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噬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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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周易正义》03噬嗑现代白话译文。

周易正义03噬嗑儒家经学

周易 第二十一卦

噬嗑 ䷔

震下離上。噬嗑:亨通。利於使用刑獄。

[疏]正義說:「噬嗑亨」的意思是,噬,是咬;嗑,是合。東西在口中,就隔開了上下,如果咬掉那東西,上下才能合併而得到「亨通」。這卦的名字,是假借口中有物的象來取義,用來比喻刑法。凡是上下之間,有東西間隔,就必須用刑法去掉它,才能亨通,所以說「噬嗑亨」。「利用獄」的意思是,用刑罰除掉間隔的東西,所以「利於使用刑獄」。

《彖》說:頤中有物,叫做「噬嗑」。

[疏]正義說:這是解釋「噬嗑」的名字。按:各卦的《彖》,先標出卦名,然後才說某卦、說同人、說大有、說小畜之類就是這樣。這裡開頭不重疊卦名的原因,如果意義幽隱的,先出卦名,後面再用卦名總結它;如果意義明顯,就不先出卦名,那麼這「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事情可知,所以不先出卦名。這是夫子根據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作為通例。

噬嗑而亨通。

[疏]正義說:解釋「亨」的意義,由「噬嗑」而得到「亨通」。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說:解釋「利用獄」的意義。剛柔既然分開,不相互混雜,所以動而顯明。雷電既然相合,而不錯亂,所以事情得以彰顯,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指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說「分」,「雷電」說「合」的原因,是想顯示「明」和「動」,各自是一件事,所以「剛柔」說「分」。明、動雖然各是一件事,但相互需要而用,所以「雷電」說「合」。但易的體例,取象既多。如果取分的意義,就說「震下離上」。如果取合的意義,就說離、震合體,共成一卦。這是解釋二象「利用獄」的意義。○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說:「雷電併合,不亂乃章」,《彖》文只說「雷電合」,注說「不亂乃章」的原因,不亂的文字,因為上面說「剛柔分」。「剛柔分」就是不亂,所以說「雷電併合,不亂乃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說:這是解釋爻有「利用獄」的意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而「上行」的,既然居上卦,意在向進,所以說「上行」。它的德如此,雖然不當位,所居是陰位,仍然「利用獄」。○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說:凡是說「上行」,都是所往在貴位的,輔嗣這個注,恐怕畏懼它適逢五位就是上行,所以在這裡說明。凡是說「上行」,只要所往在進,都叫「上行」,不是只有向五位,才稱「上行」。所以《謙卦》序《彖》說:「地道卑而上行」,坤道本體在上,所以總說「上行」,不止。又《損卦·彖》說:「損下益上曰上行。」這是減下卦益上卦,叫做「上行」,這也不依據五。然而那麼這裡說「上行」,以及《晉卦·彖》說「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就似乎像王者,雖然見在尊位,仍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所以稱「上行」。

《象》說:「雷電」「噬嗑」,先王因此明罰敕法。

[疏]正義說:「雷電噬嗑」的,但噬嗑的象,它的象在口。雷電不是噬嗑的本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的體,那麼雷電要取明罰敕法,可畏的意義,所以連說「雷電」。

初九:腳上戴刑具遮沒腳趾,沒有咎害。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說:「屨校滅趾」的,屨是穿著而履踐,校是所施加的械具。處在刑罰之初,居於沒有位的地方,是「受刑」的人,「不是治刑」的主。「凡是過錯的開始,必始於微小」,積累不止,於是至於顯著。「刑罰的開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不止,於是至於誅殺。在刑罰之初,過輕戮薄,必須校在足上,足以懲誡,所以不再重犯。所以校在足上,已遮沒他的腳趾,桎梏他的小過,告誡他的大惡,有過能改,就是他的福。雖然又「滅趾」,可以說「無咎」,所以說「屨校滅趾無咎」。

《象》說:「屨校滅趾」,是不能行。

[疏]正義說:解釋「屨校滅趾」的意義,就像著校遮沒他的腳趾。小懲大誡,所以罪過止息不行。

六二:咬柔軟的肉遮沒鼻子,沒有咎害。

[疏]正義說: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的人。所刑中當,所以說「噬膚」。膚是柔脆的東西,用來比喻服罪受刑的人。「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咬得超過其分」,所以至「滅鼻」,說用刑太深。「無咎」的,用刑得其所疾,是刑中其理,所以「無咎」。

《象》說:「噬膚滅鼻」,是因為乘剛。

[疏]正義說:「乘剛」的,解釋「噬膚滅鼻」的意義,因為它乘剛,所以用刑深。

六三:咬臘肉,遇到毒物,小有吝惜沒有咎害。

[疏]正義說:「噬臘肉」的,「臘」是堅剛的肉。「毒」是苦惡的東西。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如果咬那「臘肉」,不但難咬,也更生怨咎,就像咬臘而難入,又遇到它的毒味一樣。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然有遇毒的吝惜,於德也沒有大咎,所以說:「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說:「遇毒」,是位不當。

[疏]正義說:「位不當」的,說所處的位置不當。

九四:咬乾肉帶骨,得到金矢。利於艱難守正吉利。

[疏]正義說:「噬乾胏」的,乾胏是塊肉的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用這個治物,物也不服,就像「噬乾胏」一樣。「得金矢」的,金,是剛。矢,是直。雖然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利艱貞吉」的,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的吉利,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所以《象》說「未光」。

《象》說:「利艱貞吉」,是未光。

六五:咬乾肉,得到黃金,守正危險沒有咎害。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說:「噬乾肉」的,乾肉,是堅。以陰處陽,以柔乘剛,用這個治罪於人,人也不服,好像「噬乾肉」。「得黃金」的,黃,是中。金,是剛。因為居於中是黃,「以柔乘剛」是金。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所以說「得黃金」。「貞厲無咎」的,自己雖不正,刑戮得當,所以雖然貞正自危而沒有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所以《象》說「得當」。

《象》說:「貞厲無咎」,是得當。

上九:肩負刑具遮沒耳朵,凶。

[疏]「《象》曰」至「滅耳凶」。正義說:「何校滅耳凶」的,「何」是擔負,處罰罰到極點,惡積不改,所以罪及其首,擔負枷械,遮沒於耳,以至誥沒。因為他聰之不明,積惡導致這樣,所以《象》說「聰不明」。○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正義說:「罪非所懲」的,說他的惡積既深,尋常刑罪,不能懲誡,所以說「罪非所懲」。「及首非誡,滅耳非懲」的,如果罪未及首,還可誡懼歸善。罪已「及首」,性命將盡,不再可誡,所以說「及首非誡」。校既「滅耳」,將要刑殺,不可懲改,所以說「滅耳非懲」。

《象》說:「何校滅耳」,是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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