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奴婢

五代良贱禁令与奴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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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了后唐、后周关于保护良口、惩治掠卖奴婢的敕令与刑统条文。

阅读提示

注意区分不同时间(后唐、后周)和不同敕令的内容,理解其中对良口、奴婢、居停主人等的界定和处罚。

百姓妇女婢妾良人契券良口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令:“所有百姓妇女,被俘掠到别处做婢妾的,不得扣留,任凭亲属认领。”

天成元年十月三日敕令:“京城各道,如果不是正口(良人),不得私自书写契券,随意役使良人。”

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诱骗良口,勾引逃亡奴婢,以及买卖所资助的资财行装的人,那些诱骗勾引的人,请求处以死刑,良口奴婢,都按照法律条文处理。如果是窝主,原本不是勾引的人,请求从重处罚。如果有分得赃物达到三匹以上的,处死。如果有将良口贩卖到番界的人,窝主明知是卖给番界,却不告官的,也请求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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