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夺情
后唐夺情起复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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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应顺元年敕令规定夺情起复的不同处理方式。
阅读提示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在战争背景下对官员守丧制度的变通处理,反映了忠孝观念在制度中的实际运用。
夺情终制金革卒哭起复
后唐应顺元年闰正月十六日敕令:「凡在服丧期间,都必须守满丧期,只是因为战争需要,才有夺情起复,以孝移忠,借其效力。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者,应在卒哭之后起复授官;不带正官者及供奉官、殿直承旨等,应在卒哭之后休假日期满后赴职;其中带有承班官者,只以检校官充任职务,服丧期满后加授原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