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杂处置
五代选官制度杂处置敕令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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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各朝关于选人试判、注拟、告身管理等选官制度的敕令。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朝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内容变化,关注选人试判、注拟等具体规定。
后唐天成三年八月,中书舍人刘赞上奏:“请令选人依旧试判。”后唐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同年十二月下敕:“选官部门中的官吏,滥进的人很多,从今以后,都命令各自记录三代家状、乡里、在朝骨肉,先在南曹印署,交纳吏部、中书、门下三库各一本。等得到判印状,才允许所司给付新签告,同时本任处及乡里,也各具一本交纳逐处州县。”
四年十月下敕:“那些诸道选人,应当命令三铨官员都在省中仔细磨勘,没有违碍后,就具格共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然不得像以前一样在私第注官。”〈不分三铨注官,从这时开始。〉同年十二月下敕:“三铨公事,应当依照近敕指挥,仍然只使用吏部尚书铨印,并都交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权且收管记奏。”
长兴元年三月下敕:“那些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发后,将历任文书告身连黏,应当命令吏部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黏纸,具写前后历任文书,总计多少纸数,兼具年月判成,授官去处缴尾完毕后,给付本人。”〈这是担心分假于人的缘故。〉同年十月,中书上奏:“吏部流外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以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应当超一资注拟,次者依资,又其次者与同类官注拟,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今古,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选人或有元通家状内乡贯不实,候将来赴选,并令改正,一一依本属乡县及有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应当都不加选限。”后唐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同年十一月,吏部南曹关试今年及第进士李飞等七十九人,其中三礼刘莹、李诜、李守文,明算宋延美等五人,所试判语都相同。不久勘问情状,称傍晚逼近考试,偶然拾得判草写净,实在不知道判语不应该一般。敕:“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曹试判,激劝校官。刘莹等既然不攻文,应当直书其事,岂能相传藁草,侮渎公场,考究情由,实为忝冒。及至定期覆试,果然听说自擅私归,暂且命令所司落下,其所给春关,仍各追纳放罪,许后放举。从此南曹凡有及第人试判之时再效仿此的,准例处分。”
二年五月敕令说:参加科举和选官的人,向来艰辛,因为战乱之后的缘故,很多人丢失了授官凭证。如果没有宽延的途径,这些人就永远成为被贬斥和遗弃的人了。那些丢失告身的人,先取本人的陈述状:在授官那天,是什么人主持铨选,和什么人是同僚,上任时与什么人交接?仍然要核查历任过的州县。如果情况属实,立刻取任命官员三人的担保证明然后施行。
三年五月下敕:“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谬,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同年十二月二日下敕:“准近敕,应前资朝官及诸道节度、观察判官,罢任一周年后,许求官。那些出选门官,虽准格例送名,未定别与除官年限。从此应除选门官等罢任后,也应当一周年后,允许再除授。仍令于所司投状磨勘,申送中书门下。”
晋天福二年十月下敕:“选人试判二道。”
三年正月下敕:“今后选举人文解差谬,过在发解州府官吏,那些选人、举人,也准格处分。”
五年三月,下诏令四时听选,吏部三铨拟官旋奏,不在团甲之限。
汉干祐二年八月下敕:“今后诸色选人,年及七十者,应当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任注县令。”
三年七月下敕:“吏部南曹,今后及已前应有令佐招添点检出户口,据数须本处合征税赋钱物数目,于解由、历子内,一一开坐批书,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周广顺元年十月下敕:“选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阙员选人,分为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在今年选人不多,应当命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同共判署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