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一第三十五

作者:柯劭忞朝代:民国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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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科差税法

元朝中期以后,赋税收入比元世祖时期增加了二十多倍,就连包银这项赋税也增加了十多倍,对百姓的榨取可以说达到极致了。然而国家开支却日益感到不足,这是因为耗费在佛事和赏赐诸王、公主、驸马等皇亲国戚上的钱,没有一年停止过,而额外恩宠和滥赏,超出常规年例的部分更加严重。至大二年,中书省官员上奏说:“常年赋税收入每年纸币四百万定,运送到京师的只有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支出只二百七十万定。如今已经支出四百二十万定,还有应当支付而未给的一百多万定。我们担心财用接济不上,斗胆上报。”

等到元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上奏说:“每年应支出六百多万定,加上土木营建的费用几百万定,宫中降旨赏赐又用掉三百多万定,北部边防的军饷又需六七百万定。如今国库库存只剩十一万定,怎么能充足供应这些不急的开支?应当立即停止。”

在太平无事的日子,收支的悬殊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如果饥荒接连发生,盗贼突然起事,拿什么来应对?因此元朝的灭亡,灭亡于饥荒和盗贼。因为百姓穷困财物耗尽,公家和私人都困乏枯竭,没有不危险和混乱的。现在编纂《食货志》,其条目有二十二个:户口、科差、税法、田制、农政、洞冶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市舶课、常课、额外课、斡脱官钱、和籴和买、钞法、海运、岁赐、禄秩、入粟补官、赈贷、内外诸仓、惠民药局。凡是措置办理的得失,收入支出的盈余亏损,大致都记载在这里了。后世治理国家财政的人,请借鉴这些。

元朝取用于民,按户计算、按丁计算、按亩计算。丁税、亩税,是历代都有的。至于民户充当差发,则从分拨中消除,在添额协济中收录,这种事情尤其纠缠烦琐,是历代所没有的。现在选取其大概,记载在篇中。

元世祖至元八年,命令尚书省核实天下户口,用条例告示天下。起初,太宗四年,统计中原户口得到七十三万多。八年,再次统计中原户口,陆续得到一百一十多万。宪宗二年,再次登记汉地户口。到这时,因为争辩户计的人反复查勘,不能裁决,于是告谕尚书省依照多次颁布的圣旨,分别定夺。凡是应当承担差发的户数,再行增加数额,一并命令协助供应额定内当差的户。其中条例所列,收录充当差发的有:诸王、公主、驸马以及各官员的户口。凡是随营各种人,在壬子年登记后投靠来的人,或者各处容留的人,不曾附籍的,以及各投下人员招收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还有五投下。凡是好投拜人户,以及后来投靠的,或者本投下招收、没有其他劳役的人。还有各投下军站户。凡是壬子年登记后投靠来、没有其他劳役的人,以及各种人有田宅妻子的。还有军户。查照军籍内没有姓名的人,以及原籍贴户不曾应当差役的人。还有站赤户。查照原籍贴户,以及附籍内不见户数的人。还有各种人匠。各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应当差役的人户,附籍军人各种人没有改拨充当工匠的明文,各种漏籍户改正为平民的。还有驱良。依照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军前俘虏到的驱口随处附籍的。本使附籍户下漏抄的驱口,以及不应当本使差役的人。附籍户口在外另立户籍的,或者本使在军籍内作为驱口攒报的。还有驱良。乙未年附籍的民户,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为驱口或者漏籍已经改正为平民的。本来抄过的人,本使户下附籍的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者容留附籍的。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的。主奴都漏籍另居,这次查勘,不见本使下落的。还有放良。民户凭良书随意居住,或者成为良人的。驱口壬子年以前得到良书,却在他人户下作为驱口附籍的。各投下放良户,良书写明不得投靠别管官司的,抄过作为良人,依照良书另立户名的。已经放为良人,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者分当差役文字,仍依照良书作为平民的。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给各投下,以及各官员户计本主放良的。还有新案主户。犯刑的官吏已经断没家属,以及户下驱奴并依照已经断决发付的。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决的杂犯人等,改正为平民的。还有斡脱户。还有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在城里的。还有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的。还有打捕户。壬子年附籍的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的,附籍打捕户查照壬子年原籍不属于打捕户计的,手状称打捕户不缴纳皮货也不当差的。还有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的儒人,或者壬子年另作名色附籍,以及户头身死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的。此外各种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的,只免除本身杂役。还有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查照各籍所没有的。民匠打捕鹰户各种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的。灶户下人口析居的。只充当丝料。还有招女婿养老。女婿妻死另居的,或者已将原妻休弃的。良人驱户女婿的。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的。还有各人户下漏抄驱口,现在已经成丁的。还有随朝及各投下各种承应人,现不应承的。还有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的,都登记为当差户数的添额。

至元二十七年,批准尚书省议定,登记儒户医户户计,拟令除免除杂泛差役外,继续招收的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下诏各种人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各种人,一并遵守世祖皇帝以来历朝定制,不得擅自招收户计,诱占驱奴,违者治罪。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九,到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报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零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的名称有两种:一是丝料,二是包银。

丝料的方法,太宗八年开始实行。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交给官府,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交给本位。

包银的方法,宪宗五年开始确定。起初,汉民缴纳包银六两,到这时只征收四两,二两交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到元世祖时制度更加详细。

中统元年,设立十路宣抚司,确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照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不要遵循近年虚例勘定,应当科取的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少,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户类大致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在各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也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的数目与系官户相同。

减半科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缴纳丝的数目与交参丝户相同。止纳钞户,第一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的数目与丝户相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目与摊丝相同。

复业户并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相同。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的科征,其方法也以户的高低为等。全科户,缴纳一两。减半户,缴纳五钱。

于是将应当科取的数目分为三限缴纳,受灾之地允许缴纳其他物品折抵。其物品各按时价估算为准。

二年,再次确定科差的期限。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令丝料不超过七月,包银不超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令所有诸王并各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应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起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因应当差发的人,多是贫民,那些豪强往往侥幸苟且逃避,下令依照人户产业多少,品第高低,编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用《至元新格》制定科差法,各种差税都由司县正官监视,各种夫役都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等的,都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已缴纳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致沿袭世祖的旧制而有所增减。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

三年,丝一百零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零八十五锭。

四年,丝一百零九万六千四百一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零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零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零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天历二年赋入之数:金三万零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零五斤,棉七万零六百四十五斤。

税法。实行于内地的叫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令各种人,凡是种田的,依例缴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令汉人以户计缴纳赋税,西域人以丁计缴纳赋税。每户科粟二石,又因军粮不足,增加为四石。

九年,于是制定了科征的法规,命令各路核实民户成年男丁的数量,每个成年男丁每年征收粟米一石,驱丁五斗,新户的丁和驱各减半,老人和小孩不征收。对于耕种的人,有的按其牛具的数量,有的按其土地的等级来征收。丁税少而地税多的,缴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缴纳丁税。工匠、僧人、道士按土地征税,商人按丁口征税。虚报不实的人杖责七十,徒刑二年。并命令每年将数目登记在册,由课税所上报中书省以闻知皇帝,违反者杖责一百。

到世祖申明旧制时,于是输纳的期限、收受的规格、关防的管理、会计的方法才开始完备。

中统五年,诏令僧人、道士、也里可温、答失蛮、儒生,凡是种田的,旱地每亩纳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是应该缴纳丁税的,蒙古人、回回人、河西人、汉人以及工匠和各种投下的各色人等,按规定征收地税之外,蒙古、汉人的军户和站户减半缴纳。后来汉军又定额赡军地四顷免税,其余全部征收。

至元三年,诏令在别处种田的寄居户,其丁税在附籍的郡根据丁口征收,地税在种田的地方根据土地征收。散漫逃亡到河南等路的户,按照现居居民户纳税。

至元八年,又命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等地,地税与前面僧人道士的标准相同。

至元十七年,规定各路差税课程,增收的立即上报,隐匿的治罪,不必亲自丈量土地增税,以免惊扰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纳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各路就近仓库交纳粟米。远仓每粟一石折合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派正官一员管理,每石附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是粮食到仓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的治罪。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的,依律处置。如果近下户距离仓库远,愿意出脚钱,就让附近民户代为交纳的,允许。凡是纳粮,用官府颁发的斛斗收受,一律是干净圆润的新米,如果有糠秕,责令仓官等人赔偿。缴纳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限的,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如果延误期限或税粮不足,各处的达鲁花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治罪。任期届满的官员,有拖欠税粮的,不发给离职凭证。

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重新规定上都、河间的缴纳期限。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大德七年,江南行御史台上奏说:“法律有万世不改的,也有随时应改的,不能一概而论。臣认为汉军旧例每户额定赡军地四顷,其余亩数都令纳粮,虽然曾多次下发文书,但实际上难以实行。如今军户人口逐渐增多,所承担的军役屯守去处,南到南海,北到和林,另有征行,则南边的更南,北边的更北,行动又至于数千里外,离家万里,家中又与民户同样承担一切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其浩大。其余科差暂且不论,只计算其出发所需,每户该钞至有八十锭的。农家别无生计,若不典卖田土,何处出办。往日军户,土地有多至三二十顷的,如今都消乏破坏,不可胜计,中等人家庄田尽废。现今乞讨为生的处处有之。如果更拘勘未曾消乏,现勘查当役军户地亩存四顷之外的,必要尽数纳粮,此事如果实行,不过数年,军户必尽破散,人无雇籍,不可复用。近日民间多有告发隐藏地亩的,地主只随其所欲承奉买主。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说要打量军户地亩,以此名义协敛钱物,才能释免。但凡土地超过四顷的人家,长怀忧惧。如今在紧急用兵之时,有此事情,深为可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束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文书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吓胁迫军户与旧无异。若令每村置一粉壁,其上只写不得讦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军户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四顷纳税一节,待边境事宁,用兵稍缓,然后另议似为长远便利。”朝廷听从了。

至于秋税、正税之法,只征收田税,没有丁税,施行于江南。原本沿袭宋的旧制。世祖平定江南,除了江东、浙东二路,其余只征收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采用柳州总管姚文龙的建议,命令江南税粮按照宋的旧制折合缴纳绵绢杂物。同年二月,又采用中书右丞耿仁的建议,令缴纳米粮本分之一,其余全部折钞,以七万锭为率,每年得羡余钞十四万锭。其缴纳米粮的,只用实际斛斗。

元贞二年,开始制定征收江南夏税的法规。于是秋税只令缴纳租粮,夏税则缴纳木棉、布绢、丝棉等物。所缴纳的物品,按粮食为标准。粮一石,有的缴纳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缴纳三贯的,是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缴纳一贯的,是福建省泉州路。缴纳一贯五百文的,是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处。江西各路秋税纳粮,有用现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的,所以免除其夏税。两广因为盗贼多、民失业,也免除夏税。只有湖广省因为阿里海涯废除宋的夏税,依照中原例改为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增课钱至五万锭,到此时宣慰使张国纪又征收夏税,百姓困苦甚重。大德二年,御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书省催促罢免。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并合并征收,每石计三贯以上,比照江浙、江西更为重。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上言:“腹里百姓承担一切杂泛差役,还要缴纳包银、丝绵、税粮,差役很重。江南归附四十余年,百姓缴纳田税外,别无差役,请求除两广、福建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根据纳粮民户现征税粮数,每斗加征二升。”朝廷听从了。

泰定初年,又有所谓助役粮。其法,命令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的,每顷酌情拨出助役田,登记在册,按甲乙次序聚集,每年收取其收入,以补助差役的费用。凡是寺观田,除宋的旧额外,其余也根据其多少,令出田助役。

总计每年收入粮食数量,总共一千二百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零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零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