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县令上〈录事参军附〉
五代县令录事参军选任考课与惩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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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对县令及录事参军等州县官员的选任、考课、征科职责与奖惩制度。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区分各条敕令的颁布时间与针对的官职,特别关注县令与录事参军职责的划分,以及征科罚则的详细规定。内容均为官方文书,语言简洁,需结合上下文理解制度演变。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令:“天下诸州镇使,官秩不论高低,都在县令之下。”
干化二年三月,诏书说:“要使国家兴盛,必以人民为根本;要抚养疲惫贫弱之民,尤其依靠县令县长。如果选拔举荐过于泛滥,治理抚恤必然违背常理。听说吏部拟定官员,中书授官,有时因为亲友请求,有时被权贵干预,姑且徇私情,不追求真才实学。考虑这些弊端,应当订立规章。今后中书用人,以及吏部注拟官员,都应考察其才能业绩,检验其施政好坏,必须确有可观之处,方可任用。如果还有人施行请托之说,仍借货财,主管部门的吏人,必当追查穷究,从重惩处。”
后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令:“中书先前条奏州县令、录事参军,在正衙谢恩后,应赴内殿谢辞。如果县令、录事参军是除授,应令给事中引见问对;如果是指授,依照旧例,委托三铨尚书侍郎各自引见问对,仍须在前一天由合门进状。”
二年九月十九日敕令:“近来听说藩镇幕职中,有带录事参军衔的,兼邺都管内诸州录事参军,从前都兼任防御判官。设官分职,激浊扬清,如网在纲,各司其职。督邮从事,兼任尤其困难,若不下台阶则宾主之道有亏,若礼贤下士则军州之礼有失。必须改革,以整肃纲纪,应令今后诸州府录事参军,不得兼任他职。如果确实有才能可辅佐幕府,节度使必须奏闻,不得兼任录事参军。邺都管内刺史州,不应当有防御判官之职,今后改为军事判官。如果刺史带防御、团练使额,即得上奏署任防御、团练判官,仍不得兼任录事参军。如此则珠履玳簪,全归客礼,提纲振领,不紊公途。仍交付有关部门。”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上奏:
天下县令,逐年夏秋两税,征科公事。县令之职,征赋为先。如果超过期限拖欠,自有罚责。如果按期了结,不算是功劳。况且如今没有强名的徭役,绝无虚系的税额,百姓根据现苗输纳,官府有指限程期,皆因每到征科之时,事情归于烦扰,尚未交纳,已催逼驱赶。州郡则推勘吏人,县邑则囚禁人户,虽说提举,责在征求,动辄涉及旬日,必然妨碍农事,纵然及期完成,更使黎民困苦。今后请只委任主簿、县令勾当,不得再设置监征。
每一州之中,只在期限完毕时委任录事参军磨勘,取最后拖欠的县分,写明县令、主簿名衔,申报三司使奏闻,明确责罚。所欠税额,如是本道长吏及判官衙门节级并形势庄田,不服从县司征督者,县令必须亲自经本州论列。如果依旧不纳,便可直接申报三司,责罚之时,以定轻重。其县令到任之初,须准近敕,交割户口帐籍。至替任之时,比较多少,如果增多,即量加酬奖,若导致逃窜,则另示科刑。所望赏罚不过差,公务归于修举。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粮料使等,其职本不在亲民,公事止于提举,每到征科之日,皆须一例奖劝。或有征督拖欠,令佐独自担当。伏请今后凡是征科完毕之日,比较功过,只归于令佐。如果一郡之内,诸县皆及期程,公事修举,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甄奖;如管内诸县,并有阙失,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责罚。
皇帝听从。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敕令:“条流公事数内一件。县令教化融洽一方,位居百里,在于专心勤政课税,抚育疲惫之民,如果因循苟且,是辜负委任。应令各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如增添户税最多者,具名上奏,与加章服酬奖。如稍有酷虐,任意征求,减落税额者,并具奏闻,当行朝典。其县令仍令州司批给解由历子之时,具初到任时所交得户口,至得替时增减数额,分时批凿。将来除官及参选,委中书、门下并铨曹磨勘,应令三京及诸道州府准此。”
四年五月五日,户部上奏:
三京、邺都诸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先定格例如后。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欠三分以上者,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罚七十直,本曹官罚五十直。县令罚一百直,勒令停官。簿尉罚七十直,移摄闲官。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各徒二年,仍配重役。本孔目、句押官典杖七十,都孔目官、句押官杖六十,并退职,衙前收管。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欠二分者,本判官罚三十直,录事参军罚五十直,本曹官罚四十直。县令罚七十直,移摄闲官,簿尉罚五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八十,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杖六十,都孔目官、句押官笞五十。
一、限满后十分中只欠一分以下者,本判官罚二十直,录事参军罚三十直,本曹官罚二十直。县令罚五十直,簿尉罚四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七十。本孔目、句押官典笞五十,都孔目官、句押官各罚五十直。以上所立条件,若是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等,即取一州都征额上比较,其县令、簿尉及典押以下,即将本县欠数比较。
一、所征收的夏秋两税,如果按照省级规定的期限全部完成,本判官和典吏将上报朝廷,请求改转官职和资历。录事参军、县令上报后,请求批准留任一年;如果任期已满即将离任,则转为兼任官职。如果在一任之内,税赋没有拖延,就上奏请求赐予章服(官服)。如果是代理官员,也委托本处上级官员,让他们再代理一年;如果又建立了功劳和能力,就详细写出情况上报尚书省,以便上奏朝廷,必定会下达正式的任命。本曹的判司、簿尉,则上报请求减少两次铨选。或者在一任之内,税租全部完成,或者是代理官员,则委托各处在尚书省核查后上报朝廷,另行给予奖赏和酬劳。州府的都孔目官、句押官,本孔目、句押官和典吏等,按照军职的规则升迁。其中都孔目官、句押官,如果已经达到押衙的职位,或者原先已有官资,也考虑上奏请求奖赏和酬劳。州司和各县负责征收科税的典押,每处给予赏钱三十贯,平均分配。
长兴元年七月敕令:“访闻诸道州府县官,自徇虚名,不惜人户,皆于省限前行帖催驱,须令人户贵买充纳。此后征科事办,亦不酬劳,本处不得申奏。如违限稽慢,即准条流责罚。如添得廨宇,招得流民,无害于公私者,当以名闻,特行恩奖。”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各道奏报说:「推荐州县官时,有的官员原有官衔内有赐紫金鱼袋的情况。根据长兴元年九月十七日敕令:『州县官如果按照常规,要经过十六次考核才能获得绯色官服。倘若已经佩带金印紫绶,当然难以再让他们去担任县令、录事参军等职,如果确实需要借助他们的才能,则可以任命其他职务,必须符合通行的规则,避免超越既定的制度。』应当命令今后各道州府,不得推荐身穿紫色官服、合宜身份的官员担任州县官。」奉敕令:「文职官员的官阶官衔内已有金紫衔的,尚且不允许再担任州县官,那么武职官员带有银青光禄大夫等阶衔的,也应该相应规定。应当命令各道州府,从此参照文职官员赐紫的条例,不得再推荐带有武职银青阶衔的人担任州县官员,并将此规定交付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