代,又还旧观了。若均浙直之民于江淮齐鲁,均八闽之民于两广,这在人情最为便利,在事理最为急迫。
一、虞集说:三年之后,看他们的成效,按土地高低,定其税额,依次逐渐征税。我如今说开垦的月份,即定岁入的米,为什么?祖宗朝,有开荒永不起科的惯例,不行久矣。必定在三年之后,即目前无定则的田,人将恐惧疑惑而不就。我如今拟定:上田,每亩一斗。下田,照本地科则折算。名为一斗,以一半作为俸入,实际出五升而已。其中止于五升的,是板荒无粮之地,向来弃置,而尽力垦治,费用已多。亩出五升,不算薄。其中半荒的,原有本地粮额,决不可少,正额之外,加出五升,也不轻了。况且今日的大利,在于田垦而粮贱,和籴易而蓄积多,不在多取。况且有岁入的米为据,即可以定其所垦的田,即可以定其入籍的人。那些应募的,又何必吝惜这两年的收入呢?
一、耕垦武功爵例:
二人,耕水田十亩,入米一石。二十人,耕百亩,入米十石,为小旗。内以五石为本名粮,余半纳官。小旗给帖,许立籍广种。
五十人,耕二百五十亩,入米二十五石,为总旗。内以十二石五斗为名粮,余半纳官。总旗许嫡男一名考县童生。
一百人,耕五百亩,入米五十石,为试百户。内以二十五石为俸,余半纳官。试百户许县考童生二人。一百五十人,耕七百五十亩,入米七十五石,为百户。内以三十七石五斗为俸,余半纳官。百户许县考童生三人。
二百人耕一千亩,入米一百石,为副千户。内以五十石为俸,余半纳官。副千户许县考童生四人。
二百五十人,耕一千二百五十亩,入米一百二十五石,为正千户。内以六十二石五斗为俸,余半纳官。正千户许县考童生五人。
三百人,耕一千五百亩,入米一百五十石,为指挥佥事。内以七十五石为俸,余半纳官。指挥佥事许县考童生六人。
三百五十人,耕一千七百五十亩,入米一百七十五石,为指挥同知。内以八十七石五斗为俸,余半纳官。指挥同知许县考童生七人。
四百人,耕二千亩,入米二百石,为指挥使。内以一百石为俸,余半纳官。指挥使许县考童生八人。
一、凡应募的,不论南北官民人等,只要各自备工本,到闲旷地方,或认佃无主荒田,或自买半荒堪垦之田,即在本处报官。府县即与查勘,丈量明白,编立步口号,开造鱼鳞图册,类报本道,就令开垦。成田入米之后,该道仍亲自丈勘,申详题请给札,俱准世袭职衔,与卫所官一体行事。仍给札文,令嫡亲子弟孙至考试。有司照验帖文事理,仍准同官五员,连名保结,即与收考。其中以他人冒顶侥幸进身的,依冒籍律,同保连坐。向后如缺田缺米,本身及侥幸进身子弟,俱追札革职除名。或虽纳米而无实垦田亩的,罪同。其中自副千户以上,本身愿改文官职衔的,或文官已经退休,而愿进阶及加衔加服色的,咨送吏部,酌量相应职级,奏请定夺。若勋戚大臣,虽不以卫所职衔为重,而能为国为民,将自己庄田开垦成熟的,听其推及族姓,或自愿请给恩典的,该部代为陈奏,取自上裁。
一、凡垦田的,若买到有主半荒之田,此田原有本地粮差,都要在本等粮差之外,另自纳米,作为水田岁入之数。其拖欠本等粮差的,先将纳米扣足,后算岁入。
一、所垦的田,若是板荒地土,未入粮额的,听凭告官开垦,水旱耕种,只纳余米。官民军灶人等,不许生端科索扰害。若是民田抛荒无主的,听其告官佃种,只完承佃之后本地应出粮差,有司不得指以旧欠,勒令赔纳。开垦成熟,原主复来争业的,遵奉恩诏事例,断给荒田价值。
一、凡垦田,必须水田种稻,方准作数。若以旱田作数的,必须贴近泉溪河沽沟泊,朝夕常流不竭之水,或从流水开入腹里,沟渠通达,因而畦种区种旱稻二麦棉花黍稷之类,仍备有水车器具,可以车水救旱;筑有四围堤岸,可以捍水救涝。成熟之后勘验,果真是水旱无忧的,依后开法例,准折水田一体作数。若不近流水,无法可以通浚而能凿井起水,区种畦种成熟的,用力为艰,定以一亩准水田一亩。其以若干亩准一亩的,只纳一亩余米。旱田余米,除旱稻小麦准作米数外,有以黍稷豆等上纳,照依时价加添作数。
一、旱田通水灌溉的,即古人井田之制。损地愈多,其田愈沃。今定准折之数,除有现成河沽泉溪沟泊之外,其以实地开作沟渠塍岸的,每百亩损田十亩,即准水田百亩。损田五亩准作五十亩。损田三亩,准作三十亩。损田二亩,准作二十亩。二亩以下,不准作数。
一、凡实地种水田,须多开沟浍,作径畛,费田二十分之一以上,方为成田。近大川的,减三分之一,宁可过之,无不及焉。若平原漫衍,无径涂沟洫,望幸天雨,水旱无备的,叫做不成田,不准作数。勘时,全要详细查明造册。其成田入米授职考试之后,再有水旱灾伤,以致抛荒不能遽复的,许告明于别处垦补。其抛荒不报,只以纳米搪塞的,事发,本身子弟俱行削革,余田没官,另募垦种。有首告的,以一半充赏。
一、凡水行之地皆可灌,凡地得水皆可佃。所以地须水灌,必委曲用其水;水须地行,必委曲用其地。凡应募人众,或买或佃,或认开积荒,所承土地,倘去江河溪涧稍远,中间开通沟洫,蓄泄水道,须从邻田经过,要从附近人户,买田开浚的,须凭地方人等,议同和买。比于时值,量加半倍多至一倍为止。垦户不得以应募为辞,抑勒强买;田主也不得以方圆为辞,高求价值。违者,许各具情赴官,听候裁断。
一、垦田用水,其间开塞筑治之事,有与地方官民相关的,或利害互相争执,工费互相推调。院道宜选委贤能官员,亲诣查勘,斟酌调停,务期两利无害。一切兴修工费,有应属原系官民的,有应属垦田官民的,有共利共害,应均摊出办的,俱须从公裁处,不得曲徇一面之词,致有偏累。也不得因其互争,一概从废阁,以致有害不除,有利不举。两下也宜平心听处。如有偏执成心,理屈求伸的,合行尽法究罪。
一、垦田去处,有大工作,如开河渠、造闸坝等,有肯一力造办的,有集合众力造办的,俱报官勘明兴工。功成报勘,如费银一千两,准作水田一千亩。一体授职入籍,但无入米,也无官俸。此外,本人别有开垦地亩,照数纳米给俸。
一、边方紧急去处,于耕种地所,造如式吊角空心敌台一座,约用银一千两的,准水田一千亩。更高大多费的,勘实递加准田之数。但造台受职的,只许受职入籍,也无入米,无官俸。此外,开垦田亩,照常入米给俸。其所造敌台,平时即与本官居住,仍令于台上,各备大小火铳药弩等件。遇有虏警,集户下壮丁于台上射打。若杀贼数多,获有功级,照依边方事例,一体给赏。其能自备马匹盔甲军火器械,本官率领户下丁壮,遇有零犯大举,与官军犄角杀贼,获有功级而愿升的,于屯卫职级之外,另升职级,悉依军政事例,给与世袭。此项职级,与耕垦无关,不在缺田缺米革除职名之限。愿赏者听。
一、极边要地,人人怕去。独能筑治台堡,开垦地亩的,与内地难易迥绝。应照辽东诸生顺天乡试事例,特立边字号,令其中式稍易,以示激劝。
一、今抚按司道职掌敕中,皆带营田官,不须专设。但人情各是所习,各安所近,须择其专意明农的,使居其任可矣。独府州县佐,宜归并他务,选用一员专理,以便责成。
一、开垦去处,所选用司道府县正佐,听在京九卿科道,访实保举,通知农田水利,及有志富民足国的,从优选授。或未蒙保举,而自愿告就,查无规避情由的听。果有成绩,从优升迁,或加衔管事。其任久功多的,破格超迁,以示优异。或就于本处超迁,以便责成。
一、议者说:荒地有司,多有隐匿私税的,所以以荒为利,最忌开垦。这或许未必尽入囊橐,即以给官中公用,或抵补荒粮,也属非法。况且境内之土尽辟,人必聚集,何虑无财用。今后功令既颁,就垦既众,若犹仍故习,生端借口,或诡言境无荒芜,或禁止和买,或抑勒承佃,如此沮人心,挠成议的,该抚按司道访实参处。
一、新授指挥以下官员,俱用附近卫所名色,别称屯田职衔。如附近某卫的,即衔称某卫屯田指挥使。位本官之下。如指挥使,即序本卫指挥使之下,本卫指挥同知之上也。若此地官员既多,愿自于紧要去处,设立屯卫衙门及屯学者的听。其行移文案,若关职级等事,俱经由本卫印官申详院道。若田土钱粮事宜,经由府州县申详。或有迫切及枉抑难明事情,径自陈告院道,不关本卫所之事。
一、屯卫所官员,除有军功世袭外,其余俱以耕垦入米为事。不在征调之限。其户下丁夫,除自愿应募充兵的听。其余,不许边方将官,用强勒充家丁,以致人心不安,良法沮坏。如有故违的,许被害人轻则陈告,重则奏请处治。因而煽诈的,计赃论罪。
一、凡以垦田授职的,通不许私自顶名代职,违者以假官论。子弟考试的,以冒籍论。其田没入官,另行召募耕种。首告的,以没田一半充赏。
一、生员入学,俱于附近卫府州县总计。与考童生二十名,进学一名;生员五名,科举一名。科举计二十五名。即题准加额中式一名。俟本学生员满二百名,别立屯学,设廪膳十名,增广十名,四年一贡。满三百名,各设十五名,三年一贡。满四百名,各设二十名,二年一贡。廪生,只用名目挨贡,其廪膳银,姑俟成功之日,财用充足,另与设处。贡生举人进士牌坊银两,俱照京府事例,行文原籍支给。
一、乡场中,另立屯字号,不论京省,每科举二十五名。中式一名。会场不必遽加甲科之额。会场脚色,要开见在某处屯卫,原籍某处。朱墨卷,要照原籍地方开填南北中字样,不得用屯卫地方开写,骤侵北土之额。后果乡试中式数多,听候临期另行题请定夺。
卷,要照原籍地方开填南北中字样,不得用屯卫地方开写,骤侵北土之额。后果乡试中式数多,听候临期另行题请定夺。
一、若只愿垦田,不愿入籍登仕的,或在授官入籍额外多垦的,皆免其岁入余米,只完本田上粮差。
一、开垦成熟的田,不许地方豪右用强夺占,用价勒买。违者,赴合于上司陈告处治。其垦田纳米之外,获有余米,许依时价粜卖,各衙门不许指以官价为名,减值勒买。违者亦听被害人陈告处治。如衙门人役指官抑买的,告发计赃论罪。
一、各省直漕粮,江南民运白粮,耗费最为烦苦。自今垦田以后,屯卫所官员人等,有于近京去处,收获余米,自出脚力搬运到来。白粮于户部光禄寺等衙门,漕粮于户部仓场总督等衙门告明,即许将合式粮米,照例上纳。给与印信仓收执照,类总移文彼处漕运巡抚等衙门,转下所司,照数给与应解正耗贴役等米石车水脚等银两,免其解运。其民户情愿扣除本名及子婿族亲名下应纳银米的,听其尽数扣除,有司不得留难抑勒,重复征收。违者许被害人径赴合于上司陈告参处。在京各衙门,仍照军民粮运现行规则,刊刷易知单册,给与纳户,以便交纳扣除。
一、律法有流罪三等,久废不行。大率比附军徒,引例拟断。推原其故,当因杖流人犯,二三千里之外,了无拘管,也无资藉,势难存立。不若军徒,既有卫所驿递,官长钤束,新军也有月粮三斗,徒犯也有站银二分,少资糊口。所以流罪废,而比附军徒,势不得已。今既设立屯卫官员,皆在广虚之地。若将流罪人犯,解赴收管,令作佃徒,以当差操摆站,即得服田食力,务本营生。以此聚人辟土,正合古人徙民之意,也不至牵合比拟,使罪不丽法,法不当罪了。犯人本身,除有血战功级,照例升赏外,其余垦田虽多,终身不得除罪受职。其子弟以垦田顷亩入米,考试上进的听。
一、既垦成熟而弃去的,如未授职名,另募人耕种。已授的,革职除名,遗下田亩,也另募耕种。所在有司军卫盐司等衙门,不得指以义田贴役养廉草束产盐条鞭等项名目,勒作官田,以致逆沮人心,弃置永利。其另募的,无开垦之劳,本身授职与子弟考试,准其半给。半给的,如耕二千亩,原该指挥使子弟八人与考,今只授副千户四人,与考。若委系边地危险,或兵荒倥偬,而能应募补缺的,仍准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