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逃户
五代逃户归业与庄田承佃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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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后唐、后周对逃户归业及庄田承佃的敕令规定。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敕令中不同年限的归还比例,以及针对契丹回归和冒佃的特殊规定,体现当时政治军事背景对土地政策的影响。
后唐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殿中监李延范上奏说:“请求指挥各道州府,每当逃户归业后,委派州司各给公凭,两年内免除两税和差科。如有违反,允许州里论告追究。如果州县官招得五百户以上,请求按等级奖励。”皇上听从了。
长兴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敕令:“各处凡有今年因水涝成为逃户的,其庄园屋舍桑枣,一物以上,都可以指挥州县,散发到乡村,委派各村节级、邻保人,分明登记文簿,各自管理现有之物,不得擅自毁拆房屋,砍伐树木,以及散失动用什物等。等本户归业之日,依照原数,责令交付完毕,并出具无欠少保证状,申报本州县。如原数内称有少许欠缺,归业户陈状诉讼,所犯节级及乡邻保人等,都科以违敕之罪,并勒令加倍赔偿。或者到来年春耕入务后,有逃户未归者,其桑土允许邻保人请佃,供纳租税,耕种后本主归来,也照上指挥,至秋收后归还。”
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敕令:
应自以前及今后有逃户庄田,允许他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论荒熟,并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换一分。以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只仰交割与归业人户佃莳。
一、靠近北方的各州,自从契丹造成离乱以后,乡村的人户大多被番军掳掠到北方。近来常有百姓从番界回来,但他们的庄田已经被别户申请占取,无处可归。今后如果有在五年之内,原主回来认领的,不论桑田土地是荒废还是肥沃,庄园中交还三分之二;十年之内回来的,交还一半;十五年之内回来的,交还三分之一。上述承佃户,如果是自己出力另外建造的屋舍,以及栽种的树木园圃,都不在归还之列。如果超过十五年回来复业的,其庄田除了本户的坟茔外,不再交还;如果有荒废的桑田土地,承佃户自己无力耕种,只应交割给复业的人户耕种。
一、应有坐家破逃人户,其户下物业,并许别户陈告,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充为承业,不限年岁,不在论认之限。所有本户及乡村节级,重行断决。
一、诸州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论认。仰本县立差人检勘,交割与本户为主。如本户不来归业,亦许别户请射为主。所有冒佃人户及本县节级,重行科断。如冒佃人户自来陈首承认租税者,特与免罪。
一、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应有逃户抛下庄田,自来全段无人承佃,曾经省司指挥,开辟租税者,宜令本州县招携人户归业,及许别户请射为主,与免一年差科色役。至第二年已后,据见在桑土及租莳到见苗,诣实供通,输纳租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