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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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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礼中的第二种是凶礼。从天子到平民百姓,身体发肤都受之于父母,这个道理是相同的,情感也是一样的,活着就奉养,去世了就哀悼,所以说三年之丧是天下通行的礼制。汉代的礼制规定,天子驾崩,从生病到去世及安葬,丧礼的制度与夏商周三代有所不同。魏晋以来,大体上与汉代相同。但自从汉文帝改革丧礼制度后,后代都遵循它,不再实行三年之丧的礼仪。到了魏武帝临终时,遗令说:“天下尚未安定,不能遵循古礼。百官应当前来哭灵的,只需哭十五声,安葬完毕就脱去丧服。那些带兵驻扎防守的,不得离开驻地。”魏武在正月庚子日去世,辛丑日就入殓,当月丁卯日下葬,这就是不超过一个月。
到了宣帝、景帝去世时,都遵从权宜之制。文帝去世时,国内服丧三天。武帝也遵循汉魏的典制,安葬后就脱去丧服,但仍然穿深衣戴素冠,撤去坐席和膳食。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兼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上奏说:“我们听说礼典法度,增减随时代而定,虞夏商周都不互相沿袭,是有原因的。大晋继承汉魏,有改革有因循,只求足以振兴教化而已,所以不能都返归原始,与上古同规。陛下既然已经遵循汉魏降低丧礼的典制,以顺应时务,而亲身实践大孝,情感超过哀痛,戴素冠穿深衣,撤去坐席和膳食,即使武丁在殷代这样做,曾参、闵子骞在平民中这样做,也不足以超过。如今荆蛮尚未平定,各种政务尚未治理好,万机事务繁多,动辄劳神费虑,哪里有时间完全顺从圣旨,来满足至深的情感?我们认为陛下应该割舍私情来使时世安宁、风俗淳厚,已经命令御府更换衣服,内省更换座位,太官恢复膳食,所有施行的事情,都按旧制办理。”诏书说:“每次感念幽冥中的先人,而不能在草垫土块上服完丧期,以保存这份悲痛,何况还要吃稻米穿锦绣,这确实使我心中激切悲伤,不是能用来宽慰我的。我本是书生之家,传承礼制已久,怎么忍心一旦就在上天面前改变这种情感!你们顺从我已经很多了,可以试着省察孔子回答宰我的言语,不必再纷纷扰扰。说到悲痛,无可奈何!无可奈何!”司马孚等人再次上奏:“跪读圣诏,因悲怀而感动,想到孔子之所以抑制宰我的疑问,圣思之所以不能自已,非常深刻笃厚。然而如今战事未停,军事未息,万机最为重要,天下最为广大。陛下以万乘之尊,行平民之礼,穿粗服睡草席,喝冷水吃粗食,深忧内积,外貌憔悴。而且亲自处理万机,坐以待旦,降心接下,忙得顾不上吃饭,如此劳苦。因此我们惶恐不安,实在担心神气受损,因而影响大事。已经命令有关部门,改换座位恢复常态,遵循旧典。希望陛下体察我们的愚诚,以安慰皇太后之心。”又下诏说:“再次阅览奏议,更加悲痛,不能自持,无可奈何!无可奈何!三年之丧,自古以来就是通行的礼制,确实是圣人依据情理制定中正之礼,明白宽恕而实行的。神灵日益远去,无处诉告,即使薄于情义,吃美味穿美服,也是不堪忍受的。不宜再反复,加重其伤心,就此断绝,无可奈何!无可奈何!”皇帝于是用这种礼制服完三年之丧。后来居太后之丧也像这样。
泰始二年八月,下诏说:“这月上旬,是先帝弃世的日子,已经周年了。我孤苦伶仃,什么时候才能表达一下人子的情意呢!思念烦闷,想要到陵前瞻仰侍奉,以尽哀痛悲愤之情。主管者准备好出行用具。”太宰安平王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上奏:“陛下至孝纯厚,哀思无穷。丧服虽然已脱,但哀毁食素,有损精神平和。如今虽是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臣下私下感到惊惧,认为应当降低抑制圣情,以安慰万国。”诏书说:“孤苦忽然之间,日月已经一周,悲痛思念,永远无法追及。想要瞻仰奉侍山陵,以抒发哀痛悲愤,身体气息还好。而且已经凉爽,便当出行,不能按你们所奏的那样。主管者便准备好出行用具。”又下诏说:“汉文帝不让天下尽哀,也是帝王极其谦逊的志向。应当去山陵,怎么忍心没有丧服,还是穿丧服去吧。”司马孚等再次上奏:“我们听说上古丧期没有定数,后世才有了年月的渐进。汉文帝顺应时势之义,制定了短丧之制,传之后代。陛下因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已经顺从权制,脱去丧服,群臣百姓穿吉服,如今去谒陵,以表达哀思,如果加上丧服,进退都不合适。不敢奉诏。”诏书说:“也知道不在于这麻布丧服。然而人子的情思,是想要让哀丧之物在身上,这大概是接近人情的。群臣自然应当按旧制办理。”司马孚等又上奏说:“我们听说圣人制作礼制,必定顺应时宜。所以五帝音乐不同,三王礼仪有别,这是古今所以不同,质朴与文饰所以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顺应时宜,已经降心克己,屈从权制,既已脱去丧服,而实行心丧之礼,如今又制作丧服,义无所依。如果君穿丧服而臣不穿,也感到不安。参议认为应如前奏。”诏书说:“只担心情感不能企及罢了,衣服何在。各位勤恳至极,岂敢随便违背。”
泰始四年,皇太后去世。有关部门上奏:“前代旧例,倚庐中设置白缣帐、草席、素床,用布巾包裹土块和草,轺辇、版舆、细犊车都设置缣里。”诏书不听,只令用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的制度,不改变礼文。有关部门又上奏:“大行皇太后应当在四月二十五日安葬。旧例,虞祭穿丧服,虞祭后脱去。内外官僚都到早晚哭临的位置,御除丧服完毕,各回住处脱去丧服。”诏书说:“三年之丧,是天下通行的礼制。受终身之爱,而没有几年的回报,怎么可以安葬后就改吉服,情感上不忍心。”有关部门又上奏:“世道有险有易,道义有低有高,所遇时代不同,确实有原因,不是忽视礼制。如今战事未息,王事十分繁忙,更需要听讼断案,以成就各种政务。昔日周康王刚登位时,还戴冕临朝。到汉魏,安葬后就脱去丧服,谅闇之礼,从远古就废弃了。希望陛下割舍高宗之制,遵从当时的适宜做法。”诏书说:“三年之丧,是用来尽情致礼的,葬后便脱去,是我不能忍受的。应当表达我的哀怀,说到断绝,无可奈何!无可奈何!”有关部门又坚决请求。诏书说:“不能笃行孝道,不要以毁伤身体为忧。确实知道衣服是小事,然而如今思念居于草土,大概应当用吉物来夺情,这正是加重伤害至心,不是我所顾念的。每代的礼典质朴文饰都不同,为什么要限制于近制,使通达的丧礼缺失呢!”群臣又坚决请求,皇帝流泪很久才答应。文明皇后去世和武元杨后去世时,天下将吏发哀三天就停止。
穆帝去世,哀帝即位。哀帝对于穆帝是堂兄弟,穆帝的舅舅褚歆上表,中书回答表章说朝廷没有这种礼仪,下诏交给群臣商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都说,闵公与僖公是兄弟,而成为父子关系,那么哀帝应该做穆帝的后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说:“成帝不偏爱私亲,超越授予天伦之序,康帝受命于显宗。社稷之重,已经转移所授,继承的次序,应当继承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说:“继体的正统,应当根据血缘关系,考察人情,应当继承显宗。”下诏听从王述等人的意见,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去世两周年的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议论:“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实际是闰月而说十二月,是因为附属于前月。丧事应求远的日期,则应用博士吴商的话,以闰月举行祥祭。”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见都相同。殷康说:“过了七月而没到八月,怎么能说是逾期。如果一定不能解决,就应当从重。”袁宏说:“假如碰到闰十二月而不取用,这是因为年岁未终,本来就不能取用。《汉书》把闰月作为后九月,表明它们是同体。”郑袭说:“中宗、肃祖都在闰月去世,祥祭除服的变通都用闰月的后一个月。先朝尚且用闰月的后一个月,如今闰月附在七月,取用它有什么可疑,也符合远日申情的说法。而且闰是后七而不是八,哪里有什么逾月的嫌疑!”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司马恬、右丞戴谧等意见不同,王彪之说:“吴商是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当时所效法的人。而且取用闰月没有证据,只是援引远日的意义,超越祥祭忌日,在限外取用,不合卜远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议论说,《礼》规定二十五个月为大祥。为什么要越过期限取闰月,成为二十六个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附在七月,应当用闰月除服。有人认为闰月名虽附在七月,而实际以三旬另为一月,所以应当以七月除服。我们与中军将军桓冲参详,一代大礼,应当以经典为准。三年之丧,十三个月而练祭,二十五个月而结束,是《礼》的明文。《阳秋》的义例,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计。明白闰月在年外,则不应取用而越过期忌之重,因为礼制祥除必定以正期月为根据。”己酉晦日,皇帝脱去缟素换上吉服。徐广议论说:“凡是辨别义理,没有显据明文可以折中改变,那就不是疑义又是什么。礼制有疑义应从重,丧事易简宁可哀戚,顺情通物,本来就有成说。王彪之不能征引正义,有以折服对方,只是以名位压制人,君子虚心接受,心中没有成见,难道能这样吗!执政者顺从而行之,恐怕是过错了。”
魏武帝在正月去世,魏文帝在同年七月设置妓乐百戏,这说明魏国不因丧事废弃音乐。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就废弃音乐整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期未除,到元旦朝会也废弃音乐。穆帝永和年间,因为中原山陵未修复,连年元旦朝会废弃音乐。这时太后临朝,太后父亲褚裒去世,元旦朝会又废弃音乐。孝武帝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丧事,也废弃音乐。孝武帝去世,太傅录尚书会稽王司马道子建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年为限。”
汉代仪制,太皇太后、皇太后去世,由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主持丧事,三公奉行制度,其他都按礼制。魏晋也同天子的仪制。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等到要迁葬到峻阳陵时,按照旧制,下葬之后,皇帝和群臣除去丧服恢复正常生活。在此之前,尚书祠部上奏采纳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依照制度一起脱去丧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的制度所依据的,是汉朝皇帝的临时措施,因为有事而兴起,并非礼制的正道。皇太子没有国家大事,自然应该服满丧期。"皇帝下诏进一步详细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的三年之丧,开始时与齐衰、斩衰相同,下葬后就脱去丧服,在谅闇中居住,内心服丧到满期,不与士人百姓的礼节相同。汉朝继承秦朝,让天下人都为天子服丧三年。汉文帝看到下面的人不能长久执行,却不了解古代制度,另用自己的想法制定了祥禫之礼,脱去丧服就恢复正常。魏朝直接以葬毕为界限,继承的国君都不再在谅闇中服满丧期。学者们批评这种做法很久了,但最终没有推究经典传记,考察历史事实,专门认为君王的三年之丧,应当穿着丧服度过二十五个月。继承的国君如果这样,那么天子和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心意在于尽孝,反而逼迫而无法实行。到现在历代君主都遵从汉文帝的轻简制度,这是因为制定制度的人没有制定正确的制度。现在皇太子与君主一体,应当恢复古代礼节,卒哭之后脱去丧服,在谅闇中服满丧期。从道理上说既不应该不除丧服,又不采用汉文帝的做法,这正是为了使丧礼更深厚。"于是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问杜预依据什么证据。杜预说:"《左传》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这是说天子断绝旁系亲属的丧服,只有三年之丧。不是说居丧穿丧服三年,与士人百姓相同。所以皇后、太子的丧事,叔向说'有两次三年之丧'。周公不说商高宗服丧三年,而说谅闇三年,这是脱去丧服后内心服丧的文字。叔向不指责周景王除去丧服,而是指责他安乐享乐太早,说明下葬后应当除服,而违背了谅闇的礼节。《春秋》中,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佐郑伯,当时郑简公还没有下葬,请求免除丧服来听从命令,君子认为这合乎礼节。宰咺来赠送惠公和仲子的助丧财物,《左传》说'吊唁生者没有赶上哀痛之时'。这些都是下葬后脱去丧服而行谅闇的证据,先儒的旧说也常常可见,只是学者们没有思考罢了。《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服斩衰,难道可以说服满三年吗!往上考察七代,不知道有哪个君王和臣下上下都穿丧服三年的;往下推及将来,恐怕百代君主道理是一样的。不是一定不能做到,而是形势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会虚设不能实行的制度。孔子说'礼制可以减损增加,即使百代也能知道',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于是卢钦、魏舒听从了他,就命杜预起草奏议,上奏说: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叩头进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人议论,认为"汉文帝临时制度三十六天的丧服,以一天代替一月,世道有盛有衰,礼制不能完备,皇太子也应当割舍感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人议论,认为"三年之丧,是人子用来尽心的,所以圣人制定礼制,从上到下都通行。因此现在的制度,将帅官吏遇到父母丧事,都准假二十五个月。推崇孝道,是用来教化天下的。皇太子至孝显著于内心,而丧服除去于外表,这不是礼制所说的符合情义的做法。应当不除去丧服"。
臣卢钦、臣魏舒、臣杜预谨慎审察张靖、陈逵等人的议论,各自只看到所学的一个方面,不了解帝王居丧从古到今的通礼。从上到下,尊卑贵贱,事物各有其适宜。所以礼有以多为贵的,有以少为贵的,有以高为贵的,有以低为贵的,只求合适。不然的话,就本末不协调,实行起来不能长久。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之情相同,但所处的适宜实际上不同,所以礼制不能相同。《周易》说"上古时代丧期没有固定天数",《虞书》说"三年之内四海之人停止音乐",之后没有文字记载。到了周公旦,才说"殷朝高宗谅闇三年不说话"。它的传文说"谅,是诚信;闇,是沉默"。向下过了五百多年,子张对此有疑问,用来问孔子。孔子回答说:"何必一定是高宗,古人都是这样,国君去世,百官总领自己的职事听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王后、太子的丧事,下葬后除去丧服而奏乐。晋国的叔向批评他说:"三年之丧,即使尊贵也要服满,这是礼制。君王虽然没有服满,但宴乐太早,也是不合礼制的。"这些都是天子丧事在古文中的记载。说高宗不记载服丧三年,而记载谅闇三年,这是脱去丧服后内心服丧的文字。批评景王不批评他除去丧服,而批评他宴乐太早,说明下葬后应当除服,而违背了谅闇的礼节。尧去世,舜谅闇三年,所以称"遏密八音"。由此说来,天子居丧,齐衰、斩衰的制度,草鞋、丧杖、丧带,应当服满这些丧服。下葬后就除去,以谅闇来度过整个丧期,三年内不改变父亲之道,所以百官总领职事听命于冢宰。丧服已经除去,所以称赞不说话的美德,说明不再睡草垫枕土块,以致荒废大政。《礼记》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实行。"又说:"父母的丧事,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又说:"丧服和丧车没有等级差别。"这些是通论天子居丧,衣服的礼节与常人相同,内心服丧的礼制持续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文字。然而继承的国君,仍然多有荒废安逸的。自从废除了谅闇的制度,到现在高宗独享美名于前代,子张在当时产生疑问,这是贤圣所批评的,不是批评天子不服满丧服。
秦朝焚烧书籍,任意行事,抬高上面压制下面。汉高祖初建,沿袭而不改革。乃至让天下人都服重丧,早晚哀悼,经历寒暑,禁止嫁娶饮酒吃肉,制度不合情理。所以汉文帝遗诏,入殓完毕就下葬,下葬完毕就举行红禫之礼除服。虽然不合高宗谅闇的意义,但接近古代礼节,所以传给后代。当时预先修建陵庙,所以入殓下葬能在十二天之内完成,因而成为固定制度。到了近期的魏明帝,生前没有修建陵寝,五十天才下葬,哪里在三十六天内?这是当时经学粗疏,不效法前代圣人的弊病。魏朝改革,以葬毕为界限,合乎古代礼节,但不专心于谅闇,被前代同样批评。自从泰始初年,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追远,居丧笃厚,确实符合古制,超越殷朝高宗,天下歌颂恩德,确实不是张靖等人所能推究根源的。
天子诸侯的礼节,应当完备了。诸侯厌恶这些礼仪对自己不利而删削了典籍,现在保存的只有《士丧》一篇,戴圣的记载混杂在其中,也难以用来取正。天子的地位最尊贵,万机之政最重大,群臣之众最广泛,不同于凡人。所以大行皇帝下葬之后,祔祭于祖庙,就因疏远而除去丧服。自己不除服,群臣就不敢除服,所以委屈自己来除服。而用谅闇来服完丧期,天下的人都说我王仁义。委屈自己来顺从适宜,都说我王孝顺。除去丧服而内心服丧,我王还如此笃厚。凡是臣子,又怎能不自我勉励来崇尚礼制。这是圣明制度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能达到太平盛世,难道仅仅是丧服而已吗?
如果像责难的人那样,以临时制度自居,怀疑于委屈伸张、降等压抑,想以职事为裁断,那么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父亲去世服三年,这是因至亲屈从于至尊的原则。被休弃的母亲的丧事,以至亲为归属,但长子不能有服制,是因为体尊的原则,升降都随从,不敢独自决定。《周礼》说:诸子的职责,掌管国子的副职。国家有事就率领国子交给太子,听凭使用。《左传》说:"国君出行则留守,有留守则随从,随从叫抚军,留守叫监国",不是没有事。《丧服》中母亲为长子,妻子为丈夫,妾为主人,都是服三年。内宫的主人,可以说是无事吗?按照汉朝制度,汉文帝的丧事,红禫之礼完毕之后,汉景帝就在未央宫恢复正常,薄后、窦后一定不能在别宫服齐衰、斩衰,这是可以知道的。何况皇太子配副至尊,与国家一体,本来应当远遵古礼,近合当代制度,委屈自己除服来宽待下面,协和一代的成规。
君子对于礼,有直接实行的,有曲折削减的;有经制而平等的,有顺从而去除的,只是保存在内心罢了。礼难道是说玉帛吗?丧难道只是说丧服吗?这既是臣等所说的经制大义,而且就实际情况来说,也有不安之处。现在皇太子至孝蒸蒸,发自天然,哭泣思慕,匍匐在殡宫,大行皇帝祭奠之后,一去不返,必然想象平日的景象,徘徊在寝殿。如果不变更来行谅闇,那么东宫的臣仆,按道理就不能脱去丧服。这样永福宫的官属,应当独自穿着丧服办事,出入殿省,也难以持续。现在将帅官吏虽然蒙受二十五个月的假期,至于大臣,也夺去他们的丧制。从前翟方进自认为自己身为汉朝丞相,居丧三十六天,不敢逾越国典,何况皇太子呢?臣等认为皇太子应当像前面所奏,除去丧服,行谅闇直到丧期结束。
于是太子就采用了压降的建议,服从国家制度脱去丧服,行谅闇直到丧期结束。
当时朝廷内外突然听到杜预的不同意见,很多人感到奇怪。有人甚至说他违背礼制来迎合时俗。当时杜预自己也不作辩解,退朝后让博士段暢广泛采集典籍,为此找出证据,让大义彰明,足以流传后世。段暢秉承杜预的意旨,就撰集书传旧文,逐条列出实事成说,作为确定的证据,来弘扬主旨。那些传记中有与现在议论相同的,也全部列出,广泛举例,阐明其归趋,来证明这件事。文字太多不记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已作为母亲抚养怀帝,皇后遇难时,怀帝还年幼,等到即位,宫中诏令叙述皇后的恩爱。等到皇后将要出殡时,群官议论皇帝应该为她追服丧服,有人认为庶母慈爱自己,依照礼制服小功五个月,有人认为慈母服如同母亲服齐衰,众人议论不同。闾丘冲议论说:"杨皇后以母亲身份抚养圣上,大概是出于特殊情分。现在用恩礼追崇,不配享世祖庙。君王没有为慈母养母服丧的制度,我认为在出殡之日,可以三天穿素服致哀罢了。"于是听从了他。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日,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有关部门上奏,皇帝满一年应改换服色。诏书说:"君亲,是名教的重大之事,临时制度出于近代罢了。"于是仍然穿素服,这本来不是汉魏的典制。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去世,皇帝想服重丧。江虨上奏:"先王制定礼制,应当服缌麻。"皇帝下诏想降为期服,江虨又上奏:"压抑委屈私情,是为了上尊祖考。"于是制定服缌麻三个月。
孝武帝宁康年间,崇德太后褚氏去世。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疑惑服制。博士徐藻议论,认为:"事奉父亲和事奉君主,恭敬相同。又,礼制规定,丈夫属于父亲一辈的,他的妻子都属于母亲一辈。那么丈夫属于君主一辈,妻子也属于皇后一辈了。服皇后的丧应按照事奉母亲的原则。鲁国被讥讽逆祀,是为了表明尊敬尊长。现在皇上亲奉康帝、穆帝、哀帝及靖后的祭祀,致敬与对父亲相同。怎么可以以君道来尊敬她,而丧服却废于本亲?应当服齐衰一年。"于是皇帝服期年之丧。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去世,疑惑服制。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论:太皇太后的名位正当,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更加申明。《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然称为夫人,礼服从正。所以成风显扬了夫人的名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儿子对于父亲所生的母亲,体尊义重。而且礼制规定,祖父不压制孙子,本来应当服丧无屈,而依据情理制定制度。如果担心明文不存,那么有疑问就从重,应当认为与为祖母后服齐衰一年相同。永安皇后没有服制,只举行一次哀悼,百官也服一年。"下诏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去世,是皇太子的生母。有关部门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设置家令主持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丧服传》说与尊者为一体,就不服自己的私亲。又,君父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所以王公的妾子为生母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不是五服之常,就叫做无服。"听从了他。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去世,孝武太后服三年之丧。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司马尚去世。有关部门上奏,皇帝应服齐衰期年。惠帝下诏令广泛讨论。散骑常侍谢衡认为:“诸侯的太子,经过誓封和未经誓封,尊卑体例不同。《丧服》说为嫡子服长殇,是指未经誓封的情况,已经誓封就不算殇了。”中书令卞粹说:“太子刚出生,就已经受人尊重,不必等待誓封。如果按谢衡所说,已誓封就不算殇,那么无服之子应当服斩衰三年;未誓封而殇,即使十九岁也只服大功九个月。誓封与未誓封,其等级差别很小;斩衰与大功,其轻重相差很远。而现在注解说‘诸侯不降低嫡殇的服制’。担心没有服制,以大功作为重嫡之服,那么即使誓封了,也没有再服三年的道理是很明显的。男子能保卫社稷,女子能奉行妇道,以可以成人的年纪而有已成就的事业,所以可以不算殇,这不是指孩童。作为殇者的后嗣,尊敬他如同父亲,尚且没有增加而只服殇服,何况以天子的尊贵,而为无服之殇实行成人的制度呢!凡是那些应该加重服制的殇,士大夫都不加服,而让至尊独自承担重服,这是前所未闻的。”博士蔡克赞同卞粹。秘书监挚虞说:“太子刚出生,就以成人之礼对待他,那么殇的道理就排除了。太孙也是继承君位、传承重器,由地位成就而服丧,完全不是依据年龄。天子没有为殇服丧的道理,是因为断绝了期年之丧的缘故。”于是听从了卞粹等人的意见。
魏氏旧例,国家有大丧,群臣穿丧服,用帛做绶囊,用布做剑衣。新礼认为,根据《左传》所说“除去丧服后无所不佩”,表明在丧期则没有佩饰,重新规定服齐衰斩衰之丧时不佩剑和绶带。挚虞认为:“《周礼》中的武贲氏,是士大夫的职责,都手持兵器守卫王宫,国家有丧事,就穿丧服、持戈盾守门,下葬时则跟随灵车哭泣。另外,周成王驾崩,太保命令大夫们用干戈内外警戒设置。这表明在丧事期间,重视宿卫的防备。‘去丧无所不佩’是指服饰的事情,不是指防御的用具。应该确定新礼中布衣剑按旧制,其余按新制。”惠帝下诏听从了。
汉魏旧例,将要下葬时,设置吉凶仪仗队,都配备鼓吹乐。新礼认为礼经没有吉驾车驾导从的记载,臣子不应该脱去丧服而穿黑色黄色的衣服,所以废除吉驾车驾仪仗。另外,凶事没有音乐,停止一切乐声,废除丧服中的鼓吹乐。挚虞认为:“葬礼中有祥车空着左边位置,就是现在的容车。下葬后,中午返回举行虞祭,迎神而回。《春秋传》记载,郑国大夫公孙虿去世,天子追赐大路车,让他使用。《士丧礼》记载,葬礼有稿车和乘车,用来装载生前的衣服。这些都不只是载灵柩,同时有吉驾车驾的明文规定。既然设置了吉驾车驾,就应该有导从,以模拟生前的仪容,表明不把他们当作死人的意义。臣子穿丧服不能为自己而脱去,但为了君父则没有不可以。《顾命》篇足以说明。应该确定新礼设置吉服导从如旧制,其中的凶服鼓吹应该废除。”惠帝下诏听从了。
汉魏旧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的人唱挽歌。新礼认为挽歌起源于汉武帝役夫的劳歌,声音哀切,于是作为送终之礼。虽然音曲凄怆,但不是经典所规定的,违背了设衔枚的含义。正在号哭追慕之时,不宜以歌为名。废除,不唱挽歌。挚虞认为:“挽歌因一唱一和而发出凄怆之声,衔枚是为了保全哀伤,这也是用来感动众人。虽然不是经典所记载,但是历代旧例。《诗经》说‘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也没有什么嫌疑。应该确定新礼如旧制。”惠帝下诏听从了。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去世,没有继承人,让同母弟司马敦上继献王之后,移送太常询问应服什么丧服。博士张靖回答,应该依照鲁僖公为鲁闵公服丧三年的例子。尚书发文书诘问张靖:“穆王不以司马敦为臣,司马敦不继承穆王,与鲁闵公、鲁僖公的情况不同。”孙毓、宋昌议论,认为穆王没有前往封国,司马敦没有在诸侯国任职,不应服三年。按情理处理,司马敦应服本服,服期一年而除服,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完毕后,再举行吉祭祭祀献王。孙毓说:“《礼》,国君的子孙所以要臣服各位兄长,是因为君临国家的缘故。《礼》又规定与诸侯为兄弟而服斩衰的,是说邻国的臣子对于邻国的国君,有如同国君的道义。现在穆王既然没有前往封国,不以兄弟为臣,司马敦没有在诸侯国任职,没有邻国臣子的道义,与鲁闵公、鲁僖公的情况不同,正如尚书的旨意。但是丧事没有主人,司马敦既然奉诏继承国家,承担重任主持丧事,掌管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玄注说,‘是指死者的从父兄弟来作丧主’。‘有三年者’,是指妻子或子女年幼的。‘再祭’,是指小祥和大祥。穆王妃及封国臣子按礼都应服三年,这是有服三年的人,司马敦应当为他们主持大小两祥的祭祀。而且哀乐不能混杂,吉凶不能相干。丧服在宫中,哭泣未绝。司马敦骤然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封国的丧制尚未解除,就不能以自己的本亲服制除服而吉祭献王。”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奏,燕公是陈留王的本生父,陈留王出继奉祀明帝,现在对于陈留王是堂叔父,有关部门上奏应服期年,不因亲疏尊卑而降等。晋武帝下诏说:“陈留王奉祀魏氏,所承继的很重要,不得为自己的私人亲属服丧。”穆帝时,东海国上言,哀王去世超过一年,嗣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群臣都已返回吉服,国妃也应当同样除服。晋穆帝下诏说:“朝廷所以采用权宜之制,是因为王事所夺,并不是改变礼制。妇人传承重器,意义重大,如果依从权宜之制,道义将寄托在哪里!”于是国妃服完了三年之丧。孙盛认为:“废除三年的礼制,开启了偷情薄义的源头,是汉魏时期大的过失。现在如果因为大夫应当被王事所夺,妇人可以服完本服,这是吉凶的礼仪混杂陈设在宫寝,彩色和素色的制度内外乖异,岂不是情礼都违背,哀乐失当吗!”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奏:“谨按《丧服礼经》,庶子为庶母服缌麻三月。《传》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为自己的私人亲属服丧。’这是经传的明文,圣贤的格言。但是近来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作为后嗣,各自放纵私情,为庶母服丧,等同于嫡母。这是末俗的弊端,溺于私情伤害礼教,纵容而不改革,就会流荡忘返。况且尊尊亲亲,虽然是礼的大本,但是以尊压亲,由来已久。《礼记》说,‘作为父亲的后嗣,被休弃的母亲没有服丧,是因为不祭祀的缘故’。又,礼制,天子父母的丧事,未下葬时,可以越过丧事去祭祀天地社稷。这些都是崇尚庄严至极的敬意,不敢因私废尊。现在自身承受祖宗的重任,却因为庶母的私情,废除了烝尝祭祀。五庙缺祀,由于一个妾的丧终,从情理上寻求,过失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整个社会都这样,没有人加以裁抑贬斥。即使内心不同意,但行事不敢不同。所以正礼于是颓废,而习非成俗。这就是《国风》所以思念古代,《小雅》所以悲叹的原因。当今天下渐渐安宁,王道教化更新,确实应当崇尚显明礼训,以统一风俗。请台省考订修明经典,以表明王法。”没有答复。
太元十八年,车胤又上奏:“去年上奏,说近来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作为后嗣的,为庶母服丧,等同于嫡母,违背礼制,应该加以裁抑。事情上奏已经一年,没有被告知回复,不知道朝廷议论以什么为疑。如果认为所陈述的有错谬,那么经书有明文;如果认为古今不同,那么晋朝有现成的典制。升平四年,已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诏令听从依照过去乐安王的旧例,服大功九个月。兴宁三年,已故梁王司马逢的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旧例,同样服大功。如果谨按周礼,则是缌麻三个月;如果奉行晋制,则是大功九个月。古礼今制,都没有居丧三年的条文,而近年来,各自伸张私情,互相模仿沿袭,逐渐成为风俗。纵容而不禁止,那么圣典就灭亡了。尊尊亲亲,是立人的根本,王道教化的由来,只有这两端而已。所以先王设立教化,务求弘扬其极致,尊崇郊社的敬意,制定越绋的礼制,严格宗庙的祭祀,压低庶子的服制,是用来经纬人文,教化天下。委屈家事服从王道,压抑私恩尊重祖宗,难道不是上行下效,父亲施行于儿子吗!如果尊尊之心有时而废替,应该压抑之情遇事而伸张,祖宗的敬意微弱,而君臣的礼制就亏损了。诚意恭敬在祖宗那里微弱,致敬在事上那里亏损,而想要风俗安定、教化兴隆,不也是很难吗!我深深惋惜的,确实在于此。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不敢不说。请台省参议详察。”尚书上奏:“依照奏辞,就下达主管者详细寻究。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这是尊祖敬宗的大义。近来礼教衰微,此礼于是废弃。封国的国君废除了五庙的重任,士庶百姓缺失了烝尝的礼仪,习以为常成为颓坏的风俗,应该予以革正。于是内外参议,认为应该听从车胤所上奏,可以依照乐安王的大功之例为正。请写成告书如左,颁布内外,以确定永久的制度,普遍令其遵照执行,此事可以奉行。”晋孝武帝下诏同意。
《礼》规定,天子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大夫士服疑衰,头上戴弁绖。天子诸侯都为贵臣贵妾服丧三个月。汉朝为大臣服丧的规制没有听闻。汉明帝时,东海恭王去世,明帝出行到达津门亭举行哀悼。
到晋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下诏说:“诸王公大臣去世,应该举行三朝哀悼的,过一个月不奏乐;举行一朝哀悼的,三天不奏乐。”
晋元帝的姨母广昌乡君去世,尚未下葬,中丞熊远上表说:“按《礼》‘国君对于卿大夫,到下葬前不吃肉,到卒哭前不奏乐’,这是恻隐之心不忍心行吉事的缘故。接到尚书符,冬至后两天举行小会。我认为广昌乡君丧事殡殓之日,圣恩垂哀悼念。礼,大夫去世,废除一个季度的祭祀。祭祀尚且可以废除,何况其他事。冬至只可以群臣奉贺而已,不宜举行小会。”晋元帝下诏将熊远的表章拿给贺循看,又说:“咸宁二年武皇帝的旧例说‘王公大臣去世,举行三朝哀悼的,过一个月不奏乐;举行一朝哀悼的,三天不奏乐’,这是旧事的明文。”贺循回答说:“按《礼记·杂记》,‘国君对于卿大夫的丧事,到下葬前不吃肉,到卒哭前不奏乐’。古代君臣情义很重,虽然以至尊的身份,降级而不服丧,三个月之内,仍然穿锡衰居住,不接触吉事。所以春秋时晋国大夫智悼子尚未下葬,晋平公奏乐,被屠蒯讥讽。如熊远所回答的,符合古义。咸宁诏书虽然不合经典,但是根据时宜制定,作为定制,实在不是群臣所能议论的。”升平元年,皇帝的姑姑庐陵公主尚未下葬,尚书符问太常,冬至小会应该奏乐吗?博士胡讷议论说:“国君对于卿大夫,到卒哭前不奏乐。公主有骨肉之亲,应该停止奏乐。”太常王彪之说:“按武帝诏书,三朝举哀,三十天后才奏乐;一朝举哀的,三天后就奏乐。泰始十年春,长乐长公主去世,太康七年秋,扶风王司马骏去世,武帝都只举哀三天而已。中兴之后,经过参议讨论没有改变这个制度。现在小会应该奏乐。”两个议论最终不知道采纳了哪个。
《丧服记》说,诸侯为寄寓的居所服齐衰三个月。新礼认为现在没有这种事,删除这一章。挚虞认为:“《周礼》作于刑法搁置不用的时候,而记载了荒政十二条。礼完备地制定制度以对待事物,不因为时世衰微而废除盛大的典礼,也不因为时世兴盛而缺失衰亡的教义。以前王司徒失去职守流亡,自称寄公。当时天下又有很多类似情况,都是礼所涉及的。应该确定新礼如同旧经。”晋武帝下诏听从了。
汉魏旧例没有五等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按自己的亲属关系。新礼规定王公五等诸侯建立国家设置卿的,以及朝廷公孤的爵位,都断绝旁系亲属的期年之服,而旁系亲属为他们服斩衰,卿校职位相当于大夫的都断绝缌麻之服。挚虞认为:“古时候诸侯君临其国,以诸父兄为臣,现在的诸侯与古代不同。与古代不同,那么他们的尊贵就不完全,不宜便实行断绝期服的制度,而让旁系亲属服斩衰的重服。诸侯既然这样,那么公孤的爵位也应该如旧。从前魏武帝建安年间已经曾上表,汉朝依照古代的制度,事情与古代不同,都没有施行,所施行的记载在魏朝律令中。大晋采用来著为法令,应该确定新礼一切如旧。”晋武帝下诏听从了。
《丧服》中没有弟子为老师服丧的规定,新礼规定弟子为老师服齐衰三个月。挚虞认为:"自古以来就没有为老师服丧的规定,所以孔子去世时,门人对于该穿什么丧服感到疑惑。子贡说:‘从前夫子在颜回去世时,像丧子一样但不穿丧服,请让我们像丧父一样为夫子服丧但不穿丧服。’于是内心守丧三年。这是怀着三年的哀思,而没有齐衰的礼制。大家群居时,进门就系麻带,出门就不系,这就是所谓的吊服加麻。先圣制定礼制,一定要容易遵从并且可以流传。师徒之间的情谊确实很重,但丧服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历代相承,不认为这是缺失。况且寻访老师的人以师道越高越有收获,所以屡次更换老师而不觉得不妥;修习学业的人以每天创新为益处,所以舍弃旧业而不怀疑。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子贡说‘哪有什么固定的老师’。对于学问浅薄的老师、临时学习的老师,不能都为他们服丧。情义有轻有重,丧服有废有兴,那么好坏由此产生,是非因此争论,爱恶相互攻击,悔恨就会发生。应当确定新礼如同旧礼一样不设丧服。"皇帝下诏听从了他的意见。
古代天子和诸侯的葬礼大体具备,汉代又多有变革,魏晋以下各代都有改变,大体与汉代制度相同。而魏武帝认为送终的礼制、袭敛的数目繁琐无益,世俗又超过礼制,于是预先制作了送终的衣服四箱,在上面标明春夏秋冬,一旦去世,随时入殓。金珥珠玉铜铁等物品一律不得随葬。文帝遵奉此制,没有增加任何东西。到受禅时,刻了金玺,追加尊号,不敢打开墓道,于是建造石室,将金玺藏在墓道入口处,以显示陵墓中没有金银等物品。汉礼中明器很多,从此都省去了。魏文帝黄初三年,又亲自制定终制说:"礼制规定,国君即位后就要制作棺椁,这是生存不忘死亡。寿陵利用山势作为形体,不堆土封树,不建寝殿,不造园邑,不修神道。所谓葬就是隐藏,想让人看不见。礼制规定不在墓地祭祀,是想让生者和死者都不受亵渎。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前往封国的,去世后都葬在涧西,先前已经标记了地点。"这道诏书藏在宗庙,副本存于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明帝虽然崇尚奢侈,但并未立即营建陵墓制度。
宣帝预先在首阳山为自己建造土葬墓穴,不填土也不种树,作了《顾命终制》,入殓时穿平时衣服,不设明器。景帝、文帝都谨慎遵奉遗命,没有增加任何东西。景帝去世时,丧事制度又依照宣帝旧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去世,将要合葬,打开崇阳陵,派太尉司马望奉祭,将皇帝密玺绶带放入便房神座。魏氏的金玺,这又算节俭了。江东初年,元帝、明帝崇尚节俭,而且各项制度草创,山陵丧葬奉送,简约完备。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去世。下诏说外官每五天进宫一次哭临,内官每天早晨一次就行,过了葬期虞祭礼毕就停止。有司上奏,大行皇后的陵墓要建造凶门柏历门,称为显阳端门。下诏说:"门按所处位置建造。凶门柏历,过于烦费,停止。"按蔡谟的说法,用两个瓦器装上死者初死时的祭品,系在木头上,用苇席包裹,放在庭院中靠近南边的地方,称为重,现在的凶门就是它的象征。礼制规定,虞祭之后才制作神主,现在还未下葬,没有神主,所以用重来代替。礼制称为主道,就是这个意思。范坚又说:"凶门不合礼制,礼制有悬重,形状像凶门。后人将它放在门外以表示丧事,习俗于是沿袭下来。薄帐,就是古代的吊幕之类。"这时,又下诏说:"厚土之下,岂宜崇尚装饰无用的东西,陵墓中只需清洁打扫即可。"有司又上奏,依照旧例选拔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作为挽郎,下诏又停止了。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去世。下诏说:"丧事只求节俭迅速。"又下诏:"远近各地不得派遣山陵使。"有司上奏选拔挽郎二十四人,下诏停止。
古代没有墓祭的礼仪。汉代继承秦制,都有园寝。正月上丁日,南郊祭祀结束后,依次祭祀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称为五供。
魏武帝葬于高陵,有司依照汉制在陵上建造祭殿。到文帝黄初三年,于是下诏说:"先帝亲身履行节俭,遗诏要求简约。儿子以遵循父志为孝,臣子以继承国事为忠。古代不在墓地祭祀,都在庙中设祭。高陵上的祭殿都拆毁,车马归还马厩,衣服收藏于府库,以遵从先帝节俭之德。"文帝亲自制定终制,又说"寿陵不建寝殿,不造园邑",从此园邑寝殿就断绝了。齐王在位九年,才去拜谒了一次高平陵,之后曹爽被杀,此后就废止了,直至魏朝结束。
到宣帝时,遗诏说"子弟和群臣都不得拜谒陵墓"。于是景帝、文帝遵旨。到武帝时,还曾两次拜谒崇阳陵,一次拜谒峻平陵,但终究不敢拜谒高原陵,到惠帝时又停止了。
到了江东,元帝去世后,诸公才开始有拜谒陵墓辞别告祭的事情。大概是由于眷恋如同朋友,随情而行,并非洛阳旧制。成帝时,中宫也年年拜陵,议论者认为不合礼制,于是停止,成为永久制度。到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这是因为皇帝年幼的缘故。到孝武帝去世,骠骑将军司马道子说:"如今虽然暂时制度释服,但到了朔望各节,自然应当到陵墓表达情意,以一周为限。"于是到陵墓,改穿单衣,烦乱亵渎没有准则,不合礼意。到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上奏:"百官拜陵,起于中兴时期,不是晋朝旧典,积习成常,于是成为近法。查考武皇帝诏书,竟然不让君主诸王拜陵,何况百官!认为应当遵奉。"于是施行。到义熙初年,又恢复了江东旧制。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的母亲去世,安葬后,应当依照旧例代理职务,他坚决陈述不出任,于是开始制定大臣得以服满三年丧期的制度。但元康年间,陈准、傅威等人,还是因权宜夺情,不能服满丧礼,从此以后,成为惯例。
太康元年,东平王司马楙上奏,相王昌的父亲王毖,原本居住在长沙,有妻子儿女,汉末出使到中原,正值吴国叛乱,在魏国任职为黄门郎,与前妻儿女生死隔绝,又娶了王昌的母亲。如今江南统一,王昌听说前母早已去世,上奏称病请求评议这件事。
守博士谢衡议论说:“即使有两个妻子,大概是有缘故才这样的,并不损害道义,议论认为应该互相服丧。”守博士许猛认为“地域隔绝,又没有前母的制度,正是因为前妻如果没有去世就是断绝关系的缘故。前母即使还在,也不应该服丧。”段暢、秦秀、驺冲赞同许猛。散骑常侍刘智安议论:“礼是为寻常事情制定的,不是为特殊变故设立的。父母死亡而不知他们生死的情况,礼中没有记载。平生不相见,除去加重的丧服,以一年为限。”都令史虞溥议论说:“臣认为礼不立两个嫡妻,是为了尊重正统,并非像前面议论者所说只是为了防止妒忌而已。所以说‘一旦与她成为夫妻,终身不改’,没有遭遇变故就变成两个嫡妻的道理。如果不立两个嫡妻,那么王昌的父亲再娶的时候,就是与前妻恩义断绝的日子。假使王昌的父亲还在世,两个妻子都在,必定不会让两个嫡妻同处一室,两个妇人共同主持祭祀,同样作为正妻。”秦秀议论:“两个妾的儿子,父亲命令他们互相慈爱抚养,便有了三年的恩情,就如同亲生。王昌的父亲有什么道理不命令两个嫡妻依照这个礼呢!父亲的朋友有如同对待自己儿子的礼,何况是事奉兄长的母亲呢!”许猛又议论:“丈夫年轻妻子年幼,就不能允许他改娶或让她改嫁。现在妻子还在却允许另娶,丈夫在世而妻子能够改嫁,这不是断绝关系又是什么。”侍中领博士张恽议论:“从前舜没有禀告父母就娶妻,婚礼大概有缺失,所以《尧典》把降嫁两个女儿作为记载,不区分嫡妻和陪嫁。传记用妃、夫人称呼她们,表明不立正后。以圣人的弘大,帝王的嫡子,尚且权衡事态而变通,来确定典礼。黄昌告诉新妻让她避开正室,当时的舆论赞许他。推究姬氏(赵姬)的谦让,拿定黄昌的决断,应该让各自为自己的母亲服丧。”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峤、侍郎夏侯湛都赞同虞溥的议论。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认为:“虞溥驳斥‘一旦与她成为夫妻’的说法,不是大夫的礼制,礼没有两个嫡妻,不可以并列。如果王昌的父亲和两位母亲现在都还活着,那么前母不被废弃,已有明确证据。假使王昌的父亲带着前母的儿子来到中原还在世,应当遵从出母的丧服。如果王昌的父亲没有抛弃前妻的命令,王昌的兄长有服丧母亲的道理,那么王昌无疑不应该不服丧。”贼曹属卞粹议论:“王昌的父亲在不明情况时娶了后妻,那么前妻就如同死亡而恩义并未断绝。如果活着相遇而后妻不离开,那么前妻在以前志书中就被列为妾了。如果死后相遇,那么一同合葬,没有并立嫡妻的事实。一定要让子孙在去世之后,追究计算两位母亲隔绝的时候,认为并立嫡妻,那就违背了死去的父亲,追弃了出走的母亲。议论的人认为礼没有前母的丧服,可以说是以文害意。愚以为母亲不亲近却服三年丧,并非与前一母亲没有区别。”仓曹属卫恆议论:“有人说,嫡妻不能有两个,前妻应该断绝。这是夺去旧的给予新的,违背母亲顺从儿子,礼法所不允许,人情所不安。有人说,断绝与死亡相同,不忌讳两个嫡妻,根据他们相遇,想让他们有丧服。这是论嫡妻则死亡,论服丧则生存,自相矛盾,道理又不通。愚以为地域隔绝和死亡断绝,确实没有区别,应该一切如同前母,不再追服。”主薄刘卞议论:“王毖在南方是邦族,在北方是羁旅,用这个名分来说,前妻是元妃,后妇是继室。何至于王道通达之后,反而应当驱逐他的现任妻子,废黜他的嫡子!不记载姜氏,断绝而不作为亲属,是因为她犯了极恶之罪。赵姬虽然尊贵,必定推让叔隗;原同虽然受宠,必定以宣孟为嫡。如果违背礼法而苟且谦让,那么《春秋》又怎么会称赞呢!议论者认为地域隔绝,其情终究不能往来。现在地域既然相通,为什么故意要追认而断绝她呢!黄昌被称赞,又是近世的明显比照。”司空齐王攸议论:“《礼记》说‘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诸位儒者都认为父亲因为其他缘故儿子生在异域,来不及在这位亲人活着时回去相见,父亲虽然追服,儿子不随从追服,不责求不合时宜的恩情。只是不相见,尚且不服那位先去世的亲人,何况前母不是自己所生,恩义不超过祖父母,没有往来,恩情断绝、隔绝殊远,却让他追服,恐怕不是称合情意、设立礼文的本意。认为王昌不应该追服。”司徒李胤议论:“王毖为黄门侍郎时,江南已经叛乱。石厚参与其中,大义灭亲,何况对于王毖的道义,能够把她当作妻子吗!”大司马骞不议论,太尉充、抚军大将军妆南王亮都赞同主事者。虞溥又驳斥卞粹说:“丧事以哀戚为重,是说丧事崇尚哀痛而已,不是让人服丧于不是自己亲人的人。死者是终结,终结之事已经完毕所以没有断绝的道理。分居两地都活着,那么离异与否由人决定。夫妇以判合为义,现在土地隔绝人各一方,那么配偶之理断绝。他已经另娶代替自己,怎么能自同于死去的妻子呢!伯夷辞让孤竹国君位,不能作为后代帝王的法则。而且既然已经作为嫡妻的后代服丧,又说是妾,活着时则有的贬低有的离弃,死后则同棺合葬,妻子专一以事奉丈夫,丈夫怀有二心以对待自己,开启虚伪淡薄的风气,伤害贞信之教化,以此纯化风俗、敦厚民俗,不也难吗!现在王昌的两位母亲虽然地域隔绝,但根据同时并存的事实,怎么能说是前母后母呢!假使王昌的母亲先亡故,以嫡妻合葬,而前母未断绝,远方传来丧问,又应当互相制定什么丧服呢!如果制度不合于礼,行动就越发失误。孝子不把亲人置于不义之地,贞妇不昧心进取而苟且求容。现在把前嫡妻等同于死去的妻子,让后妻处于正位而有人被废黜,对于两个儿子的心,难道不惭愧吗!而说诬蔑父亲、抛弃母亲,恐怕这是文辞强加的说法,难以用来判定是非。礼,离开诸侯去往天子,不服旧君,那么王昌的父亲断绝了前妻,另娶后室,废弃了旧妻,又有什么可取之处说应当诛杀或安抚呢!而且妇人有恶疾,是慈夫所怜悯的,却列在七出之条,确实是因为在人情道理上应该断绝的缘故。现在夫妇分隔异地,与没有妻子相同,比起恶疾,道理上没有区别。根据已经另娶的事实,有断绝前妻的证据。而说应该服丧,于义何据!”尚书八座认为“假设有一个人在这里,父亲是敦煌太守,而儿子后来任职于洛阳,如果父亲娶妻,不只是不见,甚至可以不知道,等到她死亡,不得不服丧。只是抚养自己的人情哀,而不相见的名分制度,虽然哀念之心不同,但为之服丧是一样的。又,两个后妻并立为嫡,自认为违礼,不认为是非常之事而用常礼来处理。从前子思在庙里哭出母,他的门人说:‘庶氏的女儿死了,为什么在孔氏之庙哭!’子思害怕,改到别的房间哭。如果王昌不制定丧服,不得不告诉他的父亲祖父,挖出他前母的尸体,移到别处。如果不移,王昌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异族之女不能附葬于先姑之墓,藏于墓旁的缘故。而且妇人依从丈夫,还有所尊崇,赵姬的举动,礼法上权宜变通,所以前史详细记载,不讥刺这件事。现在王昌的两位母亲,各已终亡,还没有并立主位轻重的问题。王昌的前母,应该以叔隗为比照。如果亡故在王昌出生之前,那么王昌不应该再服丧。如果活着且母亲还在,自然应按照礼以名分服丧三年。就正式制定为文,下文给太常回报王楙奉行。”
皇帝下制说:“凡事有非常情况,应当依据旧典,为之立断。现在议论此事,称引赵姬、叔隗大致是对的。然而后来狄人与晋国和好,所以姬氏得以迎接叔隗而居于下位。吴寇阻隔,王毖与前妻,始终永远隔绝。如果义理上没有两个嫡妻,那么赵衰可以专断地处置叔隗。王昌作为人子,怎能擅自替换他的母亲。而且王毖的两个妻子都已绝亡,他的儿子也不过是后母的儿子罢了,王昌因此不应该制定丧服。”
太兴初年,著作郎干宝议论说:“礼有常规有变通有权宜,王毖的事,是有所为而为之的。不能以始终之义来要求,不能用寻常礼文来寻求,为什么群臣的议论如此纷乱错杂!同母所生没有嫡庶之别,而先生者为兄;诸侯同爵位没有等级之差,而先受封者为长。现在两个妻子的迎娶,没有贵贱之礼,就应该以先后为次序,这是顺序之义。现在活着同室而居的少,死后同庙祭祀的多,到了他们的神位,本来就有上下之分。所以《春秋》认为赵姬贤能,遭逢礼之变而得礼之情。而且吉凶哀乐,是动于情的,五礼的制度,是用来叙述情意而从事的。现在两位母亲,本来是他人,以名分来亲近,而恩情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或无,尊敬不及生前,爱戴不及丧时,有什么追服之道呢!张恽、刘卞,得到了先后的礼节,齐王、卫恆,通晓了服丧与断绝的制度,可以决断了。朝廷在这方面,应该用赵姬的事例来引导,用诏命来齐一,让先妻恢弘含容之德,后妻崇尚卑让之道,家中之人明白长幼之序,百姓看到变礼之中的中正。如此,可以处理生者之事,何况死者之事呢!古代的王者,有用师友之礼对待其臣下的,而臣下不敢自尊。现在让先妻以一体对待后妻,而后妻不敢对抗,到了他们的子孙互相为服,是礼中好的做法。那么王昌兄弟和睦之日,大概应该合祭两位母亲,同等礼仪祭品,排列先后次序,配以左右位置,兄弟肃敬和谐,交相酬酢进献,上以宽恕先父之志,中以尊崇二母之德,下以和协兄弟之好,使义风弘扬于王教,慈让布施于急难,不也是得到礼的根本吗!”
当时,沛国刘仲武先娶毌丘氏,生下儿子正舒、正则二人。毌丘俭反叛失败,仲武休弃了他的妻子,娶王氏,生下陶,仲武为毌丘氏另设住所而不宣告断绝。等到毌丘氏去世,正舒请求合葬,而陶不允许。舒不脱去丧服,向上向下诉讼,泣血露骨,丧服缀络,几十年不能如愿,直到死亡。
当时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下儿子东伯。进入晋朝,晋朝赐给他妻子某氏,生下儿子绥伯。太康年间,朱某已去世,绥伯带着母亲回归邦族,兄弟互相有爱敬之道,两位母亲笃行先后之序,和睦融洽无人离间。等到她们去世,两个儿子互相为服丧,君子认为他们贤能。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来又娶,于是并立两个嫡妻。前妻去世,后妻的儿子程勋怀疑所应服的丧服。中书令张华制作甲乙之问说:“甲娶乙为妻,后来又娶丙,隐瞒不说有乙,居家如同两个嫡妻,没有贵贱之别。乙去世,丙的儿子应当服什么丧?原本实为并列,嫡庶没有分别,虽然两个嫡妻不合正礼,这个过失在先人,人子怎能擅自分割他的亲人呢。如果为庶母服丧,又不成为庶母。进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论说:“甲在家中失礼,两个嫡妻并存,确实不是人子所能纠正的。那么乙和丙的儿子都应当服三年丧,礼制有疑问时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传任恺的议论大致与郑冲相同。太尉荀顗议论说:“《春秋》说并后匹嫡,是古代明确的典则。现在不可以违犯礼法并立两个妻子,不分别尊卑而延续他的过失。所以应当以礼来决断,先到的为嫡妻,后到的为庶妻。丙的儿子应该以嫡母之礼服丧乙,乙的儿子应该以庶母之礼事奉丙。从前屈建去掉菱角,古人认为他违礼而得礼。丙的儿子并非压抑他的母亲,这自然是奉行礼法、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中书监荀勖议论说:“从前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堂妹,后来被吕布之乱阻隔,不再相知生死,另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后,陈氏得以回来,于是两个妃子并存。蔡氏的儿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丧,以从舅之礼事奉陈公。族兄宗伯曾责备元衅,说他压抑自己的母亲,乡里先达认为元衅的做法合宜。不清楚这件事大致相似否。”
建武元年,任命温峤为散骑侍郎,温峤因为母亲去世时正值战乱,未能亲自料理殡葬,想要重新改葬,坚决推辞不接受任命。元帝下诏说:“温峤不接受任命,是因为未能重新选择墓地安葬送终,朝廷的议论又颇有不同意见。确实是因为这个原因吗?天下有阻隔不通之处,行礼制、办事务的人应当让道理能够通达。古人制定的三年之丧,并非情感所能尽述,不过是生存与死亡有界限,不以死者伤害生者罢了。系着丧服而从事兵役的人,难道是谋求官职吗?不过是随着王事的缓急而定。如今凶恶叛逆尚未枭首,平阳的道路断绝,奉迎诸军还不能直接前进,温峤独自一人,如何能解决他个人的艰难,而因礼制上的疑难自我限制,不服从王命呢!命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内外群臣,详细共同议定像温峤这样的事例,我将亲自裁决。”于是太宰、西阳王司马羕,司徒、临颍公荀组,骠骑将军、即丘子王导,侍中纪瞻,尚书周顗,散骑常侍荀邃等人议论,认为“从前伍员带着弓箭离开楚国,担任吴国的行人员以谋划对付楚国,确实志在报仇,并非苟且求死。温峤遭遇危难,从前在河朔地区,天天从事战争,立志洗雪仇耻,不远万里投身归附朝廷,想要趁时机尽力,依靠王室的威势,以施展他的情怀,这是温峤的志向。没有理由因为道路不通、军队未能前进,就中途推辞王事,把心意留在家乡。认为确实应该如明确的诏书所说。”于是有关部门上奏说:“按照众人的议论,查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日的令书,根据礼文,父亲丧事未安葬,只有丧主不脱丧服。因其他缘故未安葬,作为人子的情感,不可停留灵柩而脱丧服,所以期限为到安葬为止,没有远近的区分。如果死亡遭遇贼寇之难,灵柩无处寻找,寻求之理断绝,本来应当三年后脱丧服,不能故意遵从未安葬的条例。如果骨肉被贼寇杀害,死亡遍布中原,而接着残余贼寇未消灭,死者没有收葬的实际,生者又缺少奔赴的礼节,而人子的情感哀痛没有尽头,就依据未安葬的义理,长久不脱丧服,如果顺从其情,那么人们将有无尽的丧期,这不是有礼而无时不得的含义。诸如此类,都依照东关的旧例,限定实行三年丧礼完毕脱丧服。只有父母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无依据,从吉则怀疑于不存在,心中忧虑居丧朴素,出自人情,有像这样的,不是官府制度所能裁断。如今温峤因未能改卜墓地奔赴,多次设置疾病推辞。查辛未日的制度,已有成文规定,都不能再顺从其私情,不服从王命,以致损害法令。参议可按照先前诏书让温峤接受任命,再告知中丞、司徒,凡是像温峤这样的事例,依照东关旧例和辛未日令书的制度。”温峤不得已,于是接受任命。
这时中原丧乱,家庭离散,朝廷议论父母陷没于贼寇之难,是否应当服丧。太常贺循说:“父母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无依据,从吉则怀疑于不存在,心中忧虑居丧朴素,实在合乎人情。”元帝令认为贺循的意见正确。太兴二年,司徒荀组说:“父母陷没于贼寇之难,万分之一希望都没有的,应让他们依照王法,按常规行丧礼。”庾蔚之说:“父母被戎狄所攻破,存亡未可知的,应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断绝,三年之外,就可以结婚做官,因为后代不可断绝,王政不可废弃。仍应以哀伤朴素自居,不参与吉庆之事,等到中寿之年再服丧。如果境内贼乱清平,大赦之后,寻求仍无踪迹的,就应服丧。”
咸康二年,零陵李繁的姐姐原先嫁给南平陈诜为妻,生下四个孩子后遭遇贼寇。姐姐投身于贼寇,请求保全婆婆性命,贼寇将她掠走。陈诜又娶严氏,生下三个孩子。李繁后来得到姐姐的消息,去迎接她回到陈诜那里,陈诜的户籍上注明领有两个妻子。等到李氏去世,陈诜怀疑服丧问题,将此事报告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当时议论也往往有不同意见。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按照礼制没有两个正妻,所以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去世,继室以声子。诸侯尚且如此,何况平民呢!《士丧礼》说,继母本是继室,所以称为继母,事奉她如同正妻,所以说如同母亲。陈诜不能长远考虑躲避祸难,以致失去他的妻子,并非犯七出被陈诜休弃。开始未被休弃,最终又被迎回,在堂上供养婆婆,孩子作为首嫡,名字列于黄籍,那么她就是陈诜的妻子。是陈诜的妻子,就是陈晖的母亲,陈晖为她服丧没有疑问了。礼制为继母服丧而不为前母服丧,像李氏这样的情形,旷世稀有。前母已死,才有继母,后子不及前母,所以没有服丧的条文。然而四时祭祀,没有不以前母为母亲的,死后尚且把她当作母亲,何况她还在世呢!陈诜有老母,不可以不供养,妻子没有归期,纳妾是可以的。李氏虽陷没贼中,尚有活着的希望,陈诜寻求之理未尽,就娶妻,确实是陈诜的短处。然而田间农夫,不通达礼义,考察传记不能胜。有施孝叔的妻子失身于郤犨而不被抛弃,因为不是她的罪过。陈诜有两个妻子,并非故意犯法。李氏是鄙陋乡野之人,却能临危请求保全婆婆性命,险境中不忘孝顺,可说是孝妇了。议论者想要让她在被掠略之中,必须保全苦节,宁死不二,这是期望凡人都成为宋伯姬。陈诜虽不应娶妻,但既然以严氏为妻,妻子就是继室,本非正嫡。虽说非嫡,义在始终,岂能因为陈诜不应有两个妻子而自己涉及两个庭堂呢!如果能使她居于下位,则是赵姬之义。如果说不能,官府应当有规定。先嫡后继,自有由来。众人议论贬责太严厉,所以略述不同见解。”庾亮听从王愆期的议论而定。
《五经通义》认为有德就谥善,无德就谥恶,所以即使君臣也可以相同。魏朝初年谥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上表说不应与二祖相同,于是改谥为宣文、忠武。到文王接受晋王的称号,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关部门上奏说:“晋朝承受天命以来,祖宗号谥群臣没有相同的,所以郭奕谥景,与景皇相同,不可听从,应谥为穆。”王济、羊璞等人都说:“无穷的国祚,名谥不一,如果都相互避讳,于制度难以周全。如果全不避讳,又非推崇尊奉的礼制。应依照避讳名字之义,只及七庙祖宗而已,不及迁毁之庙。”成粲、武茂、刘讷都认为:“同谥并非嫌忌。号谥,是国家的大典,用以激励时人、施行教化,是经天纬地的深远旨意。固然即使君父,义理也有不隆盛之处,至于臣子,有的因行为显扬。所以能使上下勉力修德,没有懈怠荒废。臣希望圣世符合尧舜,实行周朝同谥的礼制,舍弃汉魏近世相避的议论。”又引用周公父子同谥为文。武帝下诏说:“不是说君臣不可同,正因为郭奕谥景不相当罢了,应谥为简。”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说君臣同谥有嫌忌,尚书上奏认为王欣之的话正确。诏书同意。
骠骑将军温峤的前妻李氏,在温峤微贱时就去世了。又娶王氏、何氏,都在温峤之前去世。到温峤去世,朝廷以此询问陈舒:“三人是否都得为夫人?”陈舒说:“《礼记》说‘其妻为夫人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如此,则丈夫显荣于朝廷,妻子尊贵于家中,即使先于丈夫去世,荣辱也常随丈夫。《礼记》说‘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其亲者’。按照礼制,三人都是夫人。自秦汉以来,废除一娶九女之制,近世没有继室之礼,先妻去世就再娶。如果生时加礼,则死后不应贬低。”庾蔚之说:“微贱时的妻子不得并为夫人,如果有追赠之命则不论。”《温峤传》,赠予王氏、何氏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请求谥号。博士曹耽之议论:“夫妇行为不必相同,不得以丈夫的谥号谥妻子。《春秋》妇人有谥号很多,经文没有讥刺之文,可知礼制允许有谥号。”胡讷说:“礼制,妇人活着以丈夫爵位为称,死后以丈夫谥号为谥。《春秋》夫人有谥号,不再依照礼制罢了。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东海王裴妃都没有谥号,如今应遵循旧典。”王彪之说:“妇人有谥号,是礼制败坏的结果。声子为谥,服虔等儒者认为不对。杜预也说‘礼制,妇人无谥’。《春秋》没有讥刺之文,所谓不待贬绝而自明。近世只有皇后才有谥号罢了。”
太尉荀顗上谥法说:“如果赐谥而道路遥远来不及下葬的,都封策交下属,派所承长吏奉策到墓前祭赐谥号。”
太元十三年,征召孔安国为侍中。孔安国上表认为黄门郎王愉的名字触犯自己的家讳,不能联名签署,请求解职。有关部门议论说:“名字最终要避讳,这是人心所同,听到名字心中惊惧,也明确见于前代诰命。而《礼》又说‘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无私讳。又说‘诗书不讳,临文不讳’。难道不是公义压倒私情,王制屈从家礼吗!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字触犯父亲名讳,请求解职,明诏发出,允许换曹,这是恩典出于制度之外罢了。而近来互相效法,源头已开,不知止境。皇朝礼制重大,百官各司其职,编列官署,动辄相互牵涉。如果因私讳,人人顺遂其心,那么移官易职,迁流不已,既违背典法,又有损政体。请求一概禁止。”帝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