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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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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中的赏罚规定,在旧史书中往往散见各处并有完整保存。只有现在的法令中有兵卫之制,律法中有擅兴之条,自汉代以来,沿革删定,随世代不同而有差异。
宋朝制度,大将每次出征讨伐,都赐予御剑随身,有违犯军令的,听任其自行处决。同时设置随军赏给库,或者交付空白委任状和符节,有立功的人,听任大将根据情况封赏,不必等待朝廷批复。景德初年,真宗关注边防事务,开始增订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兵,皇上又下诏命近臣参酌制定,比旧文更加详尽周密,颁布到边境,可作为永久规式,与律令并行。现在列于下方。
赏格:阵获、转迁、赐物等第共三等阵:以少击多为上阵,兵力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三等获:根据敌军数量按十分比计算,杀获四分以上,损失不到一分,为上获;二分以上,损失少而获得多,为中获;一分以上,损失与获得相当,为下获(以上都指大势取胜的情况,如果虽有俘获但溃败,不适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第二等,三资为第三等,二资为第四等,一资为第五等。以上转官至诸司使副的,即按平转之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为第一等转官,上阵中获为第二等,上阵下获为第三等;中阵上获为第二等,中阵中获为第三等,中阵下获为第四等;下阵上获为第三等,下阵中获为第四等,下阵下获为第五等。
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赐物,临时根据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以上确定阵获上下后上奏取旨。
转阶级:三转为第一等,两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以上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由所属处填发牒文补充完毕后上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证,发牒上奏,请求降旨。其军都指挥使以上,上奏听候朝廷旨意。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以上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绢三匹,钱三贯,为第四等;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指挥使以上,委托各主将根据功劳大小,约略比照此等,从优加赏,给赏完毕后上奏朝廷。
绢十匹,为第一等;绢八匹,为第二等;钱十贯,为第三等;钱五贯,为第四等;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以上第二等赐物,如果有原来支给锦袄子、腰带的,仍按旧例支给,并将价值纳入准赐物等级配折。第四等以下,不再支给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敌,箭矢未交,先锋驰入,冲锋陷阵突出敌群,敌军因此破败的,为奇功。
或者敌军精锐坚固,城池险要牢固,山林阻隔险要,道路遥远,以及救兵接应不上,如此之类,既然克敌制胜,难易相差很远,都不可以按常规标准酬赏,委托主将临时记录上奏施以旌表赏赐。
一、杀敌,斩首一级的,给第四等赐。其中临阵袭营,率先效命,以及突入敌群深入,各有杀获的,给第二等转。转,指转阶级,以下条款中“转”同此。
一、临阵或袭营,活捉敌军,每一人,给第二等转。
一、活捉敌军头目的,给第一等转。
一、袭击敌军营寨,能使营寨动摇敌军混乱,因而攻入击破的,如果是使臣率领,给第三等转官;如果只是军员率领,给第一等转,并都给第二等赐;随从军士,各给第三等赐。如果使臣率领并有军员随从,其军员给第二等转,赐物同上。
一、临阵能效命杀退敌军的,除主将按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不是活捉斩首的,每人给第五等赐;如果与敌军对阵,未分胜负,因策应而得胜的,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拦截抓获敌军探马游骑的,给第二等转。
一、深入杀敌导致受伤的,给第四等赐;虽受伤,仍有俘获,除转迁外,给第三等赐;伤重的加一等。
一、活捉斩首,有受伤的,除转迁外,另给第四等赐,伤重的加一等。
一、临阵砍散敌军头领、旗鼓的,给第三等转,并给第五等赐。如能夺取旗鼓的,给第二等转,并按本等给赐。夺取的,必须主将临阵亲眼看见,以及众人担保,才能行赏。
一、将校临阵受伤,有能救免的,给第一等赐。
一、数人共同活捉斩杀敌军一人,或数十人共同活捉斩杀敌军数人的,除亲自活捉斩杀者按上条赏赐外,其余随从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府都给与公凭证。如果重伤两次、轻伤三次,给第三等转。
一、侦察到敌情的,赐物。如果因此击败敌军,从优酬赏。
一、捕获敌军奸细的,赐物。
一、告发有人与敌军通情报得实的,赐物,并另给所犯之家的妻子、儿女、杂畜、资财。以上三条,都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额。如果有探知敌军重大谋略秘计,因此广泛获得胜利的;如果诱降酋长、城戍以及敌军当权的将相的,都算奇功,记录上奏特别议定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口、牲畜、资财、杂物等,都赐给所获之人;其中马匹和铠甲兵器,交还官府给予补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归官,一半平均赏给战士。其中物品非私人可用的,官府给其价值。
一、活捉斩杀到敌军近上头目,都算入奇功,委托主将记录上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的,都按奇功记录上奏。
一、攻破蛮獠立功的,减西北边境战功二等赏赐。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的,支绢七匹;轻的,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长行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
厢军、义军、弓箭手副指挥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长行以上,重伤二匹,轻伤一匹。
以上是为包扎伤口的赐物,其酒药钱物,都临时根据旧例随伤势轻重支给,用公家物品充任。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所属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按三司规定。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龄二十以上,补充入本军。其中有人才超过本军标准,或不及原军,按标准分配入军,并加倍支给入军例物。其中十五岁以上,身体无残疾,愿意充军的,先支给半分,俸禄等待年满二十,按标准配军。其无人充军的,家属随其自便,并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录用二人,都充任殿侍。如果已在军中,给十将;如已是十将以上,酌情转迁。如果没有子孙可录用,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听候旨意。
行赏约束:
一、立功将士应合酬赏的,都令主将在贼退后、各军未散时,当众评定确立,直接说明斩获受伤次序,务必从简从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证确定,写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转移替换有功人姓名,以致压制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确有功状,被人转移替换压制的,允许到当地官府自行陈述。
一、申报得功将士,使臣都需写明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以及夺得军资器械、并作战年月日、战处离州县远近,仍写明部属等人姓名开列上奏,也必须文字简速,不得拖延。
一、评定将士战伤,其中临阵的,如果背后受伤,不在赏例之内;如果深入杀敌,袭营陷阵,虽伤在背后,不算退怯,也给予赏赐。
一、所有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登记数量,将行前备好,军前需要即时支给外,如果将士得功应赐的,都由主将先给印纸,开具具体内容交付本人。这些印纸不得临阵对垒时散发,以免引起喧闹纷扰,回军后所在州军迅速申请。如有违犯约束的,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令,擅自离队先冲入敌阵的,斩。
一、敌军离阵尚远,弓弩乱射的,斩。指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听到鼓声,应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未射尽(未射尽,指如众人射三箭,自己只射二箭之类),以及抛弃余箭的,斩。
一、临阵,弓弩已搭箭而回头看的,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假装生病的,斩。在边镇,假托以求规避的,绞。或是副部署以上,假装生病的,上奏裁夺。
一、临阵或在敌境,非应传之言,而擅自高声的,斩。非临阵、在敌境的,杖一百。
一、下营完毕后,非正门擅自出入的,斩。
一、侦察人员谎报军情,互相托付以及泄露军情的,斩。
一、将领因私仇,到临阵时相互报复的,斩。
一、临阵失马的,斩。力战,马被杀伤的,不追究。即军员用弱马换军士壮马的,也斩。钤辖以下,除名决配;副部署以上,酌情上奏裁断。
一、交战期间,争夺他人所获首级的,斩。如果众人合力杀获,分不清主名,擅自取走首级的,也斩。
一、追击敌军将帅,指定远近处所而擅自越过的,斩。或未到达指定处所的,也斩。
一、不战而降敌的,或背国投敌的,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并没收其家产。没收家产时,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子、祖孙、兄弟、姐妹、资财、田宅,全部没收充官。其余条款中没收家产同此。
一、战阵中失去主将的,亲兵一并斩首。临阵擅自离开主将左右的,一并按违制之罪处罚。
罚条:
一、泄露军事机密或传播号令泄密的,斩。
一、约定日期会战,或商议军事,迟到的,斩。商议军事时,如因大雨雪或水火,力不能赴的,不追究。
一、军中非大将之令,副将以下擅自发号施令,以及改易旌旗军号的,斩。如果号令不便,必须改易的,先申报大将;如事情紧急迅速,来不及先申报,其改易确实便利的,不追究。即呼号或吹物涉及伪造号令的,也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擅自抽走一人一骑的,斩。
一、会战或临敌下寨,行列不整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的,主管者及违犯者皆斩。
教阵而违犯的,杖一百决断。
一、下营错误不合规则的,主管者杖一百;在敌境的,斩。
一、逃离军队的,斩。非出军临阵之日,按厢禁军敕令处理。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自发兵的,斩。如果贼已迫近边境,须即时派兵马策应,来不及通报主将的,不追究。
一、不等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互勘验核对就擅自发兵的,处斩。得到符契却不发兵,以及不立即发兵(不立即发兵是指出军临阵之时;如果是平常的抽调替换,自然按照常规期限);或者虽然得到符契,但不按顺序,以及没有宣命文牒相配合而报告发兵的,也处斩。
一、临阵率先逃跑的,处斩。
一、各队部被攻击情况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应当救援而不救援,因而导致陷没的,全队部都处斩。
一、不遵守队伍而自己抢前,以及虽然在本队伍内,但在前后行走时或稀疏或紧密,或依附亲近而出队伍跑离的,都处斩。不是公事,擅自进入主将营帐的,处斩。主将营帐内,其他人无故擅自进入的,处斩。随从也一起治罪。
一、丢失旗帜鼓号旌节的,全队处斩。或者被敌人夺去的,也全队处斩。
一、阵势排定后,擅自进退扰乱行列的,前后左右所行经之处,听凭立即处斩。
一、设奇兵埋伏掩袭,务必应机迅速,如前将已经交战,后应立即赶赴。进退接应违背的,处斩。
一、敌人来犯,可以出兵而不出兵的,处斩。
一、命令远出侦察瞭望,没有察觉敌人到来的,处斩。
一、派遣侦察敌军,反而进入敌境,可以前往而不前往,互相推托,以及回来不据实报告的,处斩。
一、有紧急军情,不举烽火;以及看见前面烽火已经举起,后面烽火不接应的,处斩。或者没有警情而误举烽火,导致惊扰城寨;以及举烽火的数目不符合规定,导致误事的,也处斩。承接传递错误而跟着响应的人,不治罪。
一、守城不坚固的,本地分守的官员及主将都处斩。或者围攻敌人城池不坚固的,也处斩。
一、更铺哨所失于守望,夜间巡逻丢失口令,私自到别的营火处住宿的,处斩。
一、行军不进入队伍,冲撞后续马队的,处斩。
一、兵器装备不预先修理整备,导致临阵时不能使用;或者在发给接收时,不立即上报,导致临阵败事的,处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官员,商议军事政务,务必和协公允,即时裁决处理,违者按违制论处;所持意见明显涉及偏私枉曲的,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官员,每次接到下达的宣敕文书,都要记录接收的日期时辰,迅速奏报,延迟的按违制论处。
一、出兵在路途中,以及沿边城寨,负责支给请受的典级官员,敢于克扣减少粮食、草料、衣资、赏赐的,不论多少,都处斩。
一、吏卒与敌人私下勾结往来,或者交谈、通信的,处斩并没收其家产。
一、主管官吏役使不公平的,处斩主管官吏。指指挥使以下。
一、不服从差遣的,处斩。
一、内部相互盗窃的,不论物品多少,都处斩。如果不出军临阵,则按照平常法律。
一、用巧诈手段逃避征役的,处斩。
一、逃避兵役而自伤自残的,处斩。
一、将吏接受贿赂枉法,以及论功定罪时故意不据实的,处斩。过失的,委派主帅量罪判决处理。
一、虚报敌军数量,导致误奏阵获战功的,也处斩。
一、隐瞒欺骗破贼所得收获以及死亡士兵的资财的,处斩。
一、以强凌弱,愤怒争斗酗酒,喧哗悖理恶骂,或者煽动恐吓军队,以及冒犯等级,于理不顺的,处斩。
一、赌博赌钱物的,处斩。如果不是出军临阵,自然依照平常法律。
一、丢失衣甲器械的,处斩。主将看见而不收取,按违制罪论处。以及故意毁坏丢弃军装,或偷盗出卖器械、军装而诈称丢失的,也处斩。
一、大军在路上遗落器械、衣物,都必须移到路旁,让收容后面的人收取,等到下营处,召失主交付。如果他人冒认以及隐匿的,处斩。收容后面的人不收取的,杖打一百。
一、军营中跑车驰马的,处斩。从指挥使以下,都必须步行进入营寨,违者,杖打一百。营寨,指主帅所在之处。
一、贪图争夺财物牲畜而不去杀敌的,处斩。
一、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妄谈阴阳、占卜、道释、鬼神、灾祥,以动摇军心的,处斩。
一、无故惊扰军队,叫喊奔跑,妄说敌人到来,以及夜间呼喊惊动众人的,都处斩。如果敌人乘暗夜攻营,将士擅自呼喊骚动的,也处斩。
一、军营中突然有紧急情况以及失火,在营军人擅自叫喊奔跑的,所在主管官员可以处斩他。如果在守城被围时,也处斩。
一、放火的,处斩,并没收其家产。或者因过失烧毁房屋、军营及财物、粮草积蓄,总计价值钱二贯以上至足的,处斩。
一、军营中发生火灾,除救火人员外,其余人都要严密戒备,如果擅自离开本职掌管的、部队等处的,处斩。
一、进入敌境,军士擅自发掘坟墓、焚烧房屋、杀害老幼及妇女、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处斩。如果主将有命令,命令踏平践踏敌境庄稼、砍伐树木、或焚烧荡平房屋的,不治罪。
一、军士虽然破敌有功,但擅自挖掘坟墓、焚烧房屋、掠夺取财物的,处斩。
一、奸淫侵犯居民妇女,以及带妇女入军营的,处斩。
一、敌人派遣使者进入我军,非主管官员,擅自与之交谈的,处斩。如果擒获敌人以及前来投降的,都须领去见主帅,不得询问敌方情况。如果违反因而泄露军情的,处斩。
一、行军宿营的吏卒私下议论军中事务的,处斩。
一、行军宿营的吏卒接受他人财物贿赂,情节涉及勾结交往的,处斩。亲戚供给馈赠的,不治罪。
一、得到敌人射来的书信,吏卒须立即封送大将,擅自拆开阅读的,处斩。如果士卒有亲戚朋友赠送书信的,须带去主将处验明认领交付,违者,杖打一百。
一、敌军抛弃敌人前来投降,而擅自杀害的,处斩。
一、攻破贼军,率先掳掠的,或者进入敌境擅自掳掠的,处斩。
一、攻破贼军后,因争夺俘虏相互伤害的,处斩。
一、战斗结束撤军时,应缓慢而行,擅自奔跑的,处斩。
一、违反主将临时命令的,处斩。指根据具体事务发出的号令。
一、军队扎营,扰乱行列失去队伍;以及砍柴放牧打水饮马出到警戒线外的,杖打一百。
一、凡是看到奇禽异兽怪物进入营垒以及捕获的,须当时报告主将。不报告而擅自传播的,杖打一百。
三军将士,畏惧我方将领就不畏惧敌人,畏惧敌人就不畏惧我方将领,这就是设置赏罚的原因。明智的将领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彰显利益、显示危害来晓谕众人,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来鼓励立功,等到对阵交战时,都看到斧钺和爵禄之具都在眼前,那么士卒即使想不战斗,也不可能了。所以能使疲弱者勇敢,懦弱者果决,前进有侥幸生存的机会,后退则必死无疑。
过去战国时,秦国的兵力最为雄强,大致是因为能驯养精锐士卒,用庆赏使之习惯,用刑罚使之畏惧。凡是民众想要从君主那里获得利益的,非战斗没有途径。那些有军功的,各自按法令受赏,斩获五个甲士之首可以管辖五家,以此作为赏赐,民众没有不努力的。如果军队大战而大将战死,官吏自五百石以上不能死战的,都应处斩。大将身边的吏卒逃跑的,都处斩。士卒有军功的,剥夺;无军功的,戍边三年。五人为一伍,五十人为一行,战斗中伍内有人逃跑,同伍五人一同剥夺功勋;无军功的,也戍边三年。以此作为惩罚,民众没有不畏惧的。
所以四代都有胜利,纵横攻击六国,六国没有敢于抵抗的,不是侥幸,是有方法策略使它这样的。因此善于用兵的人,诛杀大人物来树立威严,奖赏小人物来显示明察,刑罚上到极点而不避讳权贵,赏赐下到普通而不遗漏低贱,杀戮一个士卒而万人都畏惧劝勉,正是运用了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