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杂录

五代田土婚姻诉讼时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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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段记载后唐与后周关于受理田土婚姻诉讼的时令规定。

阅读提示

注意两道敕令所规定的诉讼受理时间差异:后唐仅针对桑土,后周则涵盖婚田词讼,且后周对例外情形有补充说明。

桑土婚田词讼州县公事侵夺

后唐天成二年十二月三日敕令:“全国的百姓,都要缴纳王税,每年的生计,只在春季。深恐有些地方,有无知的人,不自己增加修整产业,动辄就搅扰乡邻,既然扰乱了官府,必须严格制定规章。应当从今以后,凡是有关争论确认桑田土地的,二月以后州县不得受理诉状,十月以后才准许诉讼对质,仍命令各地官吏,依据前后的条例法令,按照情理裁决。”

周显德四年七月敕令:“从今以后,凡是有人申诉物业婚姻的,从十一月一日以后允许接受诉状,到二月三十日暂时停止。从二月三十日以前,如果有陈诉,到暂时停止的日子公事还没有了结的,仰仗本处州县,也应当尽力追究审理,必须看到定夺了结。那些本处的官吏,如果敢于违抗怠慢,都应当从重责罚。从三月一日以后到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有婚姻田产词讼的,州县不得受理。如果是相互侵夺,情理上妨害严重,不可拖延的,不受此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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