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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政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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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弓问孔子说:“我听说刑罚严苛到极点,政教就没有作用;政教完美到极点,刑罚就没有作用。刑罚严苛到极点而政教没有作用,夏桀、商纣的时代就是这样;政教完美到极点而刑罚没有作用,周成王、周康王的时代就是这样。这是真的吗?”
孔子说:“圣人治理教化民众,必定是刑罚和政教相互配合。最上等的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规范他们;次一等的是用政令来引导他们,用刑罚来禁止他们,让他们不触犯刑罚。如果教化之后仍不改变,引导之后仍不听从,损害道义、败坏风俗,这才对他们动用刑罚。惩治五刑必须依据天理,执行刑罚时即使情节轻微也不赦免。‘刑’就是‘侀’(定型);‘侀’就是‘成’(形成)。一旦形成就无法更改,所以君子对此尽心尽力。”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将刑罚施加于罪行本身,而不依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这其中的道理可以听您讲解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五刑的案件,必须推究父子之间的亲情,确立君臣之间的道义来权衡。要思考罪行轻重的次序,谨慎揣测深浅的程度来区分。竭尽自己的聪明才智,端正自己的忠诚仁爱之心来彻底查明。大司寇负责修正刑律、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时必须经过三次讯问。如果有指控但缺乏证据,就不予受理。量刑时从轻,赦免时从重。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就广泛地与众人共同商议,有疑问就赦免。所有判决都要依照轻重比例来定案。因此,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进行,与众人共同决定;处决犯人一定要在闹市上进行,与众人共同抛弃他。古时候,公家不收养受过刑罚的人,大夫也不收留他们。士人在路上遇见他们,不与他们说话。将他们流放到四方,任他们去哪里,不让他们参与政事,这是不希望他们活下去。”
仲弓说:“审理案件,案件的判决由哪个官员完成?”
孔子说:“判决由吏员形成,吏员将判决结果报告给正。正审理后,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审理后,呈报给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和卿士在棘木之下共同参审,然后才将判决的疑虑呈报给君王。君王三次宽宥后再听取执行命令,从而确定刑罚。这是为了慎重处理。”
仲弓说:“那些禁令具体禁止什么?”
孔子说:“用巧言破坏法律,改变名义、变乱制度,持邪门歪道扰乱政事的人,处死。制作淫靡的音乐,创制奇异的服装,设置奇技淫巧来惑乱君主心志的人,处死。行为虚伪却顽固坚持,言论欺诈却善于辩解,学习错误的东西却显得广博,顺从错误的行为却加以美化,以此迷惑民众的人,处死。假借鬼神、时日、卜筮来疑惑民众的人,处死。这四种该杀的情况,不必再审讯。”
仲弓说:“禁令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些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还有十四条禁令:按等级规定的礼服和礼车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圭、璋、璧、琮等玉器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宗庙祭祀的器具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兵车和旗帜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祭祀用的牲畜和香酒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军用的武器和铠甲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日常用具不合规格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布帛的精粗不合标准、宽窄不合尺寸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奸邪的颜色混淆正统颜色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织有花纹的锦缎、珍珠玉器以及雕饰华丽的器物不准在市场上出售;衣服食品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果实未成熟不准在市场上出售;树木未到砍伐时节不准在市场上出售;鸟兽鱼鳖未到捕捞时节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凡是执行这些禁令来整肃民众的人,不赦免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