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吏文可笑第三百二十四

作者:洪迈朝代:南宋类别:笔记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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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文书往来,只使用固定格式,所以有些内容非常可笑。例如文官批注考核的印纸,即使担任宫观、岳庙等闲职,也必定要写上“不曾请假”;有的人已经考中科举,现任台省清要官职,却必定要写上“不曾参加科举考试或试刑法”。我在中书省任职时,汉州申报显惠侯神一事,先前由宣抚司临时加封为昭应公,请求换发正式制书。礼部和太常寺审查后,认为该神没有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自行陈请,打算发文给汉州,让汉州告知该神知晓。我向丞相说明后,另行派人审查,才得以重新改命。淳熙六年,我因郊祀大礼的恩泽改奏一个周岁婴儿,吏部下文书到饶州,一定要在保官状内说明被奏人是否曾经犯过笞刑、有无受过刺字刑罚,以及是否曾经先补任官职后因犯罪被停职废黜、另行改奏;又要求供述我与该婴儿是何等亲属关系。父亲问子女是何等亲属关系,周岁婴儿要问是否曾经做官犯罪,岂不是十分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