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名篇

對主簿取受判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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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译文

〈外州申报属县主簿在部内取受,州将不治他的罪,出钱给他。〉

束绅从官,既担负人爵;析珪衔命,须代替天工。不休息恶木之阴,不畏惧贪泉之味,难道以溪壑为志,以山川为心。钱且深藏,不是从地而出;金常密受,不畏惧天知。效验没有彰显万分之一,法令应该加于三尺。州将性情宽简,取道敦庞。一定令上化得以孚信,将使下僚知道羞耻。如果过而能改,合道期望于反经;如果情不自悛,罚罪应当于惩恶。请再研问,方事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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