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定格令
五代律令格式的删定与编集
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books/wudai-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9/chapter-3
本章概要
本章记录了五代梁、唐、晋、汉、周各朝删定、编集律令格式的敕奏与施行过程。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朝在法律文本上的取舍,如梁、唐、晋、汉、周对前朝法的态度,以及条文从繁到简、从古质到易会的变革趋势。
梁开平三年十月,敕令太常卿李燕、御史司宪萧顷、中书舍人张衮、尚书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尚书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到四年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新删定的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求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布施行。”皇帝听从了。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刑部尚书卢质进上新集《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
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上奏:“奉八月二十八日敕令,因大理寺所奏管见四部法书内有开元格一卷,开成格一十一卷,故大理卿杨遘所奏行伪梁格并目录一十一卷,与开成格稍有差错,不知是只依杨遘先前所奏施行,还是另外颁布圣旨,令臣等重新商较刊定奏闻。如今不如废弃伪梁的新格,施行本朝的旧章,遵行它,违者抵罪。”到其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上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令:‘应当依李琪所奏,废除伪梁格,施行本朝格令。’伏详敕命,未包括律令。伏以开元朝与开成朝相隔七帝,年代已深,法制多异,且有轻重。律无二等,若将两朝格文并行,恐怕重叠差错。况且法律是天下的大理,不是一人的法律,而是天下的法律,所以是一代不变之制。又准敕:‘立后格合破前格。’若将开元格与开成格并行,实在难以检举。又有太和格五十二卷,刑法要录一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中刑法格后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长久未检举,伏请决定其取舍。奉敕:‘应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共同详定一件格施行。’如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规定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如今想暂且使用开成格。”皇帝听从了。
长兴四年六月,敕令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中书舍人卢道导、尚书刑部侍郎任赞、大理卿李延范等详定《大中统类》。
清泰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卢损等进上清泰元年已前十一年内的制敕,可长久施行的共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其中未选中的,各令本司封闭,不得使用。敕令交付御史台颁布施行。
晋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上奏:“伏见天福元年十一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如今诸司每有公事,现执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编敕施行,称明宗朝敕,除编集外,并已封锁不行。臣等商量,希望差官将编集及封锁的前后敕文,再详细审定。其中经久可行的条件,单独录奏闻。”皇帝听从了。于是差左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丞吕琦、尚书驾部员外郎知杂事刘皥、尚书刑部郎中司徒诩、大理正张仁瑑共同参详。到四年七月,薛融等进上详定的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三十一卷,令有关部门抄录,与格式参用。
周广顺元年六月,命侍御史卢亿等,将晋、汉及国初关于刑法敕条一十六件,编为二卷,命名为《大周续编敕》。
显德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上奏:
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烦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
我认为刑法是驾驭百姓的缰绳和马嚼子,是纠正弊端的斧头和锤子,所以鞭打杖击在家中一天也不能松懈,刑罚在国家中一天也不能废弃,即使是尧、舜淳朴的年代,也不能舍弃这些而达到治理。如今奉皇帝的诏书,删定律令之类的书籍。我私下认为律令这类书,是达到治理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减,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称为常法。朝廷所施行的,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以来到汉末的编敕三十二卷,以及本朝的制敕等。判决案件、确定刑罚,没有超出这些的。律令的文辞古朴,阅读的人难以详细明白。格敕的条目繁多,检阅的人有时会有疑惑或错误。加上偏远地区,贪婪狡诈的人,凭借这些做坏事,逐渐成为弊端。正逢圣明的时代,应该申明统一的规则,希望百姓不陷入刑罚,官吏知道自己的职守。
我们这些臣子商议,希望按照圣上的旨意施行,并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刘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寺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的法令,整理成书卷。法律条令中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就根据原文进行解释;格敕中有繁琐复杂的部分,就根据情况删除,只求明白事理、精简文字,并且直接书写容易理解。其中有轻重不适宜、在古代合适但今天不合适、相互矛盾、在此可行而在彼不可行的,都应当改正,不要有所拘泥。等到编纂完成之日,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的官员,以及两省五品以上的官员参详可否,然后送中书门下评议确定,上奏请示后施行。
皇帝听从了。到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上奏:
所编纂的内容集成为一部,另附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命名为《大周刑统》。恳请颁布施行于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并通行,其中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已被尽数采纳,不再属于法司执行的范围。历来由朝廷直接下令指挥公事,三司临时制定的法规,以及州县目前施行的规定,不在这次编纂的范围之内。凡是京城各官署处理的公务,各自都有现行的条例,希望命令本部门删减整理,送交中书门下详细审议后上奏报告。
奉敕:“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