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刑法杂录

五代刑狱制度敕令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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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至后周历朝关于刑狱执行、死刑覆奏、病囚处理、赃物没收等法律制度的敕令汇编。

阅读提示

注意各条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发布机关,以及部分敕令被后来的敕令修改或补充,如后周时对当赎制度的新规定。

死刑覆奏录问病囚当赎

后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上奏说:“按照各监狱的法律,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上奏判决死刑,违反的判徒刑一年。现在寺、司相继有案件文书,如果按照法律条文等到秋分后再上奏,必定担心刑狱案件拖延滞留。”下诏说:“用刑在秋冬,虽然关乎怜悯之心,但罪责多有连累,反而担心拖延。如果十人之中,只有一人抵罪,怎么可以因轻罪牵连重罪,禁锢超过时限。考虑到哀怜之心,又难以完全废止。各司的囚徒,不论罪轻罪重,都应当各自委托本司根据罪状详细审判。轻的立即处理,重的等到过了立春,到秋分然后执行刑法。如果涉及军机,必须执行严令,或者谋反作恶,或者心怀奸邪,或者抢劫杀人,难以留滞,不在此限。”同年闰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上奏:“此后请求指挥天下州府,所有被监禁的囚徒,不论州县厢边大小刑狱,委托观察使、刺史谨慎选择清廉强干的判官一员,在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确设置狱状,详细叙述事端,大的则尽力推究,小的则限定日期决断遣送。其外县镇监禁的人,三日外详细写明事节申报本州府,仍然勘问指挥。”奉敕令:“应当依从。”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令:“所有天下刑狱公事,听说近日多有冤屈滞留,从今以后每次捉到正贼,只要见到赃物证据,便进行正断,不再追查连累的证人及住宿饮食之处。”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上奏:“依据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令:‘极刑虽然命令立即处决,仍然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次奏报,决日两次奏报。对于犯恶逆罪的只覆奏一次。著录于格令。’又依据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令:‘应当判决大辟罪,在京的应当命令执行判决的部门三覆奏,决前两次奏报,决日一次奏报。’谨按断狱,所有死罪囚犯不等待覆奏回报下达而处决的,流放二千里;即奏报应当处决的,听候三日然后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判徒刑一年。伏以人命至为重要,死不能再生,近年以来,完全不覆奏,或有蒙受赦免宽宥,但已被诛杀,伏乞敕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所有在京有犯极刑的,命令决前、决日各一次覆奏,听候进止。有凶逆犯军令的,也允许临时一次覆奏。所有各州府请求另外降下敕命指挥。”奉敕令:“应当依从。”

三年七月十七日敕令节文:“今后指挥诸道州府,凡有审讯囚犯案件,案件成立后各处委托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导被审问的囚犯,在面前记录问讯,如果有异同,即移送其他部门另行勘问。如果见到本情,其前审问官吏按罪责罚。如果没有异同,即在案卷后面另连一张状纸,说所录问囚犯无疑,案卷同样转上本处观察团练使、刺史。有案牍未经录问,不得便令详细判决。如防御、团练、刺史州有应申报节度使的公案,也仰本处录问过后,即得申报送达。”同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监申著瑀上奏:“伏乞指挥诸道州府,此后或明显触犯法章的,等文案完毕,任依格法判决惩处。如果未明白事理,不得行责情杖。”依从之。同年闰八月敕令:“古时赏赐在春夏,刑罚在秋冬,将赏赐为此加膳,将刑罚为此不举乐。现在朕急于禁暴,乐于劝能。如果秋后有功,不可等待冰融而行赏;春时有罪,不可等待霜降而加刑。逐渐趋向太平,方行古道。何况赏赐不在僭越,那么立功的人转多;刑罚不滥用,那么犯法的人渐少。其在京或遇到行极法之日,应当不举乐,朕减少日常膳食。诸州使遇到行极法之日,也禁止声乐。”

长兴二年四月二日敕令:“诸道州府各设置病囚院,仍委托随处长吏,专切留心。如果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治疗完毕后根据所犯罪轻重决断。如敢故意违反,致使本囚负屈身死,本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年从夏初至八月末以来,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同年闰五月敕令:“应律令、格式、六典,按旧制,令各有关部门各自在中间录出本局公事,详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兼粉壁书写在公厅。如果没有廨署的,其文书委托官主掌,仍然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己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须知次第,仍令御史台告谕。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完毕,其间或有不可便行及曾经厘革事件,委托逐司随即申中书。”

四年六月,大理正张仁瑑上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然有骨肉,当时不容许收葬,都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内,或残害尸发,多致邀求。按官狱令:‘诸大辟罪,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告犯状日末后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木,于官地埋瘗,放置砖铭在墓穴内,立碑在坟上,书写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依从之。同年七月,前潞州屯留县主簿李光鼎献时务:“凡诸道推勘刑狱,请令在本判官厅前当面责勘。根据通判疑状,判官与本司官典同封练,等勘问审理完毕之日,都将印缝分付本典结案。”依从之。

应顺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今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敕狱,并须根据罪状断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余不得便将拟案闻奏。”

晋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令下达到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在押囚犯染病的,并令各处医工看候,在公廨钱内酌情支付药价。或案情轻微的,仍允许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应处杖责的,仍等痊愈后日期处罚。”

四年九月,相州上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说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令:“今后凡有贼人,按格定罪,不得没收家产。天下诸州依此。”

五年三月十日敕令:“割耳称冤的人,按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令,如有触犯的,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再申明。今后所陈述的,与为勘断,割耳之罪,按律别科。”

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省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说:“请求今后凡是散官,不论官阶高低,如果犯罪不得用官职抵罪或交纳赎金,也不得向上请示减免。”详定院复奏说:“所有内外文武官员,有品级的官员自然依照品官的法令处理;没有品级但有散试官身份的,所有内外带职的朝廷大臣、宾客随从、有功的将校等,请求都按九品官的标准处理。至于京城军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内外离任的镇将等,请求都依照律文,不得向上请示减免或当赎。那些巡司马步司判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也请求按流外职处理。依照律文,杖刑以下的按决罚条例执行,徒刑以上的仍然依照当赎法处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时,各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从五品官的标准处理;各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从六品官的标准处理;节度掌书记、防团判官、两藩营田等判官,按从七品官的标准处理;各道推巡及军事判官,按从八品官的标准处理;各军将校、内诸司使司副、供奉官、殿直,则临时上奏听候圣旨。〉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令:“应当命令四京及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以上日子都不得执行极刑。如有已判决的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后施行。”

开运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详定院上奏:“今后在京及诸道州府,如有按敕令判决笞杖的,差一员公干清强官监视。”依从之。

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节文:“今后所有各种犯罪,除反逆罪外,并不得没收家产,诛连骨肉,一依格令处置。”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起今后所有天下诸道州府判决死罪的,等判决完毕后录原案闻奏,仍分明记录推司官典及详断检法官姓名。其检用法条用朱笔书写,不得漏落。”

显德元年十月敕令:“所有各司贼盗,应委托本府州节度防御团练等使、刺史专门负责清除。其部内凡有贼盗及逃走军健、各种亡命之人,并须觉察,设计差人收拿,不计远近,以抓获为限。所有婚姻争斗、贼盗公事,仰逐处长吏亲自审问,仍令本判官不断提举,迅速区分,以光敕命。凡有大辟罪判决完毕,其公案申报上奏,今后仰抄录要当事节,并在前面用朱笔书写罪人入狱至判决完毕的日数闻奏。”

二年四月五日敕令:“所有诸道在押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的,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克扣罪人口粮。仍令不断供给水浆,打扫监狱,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疾病的,白天差人看承医疗。”

五年七月七日敕令:“州县自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根据情状轻重使用,不得超过臀十五杖。因责情杖致死的,具事由闻奏。”又敕令:“各种盗贼经判决后仍施行盗窃,前后三次犯,并曾经官府推问伏罪,不论赦前赦后、赃物多少,并判决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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