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起请杂录
五代起请杂录:官员任免与铨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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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后唐、后晋时期关于官员任免、罢任、求官等起请杂录的敕令奏议。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需注意各条奏疏的时间、上奏机构及皇帝的批答,其中官职名称繁多,需理解其等级关系。
后唐同光二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凡有进状乞求官职,以及各州府奏请判官、荐举前资官、自己到中书求官等,所称的官衔多有超越本分。中书既然没有旧案,授官凭什么作为依据?今后凡是各种前资官,如果应该任命官职的,除了最近曾任朝官,以及有科举及第、历任清要官职为众人所知的以外,都必须追回前任的告身敕牒,由中书检查核对,方可拟定进呈。”后唐帝听从了。
长兴元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说:“今后凡是在京以及各州府的判官,任满替换一年后,才得以求取官职,破格提拔的人才,特降敕命,不以此为例。”后唐帝听从了。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进言:“前任太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都在任时允许满二十五个月,如果替换,已经过了二十个月,即另外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才进入太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才进入少卿监,今后都只三任,每任须月限满且无殿责的,便进入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允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才进入大将军,今只以三任为限,三任大将军,才进入上将军,并须每任满月限无殿责。或者曾任金吾将军、街使、藩镇、刺史,特降敕命并不拘于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以下任其自行征召。凡是朝官出任外任,罢任后一年,才允许陈请。诸道幕僚未曾升朝者,如果官兼三院御史,就授中下县令;如果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相同。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相同。各州防御使、团练使、判官、推官,都允许本州征召,中书不再授任。凡是出任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以及省衔,罢任后满周年,允许陈请。各州别驾,不授县令、录事参军,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允许陈请。长史、司马,因代理奏正,比照未有官者送名。”后唐帝听从了。
三年五月敕令:“近来内外臣僚,出入交替任职,逐渐均衡劳逸,避免滞留升迁。凡是两使判官、京畿赤县县令,选取郎中、员外郎、补阙、拾遗、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拔提升任用;一则使藩镇侯伯,另显宾佐阶位;二则使朝列臣僚,完全熟悉时政。今后或偶有缺员,依照此施行。”
晋天福二年正月敕令:“今后凡是朝臣中,有借助才能特别任命外任者,任期届满无过失,将来拟任官职之时,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相同。那些陈请外职,以及不是特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