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定赃
五代赃罪量刑法令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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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各朝对赃罪量刑标准的法令调整。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各朝法律条文的差异,特别是赃物计量单位(匹)和不同罪名(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的区别,以及杖、徒、流、绞等刑罚等级。
后唐长兴四年六月十四日批准敕令:“枉法赃十五匹处绞刑,按格令加至二十匹。自从战乱以来,廉洁知耻的人很少,执行法律号令,告诫人们远离财物。国家一直重视生命,上下颇能遵守禁令,犯罪逐渐减少,法律也应当减轻。今后犯枉法赃的,应当按格文处理。赃名条文内有以准加减及同字者并倍累赃,都应当按律令格式处理。凡有告发事情的人,除盐曲条格外,应当根据轻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赏的范围之内。”
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上奏:“所施行的法律中窃盗条,按建中年间,赃满三匹以上处决杀死,不满三匹酌量情节处以杖刑。本朝因为酌量情节的条文不确定,下诏御史中丞龙敏等商议。赃满三匹,按旧法;一匹以上,判处徒刑一年半;一匹以下,按罪处以杖刑。大理寺丞又因为量罪的条文不确定,上报集合大理寺重新商议。现在议定赃满一匹,徒刑二年半;不满一匹,徒刑一年半;未得财物,杖七十。”皇帝听从了。
二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刺史位列公侯,县令是百姓的父母官,只应加倍抚养,怎能自己制造创伤?前些时候张宗允,被胥吏诉讼,应当处以极刑,法司援引律条,罪只限于徒刑流放。我听说立法稍微严格,人们就不敢犯法,现有的法律,希望下达有关部门再斟酌。”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一同上奏议说:“按律,枉法赃十五匹绞刑,天宝元年加至二十匹。请求今后枉法赃十五匹按律绞刑,不枉法赃按三十匹加徒刑流放。受所监临赃五十匹流放二千里。现在请求依统类,不枉法赃超过三十匹,受所监临赃超过五十匹。”皇帝听从了。
晋天福五年十月敕令:“今后窃盗赃满五匹的处死,三匹以上判决杖刑流放,以盗论处的按律文处理。”
汉天福十二年八月敕令:“天下凡有关强盗捉获,不论赃物多少,审问属实,都应当处死。”
周广顺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的,都按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例施行。各处犯罪的人,除反逆外,其余罪行都不得没收家产,牵连骨肉,一律按格令处理。请再次下达明敕,颁布天下。”于是下诏说:“赦书节文,已有改革,担心边城远郡未能详细知晓,应当再申明,以免错误。那些盗贼,若是强盗,都按向来格条判决;犯窃盗的,计赃绢满三匹的,都按律处决杀死。其绢按本地最高估价为准,不满三匹的,分等级判决。凡有夫妇人被强奸的,男子处决杀死,妇人不治罪;犯和奸的,男子妇人按律判罪,罪不至死;其余奸私,按格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