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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选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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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的制度,文武官员的选拔都由吏部统一管理。从九品到从七品的职事官,由吏部拟定人选。正七品以上的官职,需上报尚书省,由皇帝下旨授予。凡是进士,授予文散官,称为文资官。其余的都授予武散官,称为右职,也叫右选。文资官中进士为优,右职中军功为优,都按资历晋升,有升降的固定标准,不能越级。
凡是铨选注官,必须取用求仕官的解由文书,摘录其陈述的政绩和资历要点作为铨头,以判定其是否胜任。如果有犯公私罪或贪赃受贿的,称为犯选格,即使遇到恩赦也不能参与选官。旧制规定,犯追一官到追四官的,都解任满一年后,再重新任职。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就停职一年。凡是罢职后遇到赦令应当重新录用的人,以及降职停职后应当除授官职的人,都要详细列出罪行上报,然后才能任职。凡是增税升到六品的,任满回朝后降回原级。已经因廉洁升官,但再任时复查与之前不符的,任满回朝后也降级。除了进士、举人、劳绩、荫袭、恩例之外,入仕的途径还有很多,而且规定的时间也不一致。比如牌印、护卫、令史等出职,是皇统年间规定的;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是海陵庶人设置的;至于宗室将军、宫中各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以及宰相之子、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等各条格,是在世宗时期制定的,以及章宗设置的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这些都是做官的门路。
凡官资以三十个月为一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个月为满期,群牧使和管课官以三周年为满期,防御使以四十个月、三品以上官以五十个月、转运使以六十个月为满期。司天、太医、内侍等官都只到四品为止。凡是外任按资历升迁的官称为常调,选为朝官称为随朝,随朝每考升职事一等。如果因廉洁考察而升的,称为廉升;授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的,称为边升。凡是院务、监当等差使,都是从九品。凡是品官担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以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以及各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以及各局分承应有出身的人,都是流外职。凡是这些人员,有的由尚书省差遣,有的由本司自行补任,他们出职后,无论是正班还是杂班,无不有应当经历的职位名称。一旦做官,就必须遵循升降的固定格式,虽然前后略有增减的不同,但定制是不能改变的。
凡是门荫的制度,天眷年间,一品到八品都不限制所荫的人。贞元二年,定荫叙法,一品到七品都限定人数,并废除了八品用荫的制度。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令:“皇家袒免以上亲属,按照条例参加考试,考中的不让他们担任儤使。”五年十月,规定:“亡宋官员应当荫子孙的,都与亡辽官员用荫相同。”又说:“教坊出身的人,如果担任流内官职的,与文武官员一样用荫。其余有功劳的,只赏赐而已。以前正隆年间曾让教坊中的人掌管地方治理百姓,我很不赞成。”又修改了冒荫和取荫官的罪赏条例。七年五月,命令司天台官四品以上改授文武资历的,都按照太医例允许荫子。其制度是:凡是正班,荫子也是正班;杂班,荫子也是杂班。明昌元年,因上书言事的人请求六品官增加荫子名额,吏部说:“天眷年间,八品用荫,不限制所荫的人。贞元年间,七品用荫,才限定人数。当时,文官从将仕郎开始,武官从进义校尉开始,以上到七品儒林郎、忠显校尉,各七阶,允许荫一人。到六品承直郎、昭信校尉,共九阶,允许荫二人。自从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七品比旧例为九阶,也荫一人,到五品共十七阶,才荫二人,五品到三品没有间隔,只有六品不用荫。请求按照旧例,五品以上增加荫一人,六品荫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按旧例。”当时又因旧例虽有己子允许荫兄弟侄,这是为了推崇孝悌,而新例禁止,于是允许让荫。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即使到四品,如果不是特恩换授文武官资的,不许用荫,因为本人现任承应之职,难以编入班序。泰和二年,定制:因年老六十岁以上退休、以及患病或去世的,即使只到止官,也拟令编入班序,除了保留原习本业的允许荫一人,只有一子的则不须学习即可荫补。
凡是各种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到曾孙及兄弟侄孙共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荫子孙到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荫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荫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各荫子孙兄弟一人。旧例:门荫只有七品一人,其余各加一人。明昌条例:从五品以上各增一人。凡是进纳官,旧例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将军荫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将军一人,怀远将军以上二人,镇国将军以上三人。司天、太医升到四品,诏令换授文武官的,荫一人。
凡是进士所经历的官阶,以及所循资注授的职务。贞元元年,制定南选制度:初次授予军判、丞、簿(从八品);其次授予防判、录事(正八品);第三次授予下令(从七品);第四次授予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第五、第六次都授予上令(从六品)。北选:初次授予军判、簿、尉;第二次授予下令;第三次授予中令;第四次授予上令;此后都授予上令,并可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条例:上甲的人初次授予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的人初次授予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的人初次授予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都授予中簿、军判、丞、簿、尉。第三、四、五、六、七任都授予县令,之后回朝上报尚书省。
大定二年,诏令文资官不得任命为县尉。八年条例:经历五年任县令即上报尚书省。十三年,规定第二任暂注下令。旧制:状元授承德郎,因十四年官制,文武官都从下增加两阶,命状元改授承务郎,原来旧例授儒林郎的改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例授从仕郎,改为将仕郎。十五年,敕令状元除授应奉,两考后依照条例授六品官。十八年,敕令状元行为不检点名声不好的,授予外官。十九年,命令本籍地考察其行为好坏。二十一年,又命令第三任注授县令。二十二年,敕令进士授予章服后,再考试时务策一道,这就是所谓的策试。其中才识可取的人记录其姓名,任职后考察其政绩,如果言行一致则提升任用。当年九月,又诏令今后及第的人,策试中选的初次任职就提升。二十三年条例:进士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上簿,第三次任下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下令。策试中选者: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中令,第三次任上令。中甲,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下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录事、防判,第三次任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之处者授予外官。二十六年条例:按次序应当任县令者减少一资历。二十六年又规定:三次降、两次降者免一次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任,上令一任累计五任回朝上报尚书省。于是定格: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中令,第三、四、五次任上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策试进士,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三、四、五次任上令。其次,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中令,第三、四、五次任上令。再次,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二十七年,规定进士官阶到中大夫时上报尚书省。
明昌二年,废除勘会状元行为的规定。七年条例:县令空缺各按旧例注授。泰和条例:各进士及第后应当授予的资任必须经历遍后才上报尚书省。即使未全部经历,但官已到中大夫也上报尚书省。又各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应当授予的资任经历遍后上报尚书省,并且每任在本等之首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授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在燕京拟定注授。六年,与词赋第一人都拟任县令,第二人应当除授察判,因无空缺于是拟任军判。第二、第三甲各人按居住地拟任军判、丞、簿。旧制:《五经》及第未到十年者授予关内差使,已满十年者授予关外差使,四十年后除授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到三十年则除授县令。大定二十八年才重新设置此科,每科专门考一经。
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都除授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次除授上簿,中甲除授中簿,下甲除授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第一名升四阶,其余各升两阶。第二、第三甲授予各路教授,三十个月为一任,第二任注授九品官,第三、第四任注授录事、军防判,第五任注授下令。不久又命令第四任注授县令。二十六年,减少一资历注授县令。二十八年,增加考试论。后来都依照汉人条例。
宏词科:上等升两官,次等升一官,临时取旨授予。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令今后凡是五次参加御试的进士,可以考一次而不淘汰,只按文章高低定等次,称为恩榜。女直人升将仕郎,汉人升登仕郎,初次任教授,三十个月任满,按本格从九品注授。明昌元年,敕令四次参加终场考试的,也同五次的恩例,直接参加御试。明昌五年,敕令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升迁。两次终场,完全免去差使。第六任与县令,按本格升官。如果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次除授一次差使。其余都按本门户,并使其应考两科,然后入仕。每科录取四十人。凡是恩例补荫同进士的,指的是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以及与国王和宗室女成婚的。正隆二年条例: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上簿,第四次任下令,第五次任中令,第六、七次任上令,回朝上报尚书省。
凡是特赐同进士的,指的是进献粮食、出使回朝、死于王事之类,都同杂班,补荫也按杂班。正隆元年条例:初次授下簿,第二次授中簿,第三次授县丞,第四次授军判,第五、六次授防判,第七、八次授下令,第九次授中令,第十次授上令。不久又更改:首先注授下等军判、丞、簿、尉,其次注授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授上等军判、丞、簿、尉,第四注授下令,第五注授中令,第六注授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规定,初次授予将仕郎,都担任司候,十年以上者都是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十年之外则初次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任主簿,第四任主簿,第五任警判,第六任市丞,第七任诸县丞,第八任次赤丞,第九任赤县丞,第十任下县令。第十一任中县令,五任上县令,上报尚书省。三年规定,律科及第满七年者给予关内差使,七年之外者给关外差使。诸经及第人未满十年者给关内差,已满十年给关外差。律科满四十年才任命为下县令。经童及第人比其他人在此基础上再延长十年,然后计算任职月日。大定十四年,因为从下新增官阶,于是制定规定,律科及第者授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认为四十年才任命下县令太遥远,改为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予下县令。十七年,敕令各科人仕至下县令者免除差遣。二十年,尚书省拟定,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行者减为二十九年注拟下县令,经童也与此相同。二十六年,尚书省拟定,相继应当担任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令各科人累任之余的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予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又敕令,旧规定六任县令上报尚书省,于是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规定仕宦二十六年以上者,如果应当廉升则注拟县令。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部规定,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如果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拟下县令,则免差遣须遍历各任然后上报尚书省。所经历的规定:第一、二任下簿,第三、四任中簿,第五、六、七任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第八、九任则注拟下县令,第十任中县令,第十一、十二任上县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规定,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论有无荫庇,比照旧规定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也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承安元年规定,第一名所经历的职务:初任都巡、副将,第二任下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四、五任上县令。第二、第三名:初任巡尉、部将,第二任上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其余人:初任副巡、军辖,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
凡军功有六种:一曰在川野对阵,最突出当先,杀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的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夺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获敌人喉舌(重要间谍)。五曰在险难之间,从远处报告事情成功。六曰谋划事情得济,越众立功。皇统八年规定,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次授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第二次授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第三次授下县令(从七品),第四次授中县令(正七品),第五次授上县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那些官位不到昭信校尉及无官者,从初任到第三任通注丞、簿,第四任下县令,第五任中县令,第六任上县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迁至镇国将军者取旨升除后。吏部规定所定,女真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下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四、五任上县令。女真人一命迁至昭信校尉、其他人至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任下县令,第二任中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三、四任上县令。
凡劳效(指年老千户、谋克)。大定五年,规定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给正班、给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都以所历任的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通算。二十年,规定以前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给差除、令系班,否则酌情加迁赏。后来更定吏部规定,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应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任下县令,第二任中县令,第三、四任上县令。官不至宣武将军,初授八品者授录事,第二任赤剧丞,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上簿,第四任下县令,第五任中县令,第六、七任上县令。大定九年规定,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给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给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给正班,以下赏银绢。大定十四年,规定随路军官出职,按照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现在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现在迁进义校尉。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制定规定,其猛安称都将,谋克称中尉,蒲辇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校尉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省令史选之门有四类:曰文资,曰女真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的制度各不相同。
文资者,旧时只听从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说:“如果只遵循旧例举勾,时间久了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于是上奏制定规定,从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依次勾年至五十岁以上、官资从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失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则登记姓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授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授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授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授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度运判等同。
正隆元年,废止此制,只于枢密院、御史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大定元年,世宗认为胥吏既贪墨,委派到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然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行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授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者从六品,授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以上,一考者从六品,授同前。两考从五品,授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郎者众多,遂不论官资只以榜次勾补。二十七年,以外路多缺官,论者认为被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于是命令不论官资,凡一考者给六品,次任降授正七品,第三任给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给从五品,次任降授六品,第三、四任都给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授随朝阙。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经历月日不齐,于是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少为次序,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也可充补,一考者授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授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制授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历县令一任者,依旧制六品,再任降授七品,还升从五品。兴定二年,敕令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尔后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等待榜次所及日听任再就补。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相同规定,考满未应得从七者给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授从七品,回降授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授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真进士令史,二十七年规定,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敕令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明昌元年,敕令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授。明昌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真令史五人。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以区别,于是规定与汉进士一考给从六品,两考给从五品。
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规定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折合,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十七年,制定规定,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于是命吏部制定规定,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枢密院收补。大定二十八年,规定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给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给正七品。其出职都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余人,则至两考止给正七品。二十九年,四从亲也允许试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