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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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缺失,卷中只有盐法记载比较详细,其中田赋、杂税各门,仅存大致内容,怀疑明初时这部书已有残缺。如今无法采补,姑且保留原貌。
梁太祖开国时,正值黄巢大乱之后。凭借夷门一镇,对外严密烽火瞭望,对内开垦荒芜土地,鼓励耕织,减轻租赋,士兵虽然苦战,百姓却乐意交税,二十年间,很快成就霸业。到了末帝与庄宗在黄河边对峙时,河南的百姓,虽然被运输物资所困,也没有流亡,其中没有其他原因,只因赋税轻而田园值得留恋。等到庄宗平定梁室,任用官吏孔谦为租庸使,严酷刑法剥削百姓,厚敛财物供奉皇上,百姓资产虽已耗尽,军粮仍然不足。加上战争,又逢饥荒,不到三四年,就导致灭亡,其中没有其他原因,只因赋役重而天下失望。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推究其文义,应当是《食货志序》,如今录入卷首。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令:“魏府的小绿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内的店铺园囿,向来没有税,近来因伪命,于是有配征。后来用所征的物资,添助军装衣赐,为使其通行便利,应表示怜悯减免。如今根据紧要或次要之处,在现纳的税丝上,每两分作三等,酌量纳钱,收买军装衣赐,其丝仍予免除。”同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搞折纳,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只以正税加纳。”敕令说:“本朝征科,只配有两税,至于折纳,从不施行。应依李琪所论,各种应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应令租庸司指挥,一律准照原征本色输纳,不得更改,若有应当移改,须具事由奏闻。”
天成元年四月,敕令:“应纳夏秋税,先前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只纳正税数,不计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各种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别立期限。”同月敕令:“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手状,写明顷亩多少,五家为一保,委实无隐漏,连缀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次派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人陈告,其田加倍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令:“委诸道观察使,所属县在每村定有力人户充任村长。与村人商议,有力人户出剩余田苗,补助贫下不足,愿意者即具状征收,有异议者即分段检括。自今年起定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拖欠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用赡给外,请按时价折纳绫罗绢帛。”依从。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令:“诸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自增加赋役及在县邑另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示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到各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返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后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告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必须使用八十陌钱。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诏令:“钱,就是古代的泉布,是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畅,多贮藏则士农困乏,所以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用以权衡富商而防大奸。应令所司散发到州府,常须检察,不得让富户额外收贮现钱,又工人销熔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装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令:“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然无畏,因此纲商挟带,舟船往来,换易好钱,藏贮于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应令京城、诸道,在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一并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现钱,以邀厚利。”于是下诏:“应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由官方铸造,在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到各处兴贩。”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令:“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任其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下释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下释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沿袭唐制,饶州置永平监,每年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每年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诏令:“会计之重,盐务居先,何况那两池,实有丰利。近来兵戈扰攘,民庶流离,场务既已毁残,致课额亏损。重新修葺,须靠规划,要建立事功以成功业,在于从长计议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理。”《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令:“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散卖的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文;栾盐与减三十文。”天成元年四月,敕令:“诸州府百姓应散蚕盐,今后每年只二月内一次散卖,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原本未定,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凡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原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向来内外禁法,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以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原本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统一条流。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
周广顺元年九月,下诏修改盐法,凡是犯法涉及五斤以上的人处死,煎硷盐犯法一斤以上的人处死。在此之前,后汉的法律不论斤两多少,一律处以极刑,到这时才开始改革。三年三月,下诏说:“青白池务,一向有固定规定,只是从近年来看,很违背遵守的惯例。近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后来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听说更改以来,对商贩不方便,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应该给予优待,希望让他们能够生存。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文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此外不得再另外苛求。听说边上的镇铺,在蕃汉户交易买卖时,私下抽税,今后一切禁止。”《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令:“条列禁止私盐曲的法令如下:一、各种犯盐曲的,所犯一斤以下到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刑三年,配役;五斤以上,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一、凡是所犯盐曲,在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果有透漏,一并审问判决。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徒刑三年,配役;一斤以上,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如果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称量盘查定罪,各处凡是硷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经常必须巡检,村坊邻保,互相觉察,如果有犯法之处暴露,一并审问判决。一、所犯私盐,捉事人、告事人各支付赏钱,用系省钱充给。涉及死刑的赏钱五十千,不及死刑的三十千。一、颗盐和末盐各有界限,如果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按照各种犯盐例判决。一、乡村人户,所领取的蚕盐,只准拿回家供食用,不得另外用来交换货物出卖,或托付给人。如果违反,一并按照各种犯盐例判决。如果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渡必须经过州府县镇,委托三司明确指挥。一、凡是买盐曲,都必须在官场务内购买,如果私下托付贩卖,买卖人一并按照各种犯盐曲例判决。一、各官场官务,如果有盈余多出的盐曲,都准许全部上报官府。如果私下出卖的,买卖人一并按照各种犯盐曲例判决。如果盐铺酒店户及各类人与场院私下出卖的,一并按照同罪判决。一、所犯私盐曲,有共同故意犯法的,如果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处罚家长主首。如果家长主首不知情,只处罚主谋者,其余减等判决。如果是他人同犯,一并按照同罪判决。如果与他人同犯,根据每人所犯斤两,按轻重判决遣送。一、州城县镇城下的人户,属于屋税应当请盐的,如果是州府,在城内请给;如果是外县镇城下的人户,也准许将盐带回家供食用。仰本县预先取每户应请盐数目,整理成文账,率领人户请领,勒令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共同点检入城。如果县镇城下的人户,城外另有庄田,也仰本县预先分别开列,不准一处分配供使用。”三年十二月,敕令:“各州府并外县镇城内,那些居民屋税盐,今后不发放,其盐钱也不征收。所有乡村人户应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格检查,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皇上对侍臣说:“朕阅读食用末盐的州郡,犯私盐的多于颗盐地界,大概是因为低洼潮湿的地方,容易刮硷煎造,岂止是违犯我的专卖法,又玷污了我的好盐。况且末盐煎炼,运输费用比颗盐多一倍。现在应该分割十几个州,让它们食用颗盐,不仅运输省力,而且少有人犯禁。”从此曹州、宋州以西十几个州,都全部食用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下: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凡是现有堆积储存盐货的地方,以及煎盐场灶和所有硷地,都必须四面修建墙沟。如果地方遥远,难以修建墙沟,就做壕沟篱笆作为界限。如果有人进入壕沟篱笆内偷盗,夹带官盐,或者在壕沟篱笆外煎造盐货,便立即收捕捉拿,并准许各类人告发。所犯不论多少斤两,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其经过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一并酌情判罪。所有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到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以上到十斤,赏钱三十千;十斤以上,赏钱五十千。一、所有不属于官中煎盐处的硷地,都必须标识,委托本州府派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共同巡检。如果各类人偷刮卤地,便立即收捕捉拿,并准许人告发。如果审问属实,捉事人每抓获一人,赏绢十匹;抓获两人,赏绢二十匹;抓获三人以上,不论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的人及知情人,所犯不论多少斤两,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以及刮硷人住处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刑两年半,示众一个月,依旧负责。刮硷处地主,不认真检查,徒刑两年,示众一个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按照前法处理。一、现在因为改价卖盐,担心有其他界分盐货互相侵犯,以及各种盐入城,各类犯盐人,令下三司,按照以下条款判决;犯盐人随行物品,发还本家,盐没收纳入官府。所经过地分节级人员,一并审问判决。一两到一斤,判处臀杖十五,示众半个月,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以上到十斤,徒刑一年半,示众一个月,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以上,不论多少,徒刑两年,发送运输务服役一年,捉事人、告事人赏钱十千。一、各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在乡村私下出卖,以及听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扣折价出卖,如果有犯者,按照各类犯盐例判决。一、如果有人从河东界将盐过来,以及自家界内有人前往那里贩卖盐货,犯者一并处斩。犯盐人随行的驴畜资财,一并给予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原有透税条款,所有随行驴畜物品,一半支付给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连同盐,全部纳入官府。打算并且依旧一斗以上到三斗杖七十,三斗以上到五斗徒刑一年,五斗以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时申报的划一事件条款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于没有文榜,如果擅自拿一斤一两,按照原敕令条款,一律处以极法。犯盐人所有钱物,一并给予捉事人充赏。切认为两池禁约严峻阻隔,不通人行,四面各设置场门弓射,分划盐池地分居住,都在棘围里面,不再另有差遣,只命令巡护盐池。如果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犯盐人按照原敕令条款处分,所有随行钱物全部纳入官府,捉事人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给予优厚支付。如果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己不专一巡察,导致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抓获,以及有纠举告发,或者同行反告,官府不追究罪责,告发人也按照捉事人支付赏钱。所有知情偷盗官盐的人,也依照犯盐人一样判决。那些不知情牵连的人,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的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果是透漏出盐二十斤以下,徒刑一年半。十斤以上到二十斤,支付赏钱十千;二十斤以上到五十斤,支付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到一百斤,支付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付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制定的盐法条款,那些属于州府抓获的犯人,便委托本州府检查条款判决完毕上报,另外报告省司。那些属于省院抓获的犯盐人,涉及死刑的,就勘问情罪上报,等候省司指挥。不涉及死刑的,便委托务司按照条款判决放行后再申报。”
依从了。
三年十月,敕令:“漳河以北州府管界,原本是官场卖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执行禁法,乡村都准许盐货通商。各处有硷卤之地,任凭人户煎炼,贩卖但不得越过漳河,进入不通商的地界。”《文献通考》:五年,已经取得江北各州,唐主上表入贡,因而禀告皇帝说江南没有盐碱地,希望得到海陵盐监南属以供养军队。皇帝说:“海陵在江北难以交换归属,应当另有处理。”于是下诏每年支拨盐二十万斛供给江南,士兵逐渐归附。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对侍臣说:“转运的物资,向来都给斗耗,自从晋、汉以来,不再支付。仓库所收纳的新物,尚且扣除省耗,何况水路所运输的,怎能没有损耗?今后每石应该给损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下诏说:“所有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从今年七月后,在秋田苗上,每亩缴纳曲钱五文足陌,任凭百姓自己制造私曲,酿酒供家用,这笔钱随夏秋征收。京都及各道州府县镇坊界内,所有逐年购买官曲的酒户,便准许自己造曲,酿酒出卖。仍然选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总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缴纳二分,作为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按数征收。榷酒户外,其余各类人也准许私造酒曲供家用,但不得私下卖酒,如有故意违反,便立即纠察,勒令按照中等酒户缴纳榷税。那些坊村任凭出卖,不在缴纳榷税的限度。”当时孔循因为曲法杀了一家在洛阳,有人献上这个建议,认为爱护百姓,便利国家,所以施行了。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原征收曲钱五文,今后特准免除二文,只征收三文。”二年,下诏说:“酒醴所重视,曲蘖是必需的,因为卖价太高,禁令很严,士庶因此触犯,刑名由此明显。于是施行改革之文,希望减少烦苛的政令,各随苗亩,酌量确定税钱。听说几年以来,虽然犯法的人很少,但伤害百姓却很严重。大概是因为乱离日久,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于耕种,各自务农,谁能枕曲藉糟?既然随例均摊,于是怀抱虚额而输纳,逐渐凋敝,深可悯伤。况且想致丰财,必须除去时弊,有利的事情,才切实施行,无名的需求,尤其应该废除,只要得到日新的道理,何须避讳夕改的嫌疑。所有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季一起免除。曲由官府自己制造,委托各州减旧价一半,在城中承包出卖。除城中居民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如要供家用,任凭私造。”敕令下达之日,百姓很喜悦。
周显德四年七月,下诏说:“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律按照旧例,官府实行专卖法卖曲,各处先前设置的都务,等敕令到达之日,一并停止。根据现有曲数,准备出卖,同时根据年计合用的曲数按时制造,等百姓拿钱来,按数给曲,不得赊卖或强行配给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