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刺史

五代刺史县令考核与任期敕令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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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后唐至后周时期关于刺史、县令考核、任期、权限及奖惩的多道敕令。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区分各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内容侧重,关注刺史、县令的考核、任期、司法权限和赏罚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意图。

刺史县令政绩三考受财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刺史、县令,如果有特别优异的政绩,被众人所知;或者招回流亡百姓恢复户口,能增加赋税的人;或者昭雪冤狱,能保全人命的人;或者去除危害事物的积弊,建立有利于当世的新规,有益于时政,被众人推举的人,就请当地官府逐件分明上报,朝廷将商议提拔。如果在任贪财暴虐,杀害百姓,公事治理不好,为政懈怠懒惰,也要加以惩罚。那些州县官任满三考(即任满九年),就应具文申报送吏部,按格式等候敕令铨选注拟,本道不得差遣代理官替代正授官员。”后唐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令:“尚书吏部侍郎裴皞所请求的刺史经三考方可替换调动,以免除迎送的劳苦,如果不是任职时间长久,无法分明善恶。从此以后,到任后政绩有传闻的,就应当就地加恩;如果有治理乖张荒谬的,不计任职月限,便商议替换罢免。”

天成三年五月敕令:“刺史以二十五个月为任期,并以到任之日开始计算。”

天成四年六月,左散骑常侍萧希甫上奏请求分条列举:“县令,凡死罪以下可以自行决断。刺史部内有犯罪,死罪一人可以自行决断。观察使部内有犯罪,死罪五人以下可以自行决断。”敕令:“刺史既然是所属部,怎么可以自行决断,案卷已经形成,必须申报廉使,其余依所奏。”

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令:“刺史、县令、丞尉离职,从今以后如果是现任官,将自己的钱财物资送给离职的人,就不追究。如果向吏民聚敛财物,以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加一等。如果用威刑聚敛,以枉法论罪,那些离任时接受财物的人,减二等定罪。”

后周广顺二年八月敕令:“今后刺史、县令,有显著政绩才能的,观察使详细审察事状,上报朝廷,朝廷当商议提拔。百姓、僧道不得举荐请求,一切停止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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