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断屠钓
五代禁断屠宰与弋猎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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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五代时期禁断屠宰和渔猎的敕令记录。
阅读提示
注意各条敕令的时间、地域范围和处罚措施,并观察朝廷如何将短期禁令转化为长期制度。
断屠屠宰杀牛卖肉自死牛鹰隼
梁干化二年四月敕令:“近来星辰运行失度,正在修禳,应当命令两京及宋州、魏州从本月到五月,禁止屠宰。”
后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令:“凡是军人、百姓将牛驴及马宰杀货卖,今后必须断绝。如有胆敢故意违反,便当擒捉,不问职位高低,在所在处斩首后上奏。其本军指挥使,若不严加管束,致使军内有人违犯,在别处被捉获,也应当受到处分。”
天成二年三月敕令:“访闻京城坊市军营,有故意违犯条规,杀牛卖肉的人,仰仗府县军巡严密纠察,如抓获所犯之人,依照条例科断。如果是自然死亡的牛,即令出卖,每斤不得超过五文。乡村死牛,只报告本村节级,然后照例缴纳牛皮,晓示天下,以此处理。”
长兴二年九月敕令:“那五方现存的鹰隼之类,都应当放归山林。此后各类人不得随意进献,仰仗合门使,如有此类贡奉表章,不得引进。”
三年五月一日敕令:“凡是罗网弹射以及各种弋猎的工具,等到冬初,都应当停止。如有犯者,随处的官吏处以违禁之罪。从今往后每年二月中,便作此敕令晓谕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