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国忌休务第六十四

作者:洪迈朝代:南宋类别:笔记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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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统》中记载了唐朝大和七年的一道敕令:“根据法令,国家忌日只禁止饮酒和奏乐,至于处罚官吏和百姓,完全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因为这一天不适宜处理政务,官府就不能判决刑事案件,而轻微的鞭笞责罚,按照礼制和法律本来就没有妨碍。从今以后,即使有这类事情,御史台和府衙也不必再上奏举报。”《旧唐书》记载了这件事,是因为御史台上奏说,均王师傅王堪的儿子在国家忌日于私宅处罚工匠,因此才颁布了这道诏令。原来唐朝在国家忌日停止办公,正好与私人忌日的意义相同,所以即便是刑事案件也不判决,所谓‘不适宜处理政务’就是这个意思。如今在京城的百官,只有双忌日才休假,因为需要拜跪的礼仪很多,加上白天的时间已经过了几个时辰;如果是单忌日,只有三省官员回家休息,而其他官署照常办公、审理案件,与平日没有区别,这与古代的做法不同。元微之的诗说:‘捆绑押解囚犯的名为御史,囚徒们横七竖八躺满田地,明天不审问是因为国家忌日。’这也可以作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