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验邻县尸第五十二
作者:宋慈朝代:南宋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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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邻县有尸体在山林荒僻处,因时间久远而损坏,没有皮肉,本县已经按病死检验了,却又发公文给邻县要求覆检。这是因为之前检验不明确,心里不踏实,互相牵连要求覆检。遇到这种情况,不如直接据实申报:该尸体现存一副白骨,手、脚、头齐全,没有皮肉、肠胃,检验后确认尸体已过许多天,便无法查明死因。所有尸骨不敢轻易交付埋葬,申报上级处置。不能被衙役当作没有依据的检验。
凡是被派往他县覆检的,先要记录接到公文的时间、出发前往的经过情况,申报所属官府,夜间住宿停留。到达现场后,依次取得相关涉案人员的供述,写明致死至今经过几天,然后进行检验。如果已经停放多日,确实皮肉腐烂无法检验的,就出具仵作、行刑人等众人的证词,称:尸体的头、颈、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以及全身各处都肿胀腐烂发臭,蛆虫来回啃食,无法检验。如果稍微还能检验,就先用水洗去浮在表面的蛆虫,仔细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