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帐籍
五代帐籍制度与地方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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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记载后梁与后晋时期关于户口帐籍和赋税帐籍的奏请与敕令。
阅读提示
注意本章为制度记载,注意后梁与后晋两条敕令的差异,以及帐籍制度与地方官考核的关系。
帐籍户口赋税征科藩侯郡守
梁开平三年三月,尚书户部上奏说:“请求下诏天下各州府,按照旧的规定申报送上户口帐籍。”皇上听从了这个建议。
晋天福九年八月下敕令说:“天下各州,各自将所管的钱谷,以及秋季夏季征收的赋税,制成帐籍,每一季度上奏一次,一年赋税到期限时,其藩侯郡守再委任满一年。第二年又不拖欠,允许三周年任满。三年都办理完毕,另外商议升迁或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