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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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志序》,原本缺失。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下诏命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相薛贻矩上奏:“太常卿李燕等人重新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十卷,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五部十函,总计一百零三卷。敕令中书舍人李仁俭到阁门进呈,恳请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布施行。”皇帝准奏。原注:这时,大理卿李保殷进呈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上奏:“本司刑部、大理寺的本朝法典,自从朱温叛逆篡位,删改条款,有的重财货、轻人命,有的自行徇私枉法,滥施刑罚。现在三司收藏的刑书,都是伪朝删改过的,加上伪朝先前下令各道追取本朝法典焚毁,有的经过兵火遗散,都没有旧本的目录。只有定州敕库有本朝法典完整保存,请敕令定州节度使迅速抄写副本进献,以便刑法令式都符合本朝旧制。”皇帝准奏。不久,定州王都进献唐朝格式律令,共二百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上奏,编纂《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进呈皇帝。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令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此前,汉隐帝末年,因兵乱法书丢失,至此大理寺奏请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共改正笔画及义理的错字二百一十四个,将晋、汉及本朝初年事关刑法的敕条,共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命名为《大周续编敕》,命尚书省、大理寺施行。《宋史》记载:卢亿,后周初年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丢失,至此大理寺奏请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于是下诏命卢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议定旧本,将京兆府改为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为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确定东京各门如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写字不成形,共改正笔画及义理的错字二百一十四个。又将晋、汉及后周初年事关刑法的敕条,分为二卷,附于编敕,命名为《大周续编敕》。下诏施行。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依据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凡犯窃盗赃物及和奸罪的,都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制施行。各处犯罪人,除反逆罪外,其余罪不没收家产、株连骨肉,一概依照格令处分。请再下明敕,颁布天下。”于是下诏说:“赦书节文,已有明确改革,担心边城远郡未能详细审知,应再申明,以免出现差错。关于盗贼,若是强盗,一律按历来格条断处;犯窃盗罪的,计赃绢满三匹以上的,都当众处决,绢以当地上等价格为定,不满三匹的,分等判决。凡有夫之妇被强奸的,男子处死,妇人不处罚;犯和奸罪的,一律按律判处,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犯罪,按格律处分。凡各类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都不得诛杀骨肉、没收家产。”此前,晋天福年间敕令,凡和奸者,男子妇人一并处死,至此开始改为依律文执行。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依据宣旨,法书施行已久,文辞古奥质朴,条目繁细,使人难以理解,加上前后敕格互相换易重叠,也难以详细审定。应令中书门下省重新删定,力求节要,以便天下人易于详究。我们认为,刑法是驾驭人的衔勒、救治弊病的斧斤,所以鞭扑不可一日在家中松弛,刑法不可一日在国中废弃,即使尧舜淳朴古远的时代,也不能舍弃刑法而达到治理。如今奉制旨删定律令,足见圣君体恤、明罚敕法之意。我们以为律令之书,是政理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减,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称为常典。现在朝廷施行的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以及皇朝制敕等。断狱定刑,不出于此。律令文辞古奥质朴,阅览者难以详细明白;格敕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上边远之地,贪猾之徒,借此为奸,逐渐酿成弊端。正值昌明之运,应申明统一规范,希望百姓不陷于刑罚,官吏知道遵守。我们商议,希望准圣旨施行,并派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格,编成部帙。律令中有难解的,就文训释;格敕中有繁杂的,随事删除。只求合理省文,并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不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互相矛盾、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的,都应改正,不要拘泥。等编纂完毕,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上奏听候裁决。”皇帝下诏准奏。从此张湜等人在都省集中讨论删定,并命大官供应膳食。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纂刑书,全部有条理,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详要旨,再加增减。臣范质、臣王溥据文评议,见其精审。所编纂的,以律为正;文辞难解的,用疏意解释;义理易懂的,省略疏文。式令中相近的依次排列,格敕中有废置的又依次排列。事有不便或说明不全的,另立新条于本条之下;有文理深奥、恐人疑惑的,用红字训释。至于朝廷禁令,州县常科,各按类分,全部编附。希望开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都在其中。所编纂的,勒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刑名要旨,都统摄于此,命名为《大周刑统》,请求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已采择殆尽,不在法司行使范围;历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现今施行的,不在编集之列。凡在京百司公事,各司各有现行条件,希望命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上奏。”敕令准依,并颁行天下。于是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以奖赏删定《刑统》的功劳。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令:“凡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现在关押的囚徒,根据罪责轻重,限十天内必须判决遣送并上奏。同时委托四京、诸道州府,现在关押的囚徒,迅速疏理判决,不得拖延,并且恐内外形势官员因私事寄押,务必加以制止,使无冤滞。”三年五月己未,敕令:“三京、诸道州府,所关押的罪人,如无大过,迅速令其疏理判决,不得拖延。”六月甲寅,敕令:“行刑在秋冬,虽关恻隐,但罪多连累,反而担心拖延。若十人之中,只为一人抵死,岂可因轻附重,禁锢过时。念及哀怜,又难全废。各司囚徒,罪无轻重,都应委托各司,根据罪责详细断案上奏,轻的立即疏理,重的等过立春到秋分然后行法。若事关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令:“凡天下州使关押的囚犯,除死刑以上,委托所在长吏,迅速审问判决,不得旁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处死刑外,都予释放,并不许惩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在押囚犯,请委托长吏每旬亲自提审,质证其罪状真虚,然后依法论处,以免冤枉滥刑。”皇帝准奏。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处极刑,应三覆奏,近年全不遵守。恳请今后于行刑前一日各一覆奏。”奉敕令准依。八月,西京上奏:“依据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行刑前一日各一覆奏,但因本府地处偏远,此后凡有极刑,不知是否按条例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针对在洛京犯极刑者覆奏,诸道已下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白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在于无私;听讼之道,只求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于审理疑难案件及曾昭雪冤滥并有优异政绩者,应具名上奏,另加甄别奖赏。”
长兴元年二月,制书说:“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道,实赖奖善。州县官员能昭雪冤狱、救活人命的,允许破格选任,并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穿绯服的与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令:“我以渺小之身,承继大业,念及疲困百姓,日夜操劳。或虑官员不得其人,因而造成紊乱;或虑刑罚不当其罪,以致怨叹。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若无训励,必有拖延。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争斗。官吏曲纵胥吏,巧求瑕疵。起初则扩张事端,设法拘囚;最终则诛剥货财,卖恩释放。外凭公道,内徇私情,无理者转而拖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以后,切要委托各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我意,各尽其职。凡关审问,迅速裁决。如敢苟且纵容、拖延,造成冤滥,或经御史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原审官典都当责罚,其所在观察使、刺史,另议朝典。应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托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令:“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然关押人犯,多不迅速判决,诸道应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究,不得再有拖延。”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书说:“各道的狱中囚犯,恐怕不按照法律拷打审讯,有的因忍受不了痛苦而致死,反而上报说是生病,请求设置病囚院,同时提供医药。”中书省回复说:“有罪应当受刑,仰望上天没有遗憾;没有生病而致死,埋入地下含冤。让死灰复燃必须依靠至仁之心,照亮覆盆需要借助特别的明鉴。《尚书》记载‘钦哉’的旨意,《礼记》标明‘侀也’的文字,通过怜悯罪人来彰显善行,再推广恩惠到为受暑热的人扇风。所请求设置病囚院,希望批准,仍然各委派长吏,专心留意。如果有病囚,当时派遣医生诊视,治疗后,根据所犯罪行轻重判决。如果敢故意违反,致使病囚含冤而死,本处官吏,一并严厉处罚。同时每到夏至,每五天一次,派人洗刷枷锁刑具。”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下诏:“应三京、各道州府在押囚犯,根据罪行轻重,迅速判决遣送。近来停滞,必须上奏等待裁决,不便于区分处理,所以造成滞留。今后凡有刑狱,根据道理判决遣送。如果有敕令推究审问,按理应当上奏闻知,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下诏:“在京各监狱及天下州府在押的罪人,正当暑热毒气之时,难免被拘禁囚犯的痛苦,确实知道他们负罪,特别触动我的心怀。恐怕执法官吏滋生私情,拖延判决。诏书到达,所在长吏亲自审问,根据轻重迅速判决遣送,不得拖延。”
后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令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各道州府:“今后如果有在押囚犯染病的,一并命令当地军医看视,在公廨钱内酌情支付药费,如果罪行轻的,还允许家人看护。”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上奏:“辖区内抓获的贼人,从来都没收家产,说是鄴都旧例,法律条文未见明文规定。”敕令:“今后凡有贼人,按照法律定罪,不得没收家产。天下各州,按照此处理。”当月庚午,详定院上奏:“前任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献策略说:‘刑狱最为重要,朝廷所难处理,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称之为会府,而且各道判决案件,如果涉及人命,那么刑部不应该不知道。希望请求州府凡判决死刑犯完毕,每季度有无论是否有申报刑部,仍然全部记录案卷情由细节,以及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姓名申报,所贵在如有案内情节曲折不完整,刑部可以进行复核。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对待刑书,不仅免于含冤,也鼓励他们理政。’臣等参酌详议,认为人命最为重要,国法必须精审,虽然已有旧章,更应条理清晰,确实妥当,希望赐予施行。”皇帝听从。十月,下诏说:“刑狱的难处,古今所重视,只要涉及人命,实在触动天心,如果有冤魂,就会损伤和气。各道州府,凡有囚徒,根据审讯得到的案卷,一一切实审理,仔细检查律令格敕。其中如有疑问的,按照法律又上报审议,询问大理寺也存疑的,申奏尚书省,省寺明确有指示,州府然后判决遣送。”
五年三月丙子,下诏说:“自从大中六年以来,割耳称冤的,判决杖刑流放配所,申诉虽然有理,但不在申明之列。今后根据其所陈述,给予审理判决,割耳的罪行,按照法律另外科处。”六年秋七月庚辰,下诏说:“政教所迫切,狱讼为先,推究必须察明事情,判决遣送必须遵循条法,用来弘扬怜悯体恤,以达到和平。应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在押的各种人等,应命令各处长吏,经常提携督促,迅速判决遣送,每事务必公正妥当,不要使再有滞留。”八年四月壬申,敕令:“朕自统治天下,思考达到和平,以四海为家,忧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监狱之内,或许多有受冤枉的人,正值此炎夏蒸热,更应倍加怜悯,希望杜绝滞留的叹息,用来资助怜悯体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在押罪人等,应命令各处长吏,严格指挥本推司及委派本所判官,迅速结案判决遣送,不得拖延,及导致冤枉滥施,仍交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密封奏章说:“臣以为天地养育万物,广施博大深厚的恩德;帝王治理百姓,施行宽大的命令。因此知道怜悯刑罚宽缓狱事,是理政之先;布施德行惠爱,实在是爱民的根本。如今盛夏之月,农事正忙,是雷风生长养育之时,是动植物繁茂之际。应该顺应时令,以弘扬至仁。私下认为各道州府都郡县在押罪人,有的久在监狱,稍有滞留区分,胥吏舞文弄墨,牵扯枝叶众多。鞭打之下,有的陷于无辜;牢狱之中,不能自己申理。如果一人被拘禁,则数人经营财物,财货用品已尽,工业也停止。像此类情况,实在有很多,深恐官吏因循守旧,逐渐形成这种弊端。恳请降下诏旨,令据在刑狱,委派长吏亲自录问,根据罪行迅速判决遣送,务必杜绝冤滥,不得滞留,希望避免虚禁平民,妨碍夺农力,希望召来和气,以庆祝明时。”敕令说:“监狱之中,牢狱之苦,奸吏苟且穷究枝叶,平民耗费货财,由此滞留,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察这种怜悯,专门陈述,请求长吏亲自办理,避免狱官逼迫,深为允当,应再颂行。应该依照。”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密封奏章说:“臣听说从谏如流,是君主的典范;直言无隐,是臣子的常规。大概要表明大国任用人,致使万邦无事,前文备载,可以施行。臣以为皇帝陛下,德行合于上天,命运承接下武,天未明就穿衣,傍晚才进食而忧虑,好生恶杀以推行仁爱,几乎不用刑法,本来没有冤枉。然而照临之内,州郡尤其多,如果不再具体申明,恐怕逐渐形成奸弊。臣私下见各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关押罪人,每五天一次录问。但因年月稍远,逐渐因循。有的长吏事烦,不暇亲自检点;有的胥吏开启侥幸,妄要追领证明。担心有涉及滥用刑法,恐怕损伤和气。恳请特降诏敕。自今后各道并委派长吏每五天一次,当面共同录问,希望使执法者无侥幸,含冤者获得申冤。使四海九州,都歌颂圣德;五风十雨,永远导致昌盛时期。”敕令说:“人的生命不能复活,国家的刑法不可滥施。虽然一成不变的典章,务在公平;而三复审问其言辞,所宜详细审慎。凡是执法官吏,应当追究狱情。边玕最近升任朝官,不久陈述正直言论,更彰明怜悯体恤,应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说:“臣看名例律疏说:死刑,古代先哲圣王,效法天象,本意想使之生存,意义在于禁止杀戮,绞刑斩首的处罚,都是刑罚的极致。又根据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令,执行极刑的日子,应不举乐,减少常膳;又刑部式,判决重杖一顿处死,代替极法,这些都是君主哀怜不忍舍弃之道。臣以为蚩尤设立五虐之科,尚用鞭扑;汉高祖约法三章,只有死刑。绞刑是筋骨相连,斩刑是头颈分离,死刑的名目,不出两种,滥用刑罚所兴起,近来听说有几等。大概因为外地,不遵守通规,肆意任性,有的用长钉贯穿手脚,有的用短刀割人肌肤,甚至累朝半生半死,使冤声上达,导致和气损伤。想要弘扬守位之仁,在于严峻执行命令,希望特下明敕,严加禁止。”敕令说:“文物方兴,刑罚应当恰当,有罪应从正法,去邪渐合古风。窦俨所进奏章,确实有益理政之道,应依照所奏,按照律令施行。”
后汉乾祐二年正月,敕令:“政事贵在宽简,刑罚崇尚哀怜,担心滋蔓生奸,实在伤痛而挂念。如今正值三元改换时令,四序开端,将要希望和平,没有比狱讼更重要的。应三京、鄴都、各道州府在押罪人,委派各处长吏亲自审问,其判决,务在公平,都见到实情,即定案,不要令牵连,导致停滞,不要纵容舞文弄墨,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令说:“月份正值正阳,时令当小暑,是释放重罪减轻轻罪之日,是怜悯刑罚审议案件之时,有罪者迅速审问穷尽,轻罚者即时疏理判决,以符合时令,不要放纵滞留。三京、鄴都、各道州府在狱在押罪人,应命令所司迅速判决遣送,不要导致滞留冤枉滥施。”五月辛未,敕令:“政教所先,狱讼密切,不仅冤枉,兼虑滞留。正当长养之时,正属炎热之候,屡次颁布条令,使迅速施行,无不叮咛,未曾奏报,再次颂告告诫,不要因循。应三京、鄴都、各道州府,诏书到达,应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不要导致逗留。”
后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令:“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于是思念牢狱之人,是动哀怜之念,担心其非所,案审拖延,或冤枉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以罪当刑者,是其自召,法不可改变;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怎能无虑。怜悯体恤之道,日夜不得安宁。应各道州府在押罪人,应命令官吏迅速推鞫,根据轻重判决遣送,不得滞留。仍令狱吏,洒扫牢狱,当令空歇;洗涤枷锁刑具,不生蚤虱;供给水浆,不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护,囚人无主的,官差医工诊视,勿致病亡。遵循典法成规,顺应长养时令,使无滞留,以致治平。”又,赐各州诏书说:“朕以施政之勤,惟刑是重,既然未能化民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何况时当长养,事贵清适,念监狱之封闭,又桎梏之拘束,处于炎蒸,何异焚烧。在州及所属刑狱在押罪人,卿可亲自录问,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的,令待务开系;有理须伸的,迅速疏理判决。使皆公平,无至滞留。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应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锁刑具,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护,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令非理致死,以致和气损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顾委任于此,夜寐不已。其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后周世宗对侍臣说:“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拖延,有达百余日而未决的。其中有徒党反告的,劫主陈诉的及妄遭牵引的,担心狱吏作幸迟留,致生民休废家业,朕每念此,更加深切疚怀。此后应条贯所在藩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冤枉,明具闻奏,酌情给予甄奖。”
朝廷内外官员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后梁、后唐都没有固定的制度,大多表示宽容,有时根据情况区分轻重。后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省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散官,不论品级高低,如果犯罪不得以官当罪或赎罪,也不得上报请求详定院复审奏请。凡是朝廷内外文武官员,有正式品级的按照品官的法律处理;没有品级但有散试官身份的,以及朝廷内外带职的廷臣、宾客随从、有功将校等,都请求按照九品官的先例处理。那些京都的运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朝廷内外各种杂任的镇将等,都请求依照法律,不得上报请求以官当罪或赎罪。那些巡司马步司的判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也请求按照流外职对待。依照法律。杖刑以下的罪行,按照决罚的规定执行;徒刑以上的罪行,仍然依照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处理。”到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各道的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照从五品官的先例;各道的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照从六品官的先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的判官,按照从七品官的先例;各道的推巡及军事判官,按照从八品官的先例;各军将校中的诸司使、副使、供奉、殿直,临时上奏听候皇帝的敕旨。”从此,朝廷内外有品级官员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才开始有了固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