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杂录
五代禁令:禁私历与管控天文图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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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至后周时期,朝廷多次下令禁止私造历书和传播天文谶纬等书籍,并规定历日须经官方造定方可雕印。
阅读提示
注意敕令中列举的禁书范围,以及允许保留和禁止流通的书目分类;注意历日必须官方奏定方可雕印的规定。
私历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
后唐同光二年九月,司天监上奏,请求禁止天下制造私历的人。朝廷听从了。
周广顺三年八月敕令:“从今以后,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得拥有以及暗中传习,有这些的都必须烧毁。司天台、翰林院本司的职员,不得将前代所禁的文书拿出外借给人传抄。那些关于时日、五行、占筮的书不在禁限之内。每年的历日,必须等候本司重新计算奏定,才能雕印,本司不得暗中出示给外人,如果违反,依照法律科罪。”
显德三年八月敕令:“所有各种阴阳占卜书,应让司天台、翰林院召集官员详细审定。这些书如果是曾经前代圣贤使用、合乎正道的,只可存留;那些浅近妖妄、不依据典籍的,都可以毁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