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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解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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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有问孔子说:“古代的三皇五帝不使用五刑,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设置防备,贵在使人不触犯刑法。制定了五刑却不使用,这是用来达到天下大治的方法。大凡人们做奸邪、偷盗、违法乱纪的事,产生于不足。不足产生于没有限度,没有限度就会小的偷盗,大的奢侈浪费,各自不知道节制。所以上面有制度,百姓就知道有所止;百姓知道有所止,就不会犯法。所以即使有奸邪、盗贼、违法乱纪的罪名,却没有落入刑罚的百姓。
不孝的行为产生于不仁爱,不仁爱产生于丧祭之礼没有礼仪。明确丧祭的礼仪,是用来教导仁爱的。能够教导仁爱,那么服丧时思念仰慕,祭祀时不忘记为人子女供奉赡养的道理。丧祭的礼仪明确了,百姓就孝顺了。所以即使有不孝的罪名,却没有落入刑罚的百姓。
弑杀君上产生于不义,义是用来区别贵贱、明确尊卑的。贵贱有分别,尊卑有次序,那么百姓没有不尊重君上而敬爱长辈的。朝觐聘问的礼仪,是用来明确义的。义必须明确,百姓就不会犯上,所以即使有弑君的罪名,却没有落入刑罚的百姓。
争斗变故产生于互相欺凌,互相欺凌产生于长幼没有次序而遗忘了恭敬谦让。乡饮酒的礼仪,是用来明确长幼次序而崇尚恭敬谦让的。长幼必须有序,百姓心怀恭敬谦让,所以即使有争斗变乱的罪名,却没有落入刑罚的百姓。
淫乱产生于男女没有分别,男女没有分别,夫妻就失去了道义。婚礼聘享的仪式,是用来区分男女、明确夫妻之义的。男女有了分别,夫妻之义明确了,所以即使有淫乱的罪名,却没有落入刑罚的百姓。
这五种情况,是刑罚产生的原因,各有其根源。不预先堵塞其根源,而动不动就用刑罚来制裁,这就是为百姓设下陷阱而陷害他们。
刑罚的根源,产生于嗜好欲望没有节制、失去礼法制度。礼法制度是用来控制百姓的嗜好欲望,而明确好恶来顺应天道的。礼法制度已经设立,五教都得以整饬,而百姓还有未能感化的,还必须明确其法典来重申巩固。对于犯奸邪、违法乱纪之罪的,就整顿制度量法;对于犯不孝之罪的,就整顿丧祭之礼;对于犯杀上之罪的,就整顿朝觐之礼;对于犯争斗变乱之罪的,就整顿乡饮酒之礼;对于犯淫乱之罪的,就整顿婚聘之礼。三皇五帝教化百姓就是这样,即使有五刑的使用,不也是可以的吗!”
孔子说:“大罪有五种,而杀人是其中较轻的。逆反天地的,罪行牵连到五代;诬蔑文王武王的,罪行牵连到四代;违逆人伦的,罪行牵连到三代;谋算鬼神的,罪行牵连到两代;亲手杀人的,罪行只涉及自身。所以说大罪有五种,而杀人是其中较轻的。”
冉有问孔子说:“先王制定法律,使刑罚不施加于大夫,礼仪不施加于庶人。既然如此,那么大夫犯罪,不可以施加刑罚;庶人行事,不可以用礼来约束吗?”
孔子说:“不是这样。凡是治理君子,用礼来驾驭他们的心,使他们具有廉耻的节操。所以古代的大夫,如果有犯贪污受贿、行为污秽而被斥退放逐的,不直接说他们贪污污秽而被斥退放逐,而是说‘簠簋不饬’;有犯淫乱、男女无别的,不直接说淫乱男女无别,而是说‘帷幕不修’;有犯欺君不忠的,不直接说欺君不忠,而是说‘臣节未着’;有犯软弱无能不胜任的,不直接说软弱无能不胜任,而是说‘下官不职’;有犯扰乱国家法纪的,不直接说扰乱国家法纪,而是说‘行事不请’。这五种情况,大夫已经自己确定了罪名,而君王仍然不忍心直斥,而是用这些委婉的说法来称呼,既然为之避讳,是用来使他们感到羞愧耻辱。所以大夫的罪行,属于五刑范围的,听到谴责发落,就戴上白冠,系上缨带,端上盘水,加上剑,到宫阙前自己请罪。君王不派官吏捆绑牵扯而施加刑罚。那些有大罪的,听到命令就面向北方两次拜谢,跪下自己裁决,君王不派人揪扯而刑杀。说:‘大夫您自己取得的,我对待您有礼了。’这就是所谓刑罚不施加于大夫而大夫也不逃脱其罪行,是教化使他们这样的。所谓礼仪不施加于庶人,是因为庶人忙于事务而不能完备礼仪,所以不要求他们具备完备的礼仪。”
冉有跪着离开坐席说:“这些话真是太好了,我冉有从来没有听说过,退下来把它记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