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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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周易正义》02豫现代白话译文。

周易正义02豫儒家经学

周易 第十六卦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师。

[疏]正义曰:称之为豫,是取安逸和乐之义,因为和顺而行动,行动不违背众人,众人都喜悦和乐,所以称为豫。行动而众人喜悦,所以可以利于建立诸侯。以顺而行动,不施加无罪之人,所以可以行师。没有四德的原因,是因为安逸和乐之事不可以常行,只是有时有所作为。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所以没有元亨。逸豫不是干正之道,所以不说“利贞”。庄氏说:“建侯,即元亨。行师,即利贞。”案:《屯卦》“元亨利贞”之后,另说“利建侯”,则“建侯”不是“元亨”。恐怕庄氏之说不对。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

[疏]“《彖》曰豫刚应而志行”至“大矣哉”。○正义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者,“刚”指九四;“应”指初六。既然阴阳相应,所以“志行”。这是就爻说明豫义。顺以动,坤在下,是顺。震在上,是动。以顺而动,所以豫。这是以上下二象说明豫义。自此以上,解释豫卦之理。“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者,这是解释“利建侯行师”。如果圣人和顺而动,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也如圣人而为之。天地尊大而远,神之难者尚且如之,何况封建诸侯、行师征伐呢?难者既从,易者可知。如果“建侯”能顺动,则人从之。“行师”能顺动,则众从之。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自此以下,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如果天地以顺而动,则日月没有过差,依其晷度,四时没有忒变,寒暑以时。“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者,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刑罚当理,故人服。“豫之时义大矣哉”者,赞叹美善为豫之善,说在逸豫之时,其义大矣。这是叹卦。凡言不尽意者,不可烦文其说,且叹之以示情,使后生思其余蕴,得意而忘言。然而叹卦有三种体例:一是直叹时,如“大过之时大矣哉”之例;二是叹时并用,如“险之时用大矣哉”之例;三是叹时并义,“豫之时义大矣哉”之例。立卦之体,各象其时,时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来适时,有凶有吉。人之生世,也复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乱时,出处存身,此道岂小?故曰“大矣哉”。然而时运虽多,大体不出四种:一是治时,“颐养”之世;二是乱时,“大过”之世;三是离散之时,“解缓”之世;四是改易之时,“革变”之世。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余皆可知。说“用”者,指适时之用。虽知居时之难,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故坎、睽、蹇之时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险取济,不可为常,斟酌得宜,是用时之大略。举险难等三卦,余从可知。又说“义”者,《姤卦》注说:“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是其时皆有义。略明佚乐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时,凡五卦,其义不小,则余卦亦可知。今所叹者十二卦,足以发明大义,恢弘妙理。凡在《彖》之末叹说“大哉”者,凡一十二卦。如《豫》、《旅》、《遯》、《姤》凡四卦,都说“时义”。案:《姤卦》注说:“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以此言之,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其中更有余意,不可尽申,故总说“义”。《随》之一卦也说“义”,但与四卦其文稍别。四卦都说“时义”,《随卦》则“随时之义”者,非但其中别有义意,又取随逐其时,故变说“随时之义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都说“时用”。案:《睽卦》注说:“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也说“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说“大矣哉”者,则是大人能用,故说:“大矣哉”!其中更无余义,唯大人能用,故说“用”不说“义”。《坎卦》“时用”,则与《睽》、《蹇》稍别,故注说“非用之常,用有时也”。谓《坎》险之事,时之须用,利益乃大,与《睽》、《蹇》“时用”文同而义异。《解》之“时”,《革》之“时”,《颐》之“时”,《大过》之“时”,此四卦直说“时”,不说“义”与“用”。案:《解卦》注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说“用”。体尽于《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说“义”,以此注言之,直说“时”者,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中间更无余义,故不说“义”,其卦名之事,事已行了,不须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颐》事已行了,不须说“用”。唯《大过》称“时”,注说:“君子有为之时。”与《解》、《革》、《颐》其理稍别。《大过》是有用之时,也直称“时”者,取“大过”之名,其意即尽,更无余意,故直称“时”,不说“义”,又略不说“用”。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说“云上于天”,或说“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说“雷出地上”,乃说“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说“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象雷出地而向天。“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故说:“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疏]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于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独得于乐,所以“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疏]正义曰:解释“鸣豫”之义。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疏]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相守正得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解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疏]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盱”谓睢盱。睢盱者,喜说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于豫,亦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解释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唯说“盱豫有悔”,不说“迟”者,略其文。故直说“盱豫”。举其欲进,略说“有悔”,举其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疏]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说“由豫”。“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簪,疾。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义曰:解释由豫大有之意。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

六五:贞疾,恒不死。

[疏]正义曰: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已所乘,故不敢与四专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得不死而已。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义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释“贞疾”之义。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疏]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于是冥昧之豫而成就。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已,灭亡在近。“有渝无咎”者,渝,变。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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