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徒流人

李元龟奏请处置徒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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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清泰三年,刑部郎中李元龟奏请依照开成格处理徒流人放还事宜,获准施行。

阅读提示

注意奏章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开成格)与当时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以及皇帝最后批准所体现的制度调整。

徒流人开成格御史台大理寺放还本贯

后唐清泰三年二月,尚书刑部郎中李元龟上奏说:「依照开成年间的格式,凡是判决天下徒刑、流刑的人犯到达流放地点后,当地官府应当立即申报御史台,等到服刑期满之日申报上奏,才能释放返回原籍。近年来,凡是徒刑、流刑的人犯,当地官府虽然上奏了,但不向御史台申报,也不报大理寺,因此不知道释放返回的年月,希望依照格式律条处理。」后唐末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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