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八食货下七

作者:脱脱等朝代: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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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的专卖制度:各州城内都设置酒务酿酒,县、镇、乡、里允许百姓酿酒,但规定他们每年缴纳的课税。如果有剩余的利润,当地官员大多请求官府专卖。东京、西京、南京官府制造酒曲,允许百姓付钱购买。

陈州、滑州、蔡州、颍州、随州、郢州、邓州、金州、房州、信阳军原本都不实行专卖。太平兴国初年,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求实行专卖,在当地设置官吏和机构,收取百姓的租米麦子供给酿酒,用官钱购买柴薪以及支付官吏工匠的俸禄和工钱。每年计算下来获得的利润很少,而主管官吏却侵占盈余,加上酿酒品质不好,酒大多淡薄,甚至强迫百姓在婚丧时,按家庭大小购买酒,百姓深受其害。年成不好物价昂贵,几乎无法补偿费用。太宗知道其中的弊端,淳化五年,下诏招募百姓自行酿酒,交纳官钱比常规课税减少三分之二,使其容易办理;百姓有应募的,检查他们的资产,由地方长官和大姓共同担保,如果日后课税不足则平均赔偿。这一年,选取各州课税钱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招募百姓自行卖酒,或者由官府卖酒曲收取钱款。此后百姓应募的很少,仍然多是官府酿酒。

陕西虽然实行专卖,但还有很多剩余利润。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求增加课税以资助边防费用,于是每年增加十一万余贯。两浙原本招募百姓掌管专卖,雍熙初年,因百姓多私自酿酒,于是废除禁令,其专卖课税如同酒曲钱的规定,附在两税中平均征收。二年,下诏说:“有关部门请求废除杭州专卖,却让豪强大族独享其利,贫弱百姓每年要缴纳所摊派的钱,本想惠民,反而成了侵扰。应该仍旧实行专卖,停止缴纳所均摊的钱。”天禧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说:“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剩余利润还很多。”于是每年增加课税九万八千贯。

川峡沿袭旧制,卖酒曲价格高,开宝二年,下诏减去十分之二。不久专卖兴起,议论政事的人多陈述其不便,太平兴国七年废除专卖,仍旧卖酒曲。从此,只有夔州、建州、开州、施州、庐州、黔州、涪州、黎州、威州、梁山军、云安军,以及河东的麟州、府州,荆湖的辰州,福建的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止。

从春到秋,酿成即卖,称为“小酒”,其价格从五钱到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月酿造蒸熟后贮存,等到夏天取出,称为“大酒”,从八钱到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是酿酒用的粳米、糯米、粟米、黍米、麦子等以及制曲方法、酿酒规格,都依据当地水土情况。各州官府酿酒所耗费的谷物麦子,按照常规籴买供给,不得使用仓储。酒匠、役人应当领取粮食的,发给钱。凡是官曲,一斗麦子制曲六斤四两。卖曲价格:东京、南京每斤一百五十五钱,西京减少五钱。

咸平末年,江、淮制置使增加专卖酒钱,十分繁琐苛刻。景德二年,下诏不得增加专卖,此后制置使不得兼管酒专卖。四年,又下诏朝廷内外不得再议论增加课税以图恩宠奖赏。天禧初年,著作郎张师德出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的,希望一并停废。”朝廷同意。

至道二年,两京各州收取专卖课税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余贯、铁钱五十六万五千余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余贯。天禧末年,专卖课税铜钱增加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铁钱增加一百三十五万四千余贯,曲钱增加三十九万一千余贯。

五代后汉初年,犯私曲的一律处死弃市;后周,到五斤的处死。建隆二年,因周法过于严厉,犯私曲到十五斤、私酒入城到三斗的才处极刑,其余按罪等差论处;私自买卖酒、曲的减造酒者罪一半。三年,再次下酒、曲禁令,百姓私自造酒按罪等差定罪:城郭内二十斤、乡间三十斤,弃市;百姓持私酒进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各州城二十里的,到五斗处死;在划定里数之外,有官署卖酒而私酒进入其地一石的,弃市。乾德四年,下诏比照建隆禁令递减:凡到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间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到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才处死。法令逐渐宽松,犯法的人少了。

端拱二年下令:百姓买曲酿酒卖的,县镇十里如同州城二十里的禁令。天圣以后,北京卖曲如同三京法,官府卖酒、曲也划定疆界,告诫不得相互侵犯,犯法都有规定。那些不禁止的地方,大概与宋初相同,只增加了永兴军、大通监、川峡的茂州、富顺监。

当时天下太平已久,户口逐渐增多,酿酒耗费谷物的人越来越多。乾兴初年,议论者说:“各路酒课,每月比每年增加,没有限度,不符合古代禁止群饮、教导节俭用度的本意。”于是下诏:“乡村不得增设酒场,已招募百姓管理的,期限三年;其他人虽想增加课税来替代,不许;管理者自己想增加课税,委托官吏考虑日后不至于亏损欠课,然后上报。”不久御史中丞晏殊请求对酒场利润薄的都禁止增加课税。

天圣七年,下诏:“民间有吉凶事卖酒,过去听任自便,不得强行摊派。而江、淮、荆湖、两浙酒户往往强压良民,甚至出具引目,强迫多卖。应严厉禁止,违犯者允许人告发,招募人代替。”庆历初年,三司说:“陕西用兵,军费不足,尤其依赖专卖酒之利。请求考核监临官每年课税,增加者按等赏赐。”接着令萧定基、王琪等商讨利弊。

当初,酒场每年课税不足,州县多责令衙前或伍保交纳钱款以充数,嘉祐、治平年间,多次告诫制止。治平四年,亲笔诏令免除京师酒户所欠专卖钱十六万缗,又江南近年所增加的酒场,强迫人卖酒的禁止。皇祐年间,酒曲每年课税合计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到治平年间,减少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零三;而皇祐年间,又收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计其数四百万零七百六十,治平年间,则增加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宁三年,下诏各郡遇节序不得以酒互相馈赠。当初,知渭州蔡挺说:“陕西有酿造公使酒互相赠送,甚至超过二十驿,道路烦苦。”下诏禁止。至此,都官郎中沈行又说:“知莫州柴贻范赠送他州酒达九百多瓶,用兵夫超过一百人。”所以连同各路一起禁止。

四年,三司承买酒曲坊场钱每千钱税五十,储存起来用于官吏俸禄。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说:“在京曲院酒户卖酒亏欠定额,原因在于酒曲数量多则酒也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损失利润。为今之法,应减少数量提高价格,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亏损之患,而官额不亏。请求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加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钱,百斤以八十五计数,后来增加到二百钱,百斤用足数,以便出入。”七年,各郡原来不酿酒的允许酿造,用公使钱每一百缗酿千石,超额的以违制论处。在京酒户每年用糯米三十万石。九年,江、浙灾伤,米价飞涨,下诏选官到产地预先给钱,等丰收后折价交官。不久,下诏停止执行,只以所籴在京新米与已籴米各用一半。

元丰元年,增加在京酒户曲钱,比年额减少酒曲三十万斤,闰年增造万斤。二年,下诏:“在京卖曲,每年以一百二十万斤为定额,每斤价钱二百五十,等卖到旧额,令恢复旧价。酒户欠糟、糯钱,再延期二年带纳,并免除未请领的曲数十万斤。”此前,京师曲法,自熙宁四年改定后,大多不能偿还,虽多次暂缓未请领的曲数,并减少年额为一百五十万斤,每斤增钱到二百四十,仍不免拖欠。至此,命毕仲衍与周直孺研究利弊,请求:“减少数量提高价格,均匀分配给七十家店铺,令每日交钱,满一年足额,每月交数不足,按所欠加倍处罚;其不合时令酿酒、擅自增加器量及使用私曲,都设立告发赏赐之法。”全部施行,并裁减其价格。三年,下诏:“带纳旧曲钱及加倍罚钱,再宽限半年,未经免罚的免除三分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酿酒,只允许在旧宫院尊长及近属处寄酿。增加永兴军乾祐县十个酒场。酒户欠糟、糯钱,再令三年之内增加月限交纳,并免除限内罚息,其加倍罚曲钱已免除三分之一,下户再免一分。

元祐元年,删除监司卖酒及三路馈赠的条款。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说:各郡酿酒,除非沿边并恢复熙宁年间的数量。下诏:“熙宁五年以前,各郡不酿酒、以及有公使钱而无酒的,所酿数量都依照《熙宁编敕》。仍令各郡所减不超过百石,旧不及数的如旧,不得在例外供馈。”后又因陕西沿边官监酒务课入不足,乃令边郡非帅府并酌定条例制定酿酒数量,各将及城寨只允许在官务寄酿。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说建立学舍,请求以承买醋坊钱给用。下诏常平司计算如果不损害公费可按请求办理,仍令其他路准此施行。当初,元祐年间臣僚请求废除醋专卖,户部说本来没有禁止条文。后来翟思请求以各郡醋坊每日利息用余全部归常平,至此,钱景允有请求,所以令常平司计算。十月,各路官监酒价,上等酒每升增加二钱,中等下等增加一钱,以充学费,其余补充转运司每年用度。

大观四年,根据两浙转运司的请求,官监卖糟钱另立额比较。又下诏:“各郡专卖酒的池,出入酒米,并另派仓官。卖醋不得越过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止,其利息全部归转运司,旧属常平的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说:“杭州都酒务在各路中居首,治平前每年课税三十万缗,如今不到二十万。请求令分务为三,再设置比较务二,不增加官吏兵匠,仍请本路各郡并增务比较。”朝廷同意。四年,两浙转运司也请求设置务比较,确定课额酿酒收取利息,以增亏为赏罚。下诏:“酒务官二员的分两务,三员的重增其一,员虽多不得超过四务。内有官虽多而课息不多的,听任如旧。”这一年,以湖南路各务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令每斤增加三钱,作为直达粮纲水工的费用。设立酒匠缺额听任选试清务厢军的办法。清务,由本州选刺充任踏曲、爨蒸之役,缺额则招募人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库借用米曲及因损耗亏欠官课的,以坐赃罪论处,监官调离。三年,发运使陈遘上奏:“江、淮等路官监酒价,上等酒每升暂时增加五钱,次等增加三钱,作为江、浙新收复州县的费用。”其后尚书省请求令其他路全部施行。下诏同意其请求,所收取的十分之三拨给漕运,其余输入大观库。五年,废除夔州路专卖,不久恢复旧制,因为转运司说新边城寨依赖供给的缘故。六年,在任官将俸酒强行卖给坊户转卖的,以违制律论处。此前,政和末年,曾下诏不得令人设店卖酒,现在一并禁止。各路增加酒钱,如元丰法,全部充作上供,为户部所用,不得入转运司。七年,各路卖醋利息,十分之五为公使钱,其余如钞旁法,令提刑司每季具报储备之数,不得移用。靖康元年,两浙路酒价屡次上涨,比熙宁、元丰时几乎加倍,而年丰米曲价贱,百姓图利,轻易犯法,于是令罢停所增价格。

渡江以后,因为要供养军队,随时增加赋税,名目繁多,有的由提刑司主管,有的由漕司管理,有的分别隶属于经制司和总制司,只担心军费不够充足。建炎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大力改革酒法:从成都开始,首先取消公帑实际供给的酒,就在原来扑买酒坊的地方设置隔酿,设立官员主管,百姓把米交给官府自己酿酒,每斛交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第二年,把他的方法推广到四路,每年递增到六百九十多万缗,共有官槽四百所,私人店铺不计算在内,于是东南的酒税额也日益增加了。建炎四年,因为米曲价格高,下诏上等酒每升增加二十文,中等酒每升增加十八文,等到米曲价格平稳后恢复原价。

绍兴元年,两浙的酒坊在扑买基础上增加净利钱五分,按季度上交户部。又增加各种酒钱,上等酒每升二十文,下等酒十文。各州军卖酒亏损的,根据情况增加价格,一分归州里使用,一分归漕司计算,一分归经制司。在此之前,酒有固定价格,每次涨价必须向上请示。此后,郡县开始自行涨价,价格就不统一了。绍兴五年,命令各州酒不论上下等,每升增加五文,隶属于经制总制司。绍兴六年,以绍兴二年以后三年中一年的平均数确定定额,增加的部分给郡县使用。撤销四川州、军、县、镇的酒官一百零七员,那些酒息微薄的地方一并撤销。

绍兴七年,因为户部尚书章谊等人的建议,在行在设置赡军酒库。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在成都、潼川、资、普、广安设立清酒务,允许百姓扑买,每年收钱四万八千多缗。自从赵开推行隔槽法,增加到十四万六千多缗,(绍兴元年。)等到胡世将改为官监,收入又加倍,以后逐渐增加到五十四万八千多缗,(绍兴二十五年。)而外县及民户的坊场又有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然而隔槽法刚开始实行时,允许百姓到酒务分槽酿酒出售,官府根据收入的米来征收课税,似乎没有害处。推行久了,酿酒出售有亏损,就责令交米的人家认缴,不再核实他们的米而只收取钱,百姓开始感到痛苦了。

绍兴十年,撤销措置赡军酒库所,官吏全部归属户部,由左曹郎中兼任主管,以点检赡军酒库为名,与本路漕臣共同管理其事。绍兴十五年,解除夔路的酒禁。将南北十一库全部并入赡军激赏酒库,隶属于左右司。绍兴十七年,裁减四川清酒务的监官,成都府两员,兴元、遂宁府、汉、绵、邛、蜀、彭、简、果州、富顺监以及汉州、绵州各县各一员。

绍兴二十一年,下诏各军买扑酒坊的监官赏格按照旧例执行。(四万、三万贯以上的场务:增加一倍,减一年磨勘,二倍减二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四倍减四年磨勘。二万、一万贯以上的场务:增加一倍,减三季磨勘,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三年磨勘。七千贯以上的场务:增加一倍,减三季名次,二倍减一年磨勘,三倍减一年半磨勘,四倍减二年磨勘。七千贯以下的场务:增加一万贯减一年磨勘,二万贯减二年磨勘,三万贯减三年磨勘,四万贯减四年磨勘。)绍兴二十五年,撤销各路漕司寄造酒。绍兴二十七年,因为隔槽酒扰民,允许买扑以便利百姓。撤销官监,后来又重新设置。

绍兴三十年,将点检措置赡军酒库改隶属户部。不久户部侍郎邵大受等人上言:“每年财政依赖经制、总制钱,名目很多,现在各路每年亏损二百万,都因为各州公使库大量造酒,另外设置店铺售卖,导致酒务普遍败坏。”下诏撤销各州另外设置的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月库、月桩库之类,并省务寄造酒及帅司激买酒库。凡是没有分隶经制、总制钱的地方,都确立定额分隶,弥补亏损的数额。绍兴三十一年,殿帅赵密将各军的六十六个酒坊归还户部,(见九年。)同安郡王杨存中罢免殿帅,又将私人扑买的九个酒坊上交;每年总共收利息六十多万缗,以十分为率,七分输送行在,三分给漕司计算。大概自从战事兴起以来,各位将帅擅自操纵酒类专卖之利,从此,县官才能借助这些来补助经费。

孝宗乾道元年,将浙东、西的六十四个犒赏库隶属三衙,上交课税给左藏南库,余钱充作当年赡养军队和制造军器之用。乾道二年,下诏:“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库全部归赡军;并将赡军各库及临安府安抚司的酒务,令户部取三年所收中一年的数额确立定额。”每天售钱一万缗,每年收本钱一百四十万,息钱一百六十万,曲钱二万,盈余进献内藏的又有二十万,后来增加到五十万。乾道四年,设立场务官的赏格。乾道七年,因为淮西总领周閟的建议,总所库四个,安抚司库五个,都统司库十八个,马军司库一个,增置行宫库一个,共为库二十九个,以三年中最高的年份为定额;行宫新库的息钱,除分认各处钱及费用外,以净息的三分为率,一分输送给御前酒库;以提领建康府户部赡军酒库为名,于是铸印并改库名。乾道八年,知常德府刘邦翰上言:“江北的百姓被酒坊所困,以至于贫穷人家,不花费万钱就不能举办一个吉凶之礼。”于是检查《乾道重修敕令》,重申严禁强制买卖的禁令。淳熙三年下诏:“四川的酒课折估困弊,可减额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余缗,令礼部给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补还今年减少的数额,明年从四川应给湖广总所的钱中补还。”

宁宗开禧元年,知临安府兼点检赡军激赏库赵善防、转运判官提领户部犒赏酒库詹徽之上言,官吏冗费,请求各司官员属官兼管。第二年,又因为都省说课额失陷,依旧按照旧例辟置官员。

当初,赵开设立隔酿法,是为了缓解一时的急迫,后来在各郡推行,国家供养军队,郡县的经费,大都从这里取给。所以虽然罢行、增减,不一而足,但这种方法最终不能废除。

坑冶 总共金、银、铜、铁、铅、锡的监、冶、场、务有二百零一个:金产在商、饶、歙、抚四州,南安军。银产在凤、建、桂阳三州,有三个监;饶、信、虔、越、衢、处、道、福、汀、漳、南剑、韶、广、英、连、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军,有五十一场;秦、陇、兴元三州,有三务。铜产在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八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五场;梓州有一务。铁产在徐、兖、相三州,有四监;河南、凤翔、同、虢、仪、蕲、黄、袁、英九州,兴国军,有十二冶;晋、磁、凤、澧、道、渠、合、梅、陕、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务;信、鄂、连、建、南剑五州,邵武军,有二十五场。铅产在越、建、连、英、春、韶、衢、汀、漳、南剑十州,南安、邵武二军,有三十六场、务。锡产在河南、南康、虔、道、贺、潮、循七州,南安军,有九场。水银产在秦、阶、商、凤四州,有四场。朱砂产在商、宜二州,富顺监,有三场。

开宝三年,下诏说:“古代不看重难得的货物,后代对山泽征税,上面更加侵削,下面更加凋敝。每想到此事,深感内疚,不能把金子捐弃在山中,怎能忍心夺人之利。从今以后桂阳监每年应交的课银,应减少三分之一。”百姓铸铜为佛像、塔以及人物等无用之物被禁止,铜铁不得私自运出蕃界及境外。

至道二年,有关部门说:“定州各山多银矿,而凤州山铜矿又出现,采炼收获很大,而且都是良矿。请求设置官署掌管此事。”太宗说:“大地不吝惜宝物,应当与众百姓共享。”不允许。东、西川的酒盐商税课一半交纳银帛之外,有关部门请求让二分交纳金。景德三年,下诏因为不是本地土产而取消。

天圣年间,登州、莱州采金,每年增加几千两。仁宗命令奖励劝勉官吏,宰相王曾说:“采金多了就会使背弃根本趋向末业的人增多,不宜诱导。”景祐年间,登州、莱州饥荒,下诏解除金禁,任由百姓采金,等到年景丰收再恢复旧制。但此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奢侈,浪费金子来装饰衣服器物的不可胜数,严厉的禁令也不能阻止。景祐、庆历年间,多次下诏重申告诫,记载在《舆服志》。大概山泽之利有限,有时突然发现就会竭尽,或者开采年久,所得不偿所费,而每年的课税不足,有关部门必定责成主管者补足。仁宗、英宗每次发布赦书,就委托所在地区视察冶矿中不开发的,有的废弃,有的免除主管者所欠的岁课,大致成为常例;而有关部门有请求,也总是听从,毫不吝惜。所以冶矿的兴废无常,而岁课的增减也随之变化。

皇祐年间,每年得到金一万五千零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零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零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斤。

此后,根据赦书行事或者有关部门的请求,废弃冶矿一百多个。不久山泽又出产,到治平年间,有的增加冶矿,有的恢复旧冶,共有六十八个,而各州的坑冶总共二百七十一个: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金的冶矿十一个;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银的冶矿八十四个;饶、信、虔、建、漳、汀、南剑、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铜的冶矿四十六个;登、莱、徐、兖、凤翔、陕、仪、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铁的冶矿七十七个;越、衢、信、汀、南剑、英、韶、春、连九州,邵武军,铅的冶矿三十个;商、虢、虔、道、贺、潮、循七州,锡的冶矿十六个;而水银、丹砂的州冶,与至道、天禧时期一样,都设置官吏主管。这一年,与皇祐相比金减少九千六百五十六两,银增加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两,铜增加一百八十七万斤,铁、锡场增加一百多万斤,铅增加二百万斤,又得到丹砂二千八百多斤,只有水银没有增减。

熙宁元年,下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开发而欠负岁课的予以免除。”熙宁八年,命令靠近坑冶的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的人,互相结为保;保内及在坑冶有犯法行为,知情不纠或窝藏不发觉的,按照保甲法论处。

元丰元年,各坑冶金总共收一万零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一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零九十七斤,铅九百一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余。

在此之前,熙宁七年,广西经略司上言:“邕州右江填乃洞产金,请求用邓辟鉴金场。”此后五年,共得金折合钱二十五万缗,邓辟两次升官。元丰四年,开始因为出产稀少而停止进贡,而虔州、吉州境内的铅全部禁止。元丰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人请求重新开放铜禁,各按等级展延磨勘年数。这一年,坑冶共一百三十六所,隶属于虞部。

绍圣元年,户部尚书蔡京上奏说:“岑水场的铜产量逐渐亏损,而商州、虢州一带矿脉很多,陕西百姓不熟悉开采冶炼,长期荒废没有开发。请求招募南方的熟练工匠到陕西去筹划,选择地点开办冶炼。”于是让许天启同时管理陕西的坑冶事务。元符三年,许天启被免去管理坑冶的职务,将这件事交给提刑司负责。当初,新旧坑冶合并为一个机构,由漕司兼管。许天启担任同管干后,想专管此事,担心受到牵制,于是请求将川、陕、京西路的坑冶单独设立一个机构,允许他约束州县,检举官吏,而漕司不再兼管坑冶。到这时,中书省上奏说许天启所管的事务,前后六年,新旧铜总共只收得二百零六万多斤,而士兵工匠等费用繁多,所以罢免了他。

崇宁元年,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游经上言:“信州有两处古胆铜坑:一处是胆水浸铜,用工少而利润多,但水量有限;一处是胆土煎铜,取之不尽但利润少。在开始筹划时,应当增加成本、减少利润,浸铜每斤以五十钱为本钱,煎铜每斤以八十钱为本钱。”皇帝下诏采纳了他的建议。各路坑冶,除川、陕、京西之外,都命令常平司一同管理。那些收益少而又需要官府监管的,按照元符、绍圣年间的规定确定数额,允许百姓通过投标承包。四年,湖北旺溪金场,因为每年收金一千两,于是设置了监官。广东漕臣王觉自称曾管理常平,研究山泽的利益,岑水一场去年收铜,比原定额增加三万九千一百斤,与常年相比也增加了六十六万一千斤。于是提升了他的品级。这一年,山泽坑冶的名目数量,命令监司建立簿籍,不属于应收的另行登记,如果废弛、兴办、废除、设置、迁移、合并,也命令详细注明,上报给虞部。

大观二年,下诏说:“金银矿被发现后,即使有人举报而正在检验视察,私下开采淘取的人按盗窃论处。坑冶原先不隶属知县、县丞的,都命令他们兼管监督,赏罚比正官降低一等。”有冶矿的地方,知县每月要巡视一次。有议论说知县的职责在于宣扬道德恩泽,公正征收赋税和处理诉讼,不应该为了征收课利而奔走于山谷之间,于是停止了这种做法。八月,提举陕西坑冶司改并入转运司。

政和元年,张商英上言:“湖北出产黄金,不只是辰州、沅州、靖州的溪峒,还有峡州的夷陵、宜都县,荆南府的枝江、江陵县赤湖城到鼎州,都是商人淘金采金的地方。漕司既缺乏本钱,提举司收购的只有一千两,而且没有专门机构的定额。请求设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矿苗脉而没有官府监管的地方,允许派遣部内的州县官及使臣掌管。”皇帝下诏让提举官筹划后上报,并在荆南设置官署。广东漕司又上奏说:“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场都应该停闭;韶州曹峒场、英州银冈场都并入英州的清溪场,只有黄坑场打算暂时保留,等到年终统计收入后再另外上奏;惠州杨梅东坑、康州云烈、潮州丰政、连州元鱼铜坑黄田白宝、广州大利宜禄、韶州伍注岑水铜冈、循州大佐罗翊、英州钟铜共十六场,请求都照旧;循州的夜明、英州的竹溪、韶州的思溪、连州的同安请求另行派遣代理官员。”皇帝同意。

三年,尚书省上言:“陕西路的坑冶已经派遣官吏提辖措置,川路的金银坑冶兴废情况,担心会失去利源。”下诏说:“命令陕西的措置官兼管川路事务。坑冶所收的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等物品数量,命令工部建立簿籍签注,每半年增减一次,上报尚书省。”从此,户部、工部、尚书省都有簿籍考核,但所依据的只是账目,甚至出现有定额而无收入,有收入而无定额的情况,于是追究县丞、监官以及曹部执行者的责任,并且进一步督促历年拖欠的数量。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上奏:本路坑冶收金一千六百两,其他物品数量不等。下诏输送到大观西库,蒋彝提升品级,官属各自减少考核年限。四年,命令监司派遣官员会同各县丞全面巡视坑冶的利益,绘制图籍签注,监司复核属实后保奏,商议派遣官员再次复核,根据轻重给予赏赐,有差异、脱漏的治罪。六年,川路、陕路各设置提辖措置官员。坑冶官刘芑筹划在万州、永州出产黄金的地方,一年收得二千四百多两,特别提升他的品级。十二月,广东漕司上言:“本路铁场坑冶九十二所,每年定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多斤,浸铜之后没有其他用途。”下诏命令官府全部收购以扩大浸铜,并用各司及常平钱提供本钱。尚书省上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辖措置专门机构,以及淮南、湖北、广南东西路也有监司管辖,其余各路请求命令都由监司管辖。”于是江南东西路、福建、两浙的漕臣都兼管坑冶。

七年,提举东南九路坑冶徐禋上奏:“太平盛世的祥瑞,史书上不断记载。现在部内山泽、坑冶,如果获得稀世珍宝及古代宝器,请求送到书艺局上进。”这是因为从政和初年开始,京西漕臣王璹上奏太和山出产水晶,知桂州王觉上奏枕门等处出产黄金及生花金田,提辖京西坑冶王景文上奏汝州青岭镇边界出产玛瑙,之后湟州界内蕃官结彪地内有金坑一千多处,收得生熟金四种,共一百三十四两有余。蔡京请求交付史馆,率领百官上表庆贺,所以徐禋又提出这个请求。这时,河北、京东西以及徐禋所管的九路兴修坑冶,大多是凭空搜刮骚扰百姓,强迫州县承担定额,于是降职罢免了河北的提辖官,派遣廉访使者郑谌以及各路廉访使者彻底调查陈述利害真伪。八月,中书省上奏说坑冶已经逐渐就绪,下诏京东西、河北路以及提举东南九路坑冶一并撤销。十一月,尚书省上言:“徐禋将东南黑铅留给鼓铸之外的部分,全部制成丹粉,出售以补贴费用。”下诏各路常平司将三十万输送到大观西库,其余听从他的请求。

第二年,命令各路铁仿照茶盐法专卖,设置炉冶收购铁,发给凭证招人通商。矿苗微弱的允许百姓出息承包,将所收的铁卖给官府,私自互相贸易的禁止。在此之前,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上奏:“徐州、郓州、青州等地每年制造军器以及上供的简铁等数量很多,而利国、莱芜二监铁少不能供给。请求铁由官府兴办冶炼,所获可以增加数倍。”从此,官府专卖铁制造器具卖给百姓,到元祐时停止。之后大观初年,入内皇城使裴绚担任泾原干当,上奏了渭州通判苗冲淑的建议:“石河铁冶既然让百姓自行采炼,卖给官府,请求禁止百姓私自互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全部由官府铸造,那些冶坊已经做成的物品,都交给官府并补偿其价值。”于是禁止私自互相贸易,农具、器用不禁,官府自己卖铁只允许铸泻户购买。

政和初年,臣僚上言:“盐铁利益相等,现在盐的专卖推行已经完备,而铁货还没有筹划。请求用冶户未偿还的钱,收购他们已经炼好的铁,制成器具出售。加上京东二监出产尤其多,河北固镇等冶以及官监,其利益不可计量,而河东的铁、炭最为丰富,如果官府专卖制成器具,以供应一路,旁及陕州、雍州,利益收入很广,并且可以消除盗铸的弊端。另外夏人的茶山铁冶既然已归中国,他们缺乏铁制造器具,听说在边境用盐换取铁钱,如果官府自己制造器具,那么铁和钱都重要,可以破坏他们的计谋。请求专卖各路铁,选择其中最丰富的,可以设置监设官总管,总计各路不超过几十处,其余只作为铸造之地,隶属于都监或监当官兼管。凡是农具、器用都由官府铸造,标上字号,在官府本钱之外,取利息二分以上,仍然设置铁引以流通各路,储存其钱以帮助三路的钞本。”下诏户部交给各路漕臣详细筹划。恰好第二年,广东路请求将可设监的地方按旧法收取净利,矿苗微弱的招人承包,官府不专卖,于是各路详细筹划的旨意没有执行。到这时,臣僚又提出这个建议,所以严加贸易的禁令,而铁的利益全部由官府专卖,但是农具、器用听任百姓铸造,最终如旧法。

四月,广东廉访黄烈等上言:“广、惠、英、康、韶州、兴庆府,政和年间,宝货司设立坑冶金银等每年定额,有的矿苗微弱,有的无人承包,而虚浮冗杂的人假托其名,毁坏百姓农田,骚扰贩卖。”下诏:“政和六年所立的定额全部废除,原先有矿苗可以满足每年课税的照旧。”十一月,恢复各路原先罢免的提举坑冶官,其中江南路仍然命令江西漕臣刘蒙共同筹划。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中的麸金,允许百姓随金脉淘采,设立课税定额,有的按比例收取。十月,恢复设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在此之前,下诏保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冶,其余新设置的冶一并撤销,而常平司说铜冶村靠近河北,收益多,所以有这个命令。六年,下诏说:“坑冶的利益,二广最为丰厚,近年来的收入,与熙宁、元丰时期相比,不到十分之一。命令漕臣郑良提举筹划,分别委任官属掌管筹划,取元丰以来每年收入最多的数额定为定额,确定为常赋,坑冶司不得干预。”这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共二百四十五处,铸钱院监十八处,每年定额三百多万缗。五月,下诏说:“坑冶原先隶属转运司的,按照熙宁、元丰、绍圣年的法令;崇宁以后隶属常平司的,按照崇宁年的法令;江、淮等路的坑冶官属,按照熙宁、元丰年的人数,其余路的官属一并撤销,仍然命令中书省选拔提点官。”

靖康元年,各路坑冶矿苗已经微弱,有的原来有现在没有,全部命令减免,凡是百姓承包的金场一并撤销。宋初,原来有坑冶,官府设置场监,或者百姓承包按比例卖给官府。起初隶属于各路转运司,本钱也由那里资助,所收物品全部归入内库。崇宁以后,广泛搜求利源,专卖赋税更加完备。凡是隶属于提举司的,称为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作为本钱,金银等物往往都积存在大观库,从蔡京开始。政和年间多次废除又多次恢复,但举报发现的地方多毁坏百姓农田,承包的人定额重,有的原来有现在没有,而定额不减少。钦宗即位,下诏全部撤销。

南渡以后,坑冶废兴不常,每年收入多少不同。现在将绍兴三十二年金、银、铜、铁、铅、锡的冶矿废兴数量一千一百七十处,以及乾道二年铸钱司比较所收入的数额附在后面:

湖南、广东、江南东西路的金冶二百六十七处,废弃的有一百四十二处;湖南、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的银冶一百七十四处,废弃的有八十四处;潼川、湖南、利州、广东、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福建的铜冶一百零九处,废弃的有四十五处。旧定额每年七百零五万七千二百六十斤有余,乾道年间每年收入二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斤有余。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广东、福建、浙东、广西、江南东西路的铁冶六百三十八处,废弃的有二百五十一处,旧定额每年二百一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斤有余,乾道年间每年收入八十八万零三百斤有余。

淮西、湖南、广东、福建、浙东、江西的铅冶五十二处,废弃的有十五处,旧定额每年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斤有余,乾道年间每年收入十九万一千二百四十斤有余。

湖南、广东、江西的锡冶一百一十八处,废弃的有四十四处,旧定额每年七十六万一千二百斤有余,乾道年间每年收入二万零四百五十斤有余。

宋初,各冶在外隶属转运司,在内隶属金部;崇宁二年,开始隶属石曹;建炎元年,重新隶属金部、转运司。隆兴二年,坑冶监官每年收买金达到四千两、银达到十万两、铜锡达到四十万斤、铅达到一百二十万斤的,升官一级;知州、通判部内每年比原定额增加金一万两、银十万两、铜一百万斤,也升官一级;县令、县丞每年收买达到监官标准内数额的一半的,减半推赏。

庆元二年,宰执上言:“封桩银的数量比淳熙末年亏损将近一百五十万。现在务场每年收入不满三十万,而每年供奉三宫及册宝费用约四十万,恐怕会进一步侵耗银额。打算暂时以三分为率,一分支付银,二分支付会子。”皇帝说:“好。”

端平三年,大赦令说:"各路州县矿坑的开采与废弃,如果位于寺庙、祠堂、官署、民居坟地以及靠近坟地的园林范围内,按照法律不允许有人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但听说官府因为贪图告发带来的利益,根本不核实实际情况,大多导致骚扰祸害。从今以后允许百姓越级上诉,官吏和告发者都要按重法处置。另外,如果有矿坑停闭、矿脉不再出现的地方,州县强迫坑户凭空承认每年的税额,提点铸钱司要核实并予以纠正。"

矾 唐代在晋州设置平阳院来收取矾的利益。开成三年,度支奏请撤销,于是将矾山归属州县管理。五代以来,又重新设立机构设置官吏,宋朝沿袭了这一做法。

白矾产自晋州、慈州、坊州、无为军以及汾州的灵石县,绿矾产自慈州、隰州以及池州的铜陵县,都设置官员主管,有镬户炼制贩卖后由官府收购。晋州、汾州、慈州的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官府给钱六十。隰州的矾每驮减少三十斤,给钱八百。博卖白矾的价格: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加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加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散卖白矾:坊州每斤八十钱,汾州一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绿矾每斤七十钱。

建隆年间,下诏:"商人私自贩卖幽州的矾,官府严厉搜捕并没收货物。"接着规定私自贩卖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私自出售矾三斤、以及盗窃官府矾达到十斤的,处以死刑。开宝三年,将私自贩卖达到十斤、私自出售以及盗窃满五十斤的判死罪,其余罪行按等级处罚。太平兴国初年,因为每年销售不足,于是下诏私自贩卖化外的矾一两以上、以及私自出售达到十斤的,都按法律判决,再犯的全部发配流放,回来后再次犯法的处死。淳化元年,有关部门上奏说:"慈州的矾积压滞销,百姓多在深山偏僻之处私自出售牟利。而绿矾价格低廉,不应与晋州的矾适用同样的法律。"下诏按照私自贩卖茶叶的罪责和赏罚处理。

此前,建隆二年,命令左谏议大夫刘熙古前往晋州管理矾务,允许商人缴纳金银、布帛、丝绵、茶叶以及铜钱,官府用矾来偿还,每年增加税收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年,每年博买铜钱、金银总计十二万余贯,茶叶三万余贯。端拱初年,银、绢帛二万余贯,茶叶十四万贯。"到这时,进言者说:"矾的价值直接用现钱来偿付,商人用陈旧的茶叶来博易,有利于豪商,对国家开支没有益处。"下诏今后只允许用金银、现钱进行博易。

至道年间,白矾每年税收九十七万六千斤,绿矾四十万五千余斤,卖钱十七万余贯。真宗末年,白矾增加二十万一千余斤,绿矾增加二万三千余斤,卖钱增加六万九千余贯。天圣以来,晋州、慈州二州的矾招募百姓销售,每季度销售一盆矾,多的有一千五、六百斤,少的有六、七百斤,四分之一的产量纳给官府,其余的由官府收购。无为军也设置机构销售矾,后来听任百姓自行销售,官府设置场站收购,私自出售矾的禁令如同私自出售茶叶的法律。六年,下诏解除两蜀地区专卖矾的禁令。

当时河东的矾积存越来越多,又允许用金银、布帛、粮草来交换。粮草虚估价格很高,商人乐于用粮草入中。麟州粟每斗实际价值一百钱,虚估增加到三百六十,矾从官府出来价格为二万一千五百钱,只能换六石粟,计算粟的实际价值才六千钱,而一驮矾已经花费本钱六十。官府空有专卖矾的名声,实际上没有利益。嘉祐六年,停止用粮草入中,又命令用铜钱交易。矾以一百四斤为一驮,在京城榷货务交纳铜钱的,价格为十万七千钱;在麟州、府州交纳铜钱的,又减少三千。从此商人不能独占其利了。皇祐年间,晋州、慈州入中矾二百二十七万三千八百斤,用来交换粮草之类,折合铜钱十三万六千六百;无为军的矾卖得铜钱三万三千一百。治平年间,晋州、慈州的矾减损一百九万六千五百四斤;无为军的矾每年卖钱有固定税额,由发运使主管,与皇祐年的数额相比没有增减;隰州的矾到这时入中三十九万六千斤,也用来交换铜钱帮助河东每年的籴买。

熙宁元年,命令河东转运司规划矾、盐的剩余利益。李师中说:"官府积存矾三百斤,因走卤而消耗,恐怕以后会成为废弃物。"下诏让商人入中粮草,就用矾来偿还。三年,撤销潞州交子务,因为妨碍了入中粮草和计算请领矾盐的缘故。知庆州王广渊说:"河东地区,矾是最大的利润来源,请在东河东、京东、河北、陕西另外制定矾法,专门设置提举官。"下诏派光禄丞杨蟠共同商议后上报。杨蟠说:"坊州产矾,官府虽然设置场站,但商人大多私自出售。请设置镬户,确定其数量,允许在陕西以北的黄河、东到潼关、南到京西、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光化军范围内,让镬户互相担保监察。如果有人私自卖到境外,按照私自贩卖白矾的法令处理,同时增加官府查获私自卖矾时掺杂使假、减短斤两的处罚方法。"朝廷采纳了。

元丰元年,确定京城附近以及京东、京西五路允许出售晋州、隰州的矾;陕西从潼关以西、黄河以南,到达京西的均州、房州、襄州、邓州、金州则销售坊州的矾;出自西山、保州、霸州的矾,在成都府路、梓州路销售;出自无为军的矾,在其他路销售。私自出售和越界贩卖的,按私自贩卖矾的法令处理。

自从熙宁初年,矾法开始变化。每年税收收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余,连同增加的五年,就取熙宁六年的中间数,定为十八万三千一百缗有余作为新定额;到元丰六年,税收增加到三十三万七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的矾每年税收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一万八千缗;从治平到元丰年间数量没有增减。

元祐元年,户部上奏说:"商人贩卖矾,原来听任其便利。近来发运司请求采用河东的例子,令染坊铺户联保预先购买,导致相当程度的强制扰民。"下诏按照旧制执行。元符三年,崇仪使林像上奏说:"禁止河北土矾并不便利。如果在河北产矾的地方设置场站官府购买,加价出售,停止运输晋矾,那么官府可以获得净利,没有运输的劳苦,百姓依靠当地资源,减少犯法的弊端。"下诏交给户部审议。

起初,熙宁、元丰年间,东南九路官府自行卖矾,由发运司总管。元祐初年改为通商,绍圣年间又恢复熙宁、元丰的制度。大观元年,确定河北、河东的矾额各为二十四万缗,淮南九万缗,停止官府销售,听任商人贩卖,而河东、河北、淮南各设置提举官。政和初年,又恢复官府专卖,停止商人贩卖如同旧制。淮南矾事司撤销归入发运司,上供的矾钱责令以三万三千一百缗为定额。三年,有关部门上奏减少河北、河东以及淮南的矾额,共计十六万缗。四年,矾额又遵循大观年间的制度。五年,河北、河东的绿矾允许客商贩卖到东南九路,民间现用的,按照通商地区的办法登记,允许购买新引同时携带销售,大致仿效盐法。宣和年间,实行比较增亏的赏罚,不久因为扰民而停止。

建炎三年,措置财用黄潜厚上奏允许商人贩卖淮南的矾进入东南各路,允许在行在所在地交钱,然后持引据到场站支取矾。

绍兴十一年,根据铸钱司韩球的建议,抚州青胆矾每斤一百二十文钱,土矾每斤三十文省,铅山场所产的质量高于抚州,青胆矾每斤定为一百五十文,黄矾每斤定为八十文。二十九年,根据淮西提举司的建议,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的平均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作为定额。其他产矾的地方,如潭州浏阳的永兴场、韶州的岑水场,都设置场站发给引据,每年有固定收入。只有漳州的东部,离海很近,大山深阻,虽然有采矾的利益,但潮州、梅州、汀州、赣州四州的奸民聚集在那里,其中的头目号称大洞主、小洞主,当地居民和贩运的人都是盗贼。

香 宋朝的经费,除了茶、盐、矾之外,只有香的利润最广,所以官府实行专卖。建炎四年,泉州抽买的乳香共十三个等级,八万六千七百八十斤有余。下诏取来送往榷货务打包成套出售,陆路以三千斤为一纲,水路以一万斤为一纲。

绍兴元年,下诏:"广南市舶司抽买到的香,按照行在的等级搭配成套,招人算请,其销售所得的价格,每五万贯换成轻便货物运往行在。"六年,知泉州连南夫上奏请求,各市舶司的纲首如果能招揽引诱商船、抽解货物、累计价值达到五万贯十万贯的,补授官职不等。大食蕃客啰辛贩卖乳香价值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揽商船货物,收取利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授承信郎。福建、广南的市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次达到一百万两,升迁一官;又招商人前往蕃邦贩卖,船只在卸任后返回的,也依此推赏。但海南商人前往蕃邦,以贩卖为招揽,侥幸获利的人很多。

淳熙二年,郴州、桂阳的盗贼起事,以官府科买乳香为借口。下诏:"湖南路现有的乳香全部送往行在榷货务,免除科降。"十二年,分拨榷货务的乳香到各路发卖,每次达到一万贯,送往左藏南库。十五年,因为各路分卖乳香扰民,命令只在榷货务招客商算请。

绍熙三年,因为福建市舶司的乳香数量亏损,下诏依照以前进行博买。开禧三年,停止博买。嘉定十二年,臣僚上奏说用金银博买,流失到远夷很可惜,于是命令有关部门只以绢帛、锦锜、瓷器漆器之类进行博易。听任其来的多少,如果不来就任其自然,不必把这看得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