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六

奴婢

唐代官私奴婢制度与禁卖良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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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代关于官私奴婢的法规、赦免与禁卖良口等制度变迁。

阅读提示

注意区分官奴婢、番户、杂户、良人的等级,以及不同时期的敕令对奴婢政策的调整。

官奴婢番户杂户良人放还

旧制度。凡是反逆罪连坐的,没收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的男女及奴婢没入官府,都称为官奴婢。男子年龄十四岁以下的配给司农寺。十五岁以上的,因为他们年龄较大,令其远离京城,配到岭南做城奴。一次赦免成为番户。二次赦免成为杂户。三次赦免成为良人。都是因为赦宥所涉及,才得以免除。凡是免除,都因恩典而言,得以降低一等二等,或直接成为良人。各种律令格式中说的官户,是番户的总称,并非说另有一种。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因打败辅公祏有功,被赐予奴婢一百人。大亮对他们说:你们大多是士大夫的子女,破家亡国到了这个地步,我怎么忍心把你们当做卑贱的奴仆呢?一一都放还。高祖听说后赞叹嘉赏,又赐奴婢三十人。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令。放还奴婢成为良人,以及部曲、客女的,听任其便。都由家长书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过本属申报文书,除去附籍。各官奴婢年龄六十岁以上及废疾的,都免除贱籍。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李贞败亡,其家僮仆能穿戴衣甲的有一千余人。于是规定王公以下奴婢有定数。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令。逆人之家的奴婢,以及连坐等类没入官府的,不须充任尚食、尚药的驱使。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令。士庶人家的僮仆,有骁勇的,官府酬偿主人身价,并令其讨击契丹。当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令。西北沿边州县,不得畜养突厥奴婢。 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上奏,请求将隋代番户的子孙数千家,没为官奴婢,并充作赐口,以供给贵幸。监察御史裴子余,认为官户承受恩典,才成为番户,况且现在又是他们的子孙,不可压抑。上奏免除。

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令。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前被派给在私家驱使的,限令到后五日内,全部送交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约文券分明的,各作期限约定,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超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超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超过十人,三品不得超过八人,四品不得超过六人,五品不得超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超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超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求各依本品,同职事官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另外承蒙恩赐的,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奴婢的,各依本荫职减,比现任官之半。其南口请求禁止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五月。诏书说:邕府每年进贡奴婢,使他们离开父母之乡,断绝骨肉之恋,不是仁政。应该停止。 同年八月。都官上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两本,一本送尚书省,一本留本司。并每年设置簿籍,点查身体、团貌,然后关报金部、仓部供给衣粮。又准格式,官户受勋及入老年的,都从良。近来因循,省司不立文案。恐怕时间久了,官户逃散。其受勋及入老年的没有定数。伏请令诸司准式造籍送省,并孳生及死亡的,每季申报。希望凭此勘验核对。敕旨:应该都准式处分。从今以后,有违背缺失的,委任所司上奏听闻,准法科罪。

元和四年闰三月敕令。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虽处偏远风俗,莫非吾民。多遭掠夺之虞,岂无亲爱之恋。因公私掠卖奴婢,应令所在长吏严加捉拿,并审细勘问责实,委实知道不是良人百姓,才允许交易。有违犯的,准法处分。

八年九月诏书。自岭南诸道,辄不得以良口馈赠贩卖交易,及将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换马。并敕所在长吏,严加捉拿。如长吏不任勾当,委任御史台访察上奏。 长庆元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苹上奏:应有海贼?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沿海诸道,卖为奴婢的。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前有制敕禁断,因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以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以后,沿海诸道,应有上件贼?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拿。如有违犯,便准法断。敕旨:宜依。

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前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伏乞牒诸道傍海州县,每有船次,便赐任归,不令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令:朝官及节度使、观察使,从今以后,都不允许再设置私自驱使的白身奴仆。

太和二年十月敕令: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的百姓,禁止掠夺、买卖、赠送、收买良口。前后的制敕,处理规定重叠,不是不明白。卫中行、李元志等人,虽然说是买来的,但数量确实过多,应各自命令本道施行。依照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的敕文,严加约束。仍然每管各派判官,奏报本司所管的各司所有官户奴婢等。根据要典和令文,有免除贱籍从良的条款。近年来虽然赦免敕令,各司都不为此办理,导致有人终身不能受到恩泽。现在请求各司各使,各自核查官户奴婢,有残疾或年龄接近七十的,请求依照各令处理。那些新罗奴婢,依照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的敕令,有海盗抢掠新罗良口,带到沿海各道卖为奴婢的,一并禁止。虽然有明确的敕令,但还没有停止断绝。请求重申前敕,再下各道严加禁止。敕旨:应当依从。

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上奏:天下寺庙的奴婢,江淮地区人数很多。其中有的寺庙已经破废,完全没有僧众,奴婢既然没有衣食,都各自谋生。有人听说洪州、潭州管内,人数多的一千以下,五百以上之处,估计必定不少。臣等商量,暂且希望各委派本道观察使,差遣清廉强干的官员与本州刺史、县令一同点查检核,具体现有的口数,以及老弱婴孩,都必须一一分析上报。如果先前已经自己谋生,以及已经交纳税款的,也另外分析。深怕不良官吏及富豪商人百姓、寺院纲维,暗中合谋藏匿,事情必须稍微严峻法令。如有违犯者,便以奴婢折价估算,当价值二十千以上的,一律处以极刑。官员及士族,上奏听候处理。如果有人告发,便以奴婢充作赏赐。待勘问知道人数,后续再具体条陈。其京城委托功德使,也依照此条流办理,并具体数目奏报。敕旨:依奏。

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天下废寺,放出奴婢从良为百姓的,如今听说有幼童,恐怕刺史以下的官员,以及富豪士族、商人百姓,计划藏匿,以及酌情给钱物索取。敕令下达后,如果有这类情况,都仰仗自首交出,还给父母。如果有按照以前隐蔽的,有人告发,官员以下、远贩商人百姓,一律处以极法。告发的人,每一口赏钱一百千,便用官钱充给,后续征收犯人的财物补还。敕旨:应当依从。

六年二月敕令:山南、江淮之间的寺庙奴婢,以往已有敕令进行整顿。有的父母赎买儿女回家,时间已经久了,现在却加以搜检,这并非违背敕令,只是恐怕会扰民。如果有这种情况,查勘检核有凭证的,都应该不再收管。自会昌元年以后的,则不在此限之内。

大中五年二月敕令:边境各州镇送来的投诚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由有关部门审问清楚后,应全部发配到岭外,不得隶属内地。

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令:岭南各州买卖男女,奸邪之人趁此机会加倍谋取利益。今后无论公私、土著或客居,一律禁止。如果暗中写出契约文书,偷偷经过州县,在所在地搜获,以强盗罪论处。如果以男女雇佣给人,贵在分给口粮,任其当年立下年限作为契约,不得将其带出境外。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令:各州府及在京各军,如有俘获百姓男女,应给予内库银绢,委托两军收赎,归还其父母。各州府的,委托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当赎金,不得压良为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