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小儿尸并胞胎第十一
作者:宋慈朝代:南宋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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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争斗而杀死自己儿子来陷害他人的人,会把孩子的手脚抓住固定,用脚跟踩踏喉下部位致死。只需让仵作和差役用手按压死者喉咙,必定会塌陷,可以查验真假。
凡是鉴定小儿骨骸,就说:十二三岁的小儿。如果被追问为何不判定是男是女,就解释说:我当初只说是十二三岁的小儿,并没有说是男是女,因为律法上称“儿”,并不限定为男童或女童。
关于堕胎,依照律法:胎儿未成形,处杖刑一百;堕胎者,处徒刑三年。律法说:堕,指击打而使胎儿掉落。所谓胎儿掉落,根据《五藏神论》:怀孕一月像白露,二月像桃花;三月男女分化;四月形体具备;五月筋骨长成;六月毛发萌生;七月右手活动,若是男胎在母亲左侧;八月左手活动,若是女胎在母亲右侧;九月胎儿转身三次,十月足月。
如果检验到胎儿未成形,只检验堕下的胎儿是一团血肉或一块。如果经过多日腐烂,大多化为水。如果堕下的胎儿已经成形,指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齐全,也有脐带之类。让接生婆确定月份数,判定是成形或未成形,立下书面证词备案。
胎儿在母腹内受惊吓后死亡而堕下的,胎盘呈紫黑色,血晕软塌;出生到腹外才死亡的,尸体呈淡红色,没有紫黑色,且胎盘是白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