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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选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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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选拔授官的制度,从太宗天会十二年开始仿效古代设立官职,到天眷元年颁布新的官制。到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河北的候选官员一起前往中京,吏部分别设置机构进行铨选注拟。又命令吏部尚书萧赜制定河南、河北官员通融注拟的规则,让各司的横班大解、以及大将军应当注拟差遣的人员,按照年例统一进行铨选注拟,其余求取官职的人分四季拟定授予,于是成为定制。贞元二年,命令拟定注拟时,依照旧令,求取官职的人必须当面授官(指当面授官),不许在家乡任职,如果年老体衰多病的人,不要授予事务繁重的地方。
世宗大定元年,敕令从八品以下的官员任命,不必上奏朝廷。又规定,求取官职的人不得进入权贵之门,违者追夺一官降级任用,如果有所馈赠而收受的人,要上奏。二年,诏令每季的候选官员,如果没有过错或者有功劳酬劳的,按照规则铨选注拟。有清廉能干以及贪污滥用的,酌情升降,上报尚书省。七年,命令有关部门,从今以后每季求取官职的人到吏部,让本部考察询问,政绩出众的,以及贪赃污秽的,申报尚书省核实后报告朝廷,酌情提升或惩罚,年老的人不要授予县令。又对宰臣说:“随朝官员能否胜任,大概可以知道。如果外路转运司的幕官以至县令,只验证资历考成,其中即使有忠勤廉洁的人,也没有途径晋升,这样这些人终身不敢期望三品官了,这难道是进用贤能、斥退不贤的做法吗!从今以后通过三考考察他们的能力,来确定升降作为规则。”又说:“现在用人的方法很弊病,那些不追求名声显达的人,任职虽然很久,离不开小官,以至于三四十年不离七品官。而新进的人结交朝中权贵,得到显达,这难道是表示激励劝勉的方法吗。你们应当审慎用人,来革除这个弊病。”当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的规则法度,只按年资叙用,因此即使有才能,也被法规束缚而不能升迁,导致人才大多滞留在低位。另外刺史县令是亲近民众的官职,大多得不到合适的人,请求加以考察,然后公开进行廉访,或许能让他们有畏惧之心。而且现在酒税使还选拔能干的人,何况是承流宣化的官员,能不选择吗?从今以后应该把能担任酒税的能吏授予亲民之职。”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十年,皇上对宰臣说:“县令以下的小官,能不能胜任不能全部知道。近来听说百姓有时请求留任的,大多不被允许。凡是小官得到百姓欢心,上司大多厌恶他们,能侍奉上司的人,一定得不到百姓欢心。从今以后百姓愿意留任的,允许直接到吏部,报告呈报尚书省。派遣使者复核落实,他们的政绩如果确实好可以越级提升,比如丞簿升任县令之类,来表示激励劝勉。”二十六年,因为缺官,敕令:“现行规则法度应当降资历的范围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的不要降。省令史、译史应当得到县令资历的范围内,免去录事和下县令各一任。枢密院令史三考以上的,按照前面规定免去。御史台、六部、宗正府、统军司的令史、译史,应当经历县令任数的,免去下县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各科,应当经历县令的也免去一任。应当经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到录事的,以后两次除授一次差遣。”
明昌三年,皇上说:“旧制,每季到吏部求取官职的人,识字的人考试书判,不识字的人询问三件疑难事情,考察言行是否相符。命令从今以后每季到部的人全都按照条例进行考试。”宰执上奏说:“既然考察知道与所举荐相同,又考试了中书判,如果不酌情升用,无法表示劝勉。”于是制定规则,如果随朝以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员拟定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应当降级的免降,从七品以下在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定注拟,以后考察相同就按照已升任使用,如果考察不同的按本等注拟,如果现任县令升中上县令的、以及掌管钱谷和丁忧离任的,等到解由到部。各局分人也等将来出职时按照上面规定拟定注拟。猛安谋克拟定按照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的条例,施行时曾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令恢复如旧。泰和元年,皇上因为县令正缺官,近的十四个月,远的十六个月,又因为县令丞簿员额空缺不相匹配,敕令省臣:“右选官现行规则,散官到明威的注拟县令,宣武的注拟丞簿,即使曾经触犯选格以及亏永的也注拟,这是没有区别。”于是制定规则,曾经触犯选格及亏永的,广威注拟县令,明威注拟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因为县令空缺少,命令初次进入上中下县令的,与其守候空缺可令再注拟丞簿一任,等到员额空缺相匹配时则应当恢复旧制。
宣宗贞祐二年,因为流离迁徙,官职多有空缺,暂时命令河朔诸道宣抚司可以拟定七品以下官员,不久因为所注拟的吏部不知道,每季放出的空缺多到重复,于是上奏取消。当时李英说:“战争兴起以来,各种事务繁杂,政治在于用人,以前虽然有四善、十七最的方法,但提拔任用没有听说,几乎成为虚设。大定年间,让监察御史和审录官分别到各路,考核来拟定,号称得到人才,可以依照已经试验的效果,或许能使人自我激励。”诏令听从。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说:“各种迁官都与女直人一样,但有关部门不奉行,妄自分别,以至于上下互相猜疑。”诏令以违制禁止。当初,宣宗南迁时,诏令吏部在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设置选官,但赴调的人害怕北行,大多都南来,于是合并到南京设置。三月,命令淘汰不能胜任的官员,让五品以上官员公举,今季赴部的人内,先选择有才干的人酌情根据缓急替换。兴定元年,诏令有关部门商议减少冗员。又诏令,从今以后吏部每季铨选,差遣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全部罢免以前犯罪降除截罢、以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又被各处官司委派的人。又制定规则,暂时依照剧县例全部作为正七品,命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龄未满六十、没有公私罪、能够胜任的,每年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的职务,来镇抚军人。凡是上司不得差占以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派巡按官考察访问具体申报登记。又半年复查,考满日分等升用。如果六事具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职的截罢。
凡是尚书省选拔的规则,从熙宗皇统八年因为上京偏僻遥远,开始命令前往燕京拟定注拟,每年成为常例。贞元迁都,才停止这个规则。其中常规调任制度,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是内外官都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升职一等。除非制授,尚书选拔外官,命令左司发文勾取。承安三年,开始命令设置簿册勾取。
大定十五年,规定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计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写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规定凡文资右职官应当升迁三品职事的,五品以上经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的,都经历六十月,才允许告请升迁。七年,从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总计八十月升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令认为门荫官职事至四品的很少,从今以后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的,即允许告请升迁三品。这是尚书省选拔资历考成的制度。
世宗大定元年,皇上对宰臣说:“朕过去历任外任,不能完全知道人的优劣,每任命一个官职必定以不称职为忧虑。举荐贤才是宰相的职责,你们各自应当尽心,不要被天下人笑话。”又说:“凡是拟定注拟的时候应当为官职选择人才,不要只任用亲戚故旧,希望没有旷废官职。”又说:“县令的职务应当选择有才能的人,近来听说靠近边境残破的地方多用年老及犯罪降职的人,这是更加危害边境百姓。如果资历高的人不应当担任边远职务,可以选取以下有才能的人升授,回来不再降级,也许可以恢复边境。”边境升迁的制度,大概开始于此。三年,诏令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仍任县令的,与尚书省除授。四年,敕令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缺的,尚书省不得拟定注拟,命令报告空缺及人员来上奏。六年,规定官至三品除授,朝廷酌情衡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规定内外三品官遇到拟定注拟,他们经历过的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者经革拨,可以在除目内详细书写来上奏。又敕令,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以及五品应升除官,都报告空缺及人员来上奏。六品以下官,命令尚书省拟定后复奏。皇上又对宰臣说:“拟定注拟外官,往往不当。州县官好则政事兴举,否则政事败坏。你们应该辨别讨论人才,优劣参用,则互相勉励,希望成就治理。”又说:“从来顿舍人按例为节度副使,现在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予他沧州同知,这有什么功劳,但这个人足以任用,所以授予同签。而且比如从护卫、符宝、顿舍考满的给予六品五品的职务,而与原来辛苦特收顿舍的人按例除授,这是不伦不类。”十年,对宰臣说:“凡是在官的人,如果不担任随朝职任,便不能脱离常规调任。如果以你们所知任用恐怕有滞碍,比如验证入仕名目或廉洁等等级使用也可以。如果不称职,就外放除授。”十一年,皇上对宰臣说:“随朝官大多自己计算所经历,一考认为应当得到某职,两考又认为应当得到某职,所以只务因循而已。等到被差遣,又多拖延违误。近来除授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说‘臣内历两考’,意思是应当得到五品却除授六品。朕因为此人干事,曾经除授监察御史,等到任大理司直,未曾讲情见一事,因此除授长官,想看他为政,所以授此职。从今以后外路与内除授的,考察他为政公勤则升用,如果只务苟且简略的,不必等任满就应当依本等出职。不明确赏罚,怎么表示劝勉呢。”十二年,皇上对宰臣说:“朕曾经取尚书省百官行止来看,应任刺史知军的很少,近来唯独深州同知辞不习可以,所以任用他。现在居五品的人都是再任应当按例降职的人,所以不可。护卫中有考满的,如果令出职,担心他们年幼不熟悉政事,加上宿卫中如今天的人才也难得。如果勒令留下承应,积累他们的资考,让他们到正五品可以吗?”都说:“好。”十六年,敕令宰臣:“选拔调任拟定注拟的时候,必须引见外路求仕人,引到尚书省堂量材授职。”二十一年,对宰臣说:“海陵时,给人本官太滥,现在又太窄,令散官小的上奏。”二十四年,因为旧资考太滞碍,命令各减一任,临时衡量人材、辛苦、资历、年龄,依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制定制度,从正七品以上官员都要经过两任才能升迁。明昌四年,因为之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带有三品官衔的官员不允许申请升迁,有关部门因此不进行推荐,导致他们无法升迁序列。皇上担心官员晋升停滞,于是制定新制度:已经带有三品散官的官员,在任满五十个月后,由有关部门查验核准,在旧规范围内可晋升一级官阶,旧规之后则重新计算任职时间。明昌五年,命令宰相在拟定官员注拟时,要召见候选人与之谈话,以观察其为人。明昌六年,命令随朝五品的重要职位以及外路三品官员,都要将人选和缺额情况进呈,听候皇帝制授。明昌七年,敕令随朝官员的授任必须满三十个月,如果有紧急缺额,则需将缺额和候选人情况上奏禀报。不久又下令,不必等到考满,只需通算其历任时间即可。承安四年,敕令宰相说:“凡是授任官职,恐怕未能完全妥当。如今没有门下省,虽有给事中却没有封驳司,如果设置这一机构,让它在拟奏未正式下达时详细审核妥当,然后再授任就可以了。”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是送交详细审核的,在五天内上奏或申报尚书省。承安五年,因为六品、从五品官缺额较少,敕令历任三任正七品后才能升任六品。泰和元年,皇帝下旨告诉宰相:“凡是遇到紧急缺额,与其任用资历未到的人,不如重新起用正在守丧的旧官。”命令内外官员通算任职时间,符合升等条件但缺少十五个月任期的,依旧在原职补足,然后升职授任,或者将多余月日后累积计算。遇到缺额而没有相应人选时,则选用资历接近的人上奏禀报。泰和二年,命令任期少于五个月的在本任补足,六个月到十四个月的可本任或另行补任。这一制度实行之后,到泰和六年,因为担心一律按顺序升迁又太过泛滥,命令酌情考量才能后继续禀报。卫绍王大安元年,规定文官根据本职出身,其中有官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任一品散官的,实际任职满五十个月才允许申请升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申请在本品内循序升迁的,也需任职满五十个月,不得超过本品之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要升迁三品,也需任职满五十个月,只允许申请升迁三品一级。六品以下职事官任职满六十个月可申请升迁,一旦升到三品就不再允许申请。违反选官规定的一律不许。如果已经做到三品以上职事官,任职满六十个月也可申请升迁。凡是升迁三品官阶以及退休和越级升迁三品的,则需将本人行为履历上报。四品官任职满六十个月可申请升迁,杂班官则不行。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进言:“战事兴起以来,恩命多次颁出,因功劳而进阶的人近年来特别多。低微职位和小官,散官有的已至极品,名位爵号的轻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今以后,除非是亲王之子以及职品一品,其余人即使散官已至一品,也请求一律不许封公。如果已经封公的,虽然不追夺其仪仗护卫,也应当降格按照二品的制度。”皇上听从了。
凡是选拔监察御史,尚书省要列出有才能之人的名单进呈,听候皇帝制授。任期满后,御史台上奏其是否称职,并查看他们监察的公事,详细记录在解由文书中,送往尚书省。如果所监察的事都没有差错谬误,算是称职,则予以升迁。平庸的人临时听候圣旨决定,不称职的降职任用,任期未满的不许改任。大定二十七年前,曾下令让六十岁以上的人担任此职。后来,御史台官员以年老的人多荒废事务为由进言,于是敕令尚书省在六品、七品内选取六十岁以下廉洁干练的人准备选用。大定二十九年,命令御史台官员可以自行征召推荐。明昌三年,又命令尚书省拟定注拟,每个缺额列出三人或五人的名字,听候圣旨授任。承安三年,敕令监察御史给由文书必须先经吏部然后呈送尚书省。泰和四年,制度规定根据给由文书中所监察事务的大小多少来确定其优劣。泰和八年,制定制度,有事情失察的按怠慢罪处理。贞祐二年,制定制度,以监察到大事五件、小事十件为称职,数量不够且没有紧要事务的为平庸,数量中有两件事不实的为不称职。贞祐四年,命令御史台官员征召推荐,将名字申报尚书省,确定可否。
廉察制度,最早出现在海陵王时期,所以正隆二年六月有廉洁能干官员重新与差任授官的命令。大定三年,命令考察到的廉洁能干官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酌情量才注授。贪腐滥官第一等停职三年降二等,其次停职二年,再其次停职一年,都降一等。下诏考察猛安谋克,廉洁能干的第一等升两官,其次升一官。贪腐滥官的第一等杖刑一百,罢免,选择其兄弟代替。第二等杖刑八十,第三等杖刑七十,都令其复职。蒲辇受杖刑则罢免,永不补差。大定八年,尚书省官员上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考察的官员,皇上说:“职官大多贪污,以致获罪罢免,其余的也有因循守旧混日子的。如今所考察到的确实可以表彰奖励,如果立即予以升职授任,恐怕无法安慰百姓爱戴挽留的心意,暂且可以升迁加官,等任期届满时再升职授任。”大定十年正月,皇上对宰相说:“如今天下州县的职务大多缺员,我想不限资历用人,但如何能全面了解他们的才能。打算派遣使者去考察,又担心扰民而得不到真实情况。如果下令实行自行征召推荐的办法,又担心时间长了会产生弊端。不如选择人选暗中察访、公开考察,如果结果一致,然后升迁或贬黜,怎么样?”宰相说:“应当如圣上指示。”大定十一年,上奏所考察的善恶官员,皇上说:“罪重的派官员前去处理,所犯细微的,大概是不能管束妻子儿女罢了,告诫勉励后释放。凡是廉洁能干的官员,四品以下委托官员复核事实,相同则升职。三品以上上报,我自己处理。”当时有建议说:“每三年委派一名宰执大臣前去考察。”皇上认为大臣出去则郡县会动摇,谁还敢做事?如今暗中察访、公开询问的制度,大概算是得其中了。又对宰相说:“我想全面了解天下官吏的好坏,所以经常派人采访,被升迁或贬黜的人很多了,应当知道劝勉。如果常设访察官员,恐怕任用非人而产生弊端,因此暂且停止。”大臣都说:“这个官职不设置,如何知道官吏的好坏?”左丞相良弼说:“从今以后我们尽心亲自考察。”皇上说:“应当更加详细,不要使名实混淆。”大定十二年,因为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人清廉强干,皇上说:“这些人,暗中察访、公开考察都有政声。赏罚必须守信,那么好人得到鼓励、坏人感到害怕,这个做法长期实行大概可以得到人才了。要评定他们的政绩予以表彰赏赐。”三月,下诏赃官既然已经被考察出来,如果依旧在职必定再次害民,要派驿使遍巡各路,当日罢免。大定二十八年,制度规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开始通过选拔考试才能任用,不需要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以及知把书画,也不体察。
明昌三年,因为所考察到的官员有清廉的名声,但政绩平常,敕令不降格注授。以石仲渊等四人,虽然清廉被百姓喜爱,但又有行事迎合顺遂人情的说法,与公正廉洁能干的人不同,敕令降格注授。凡是政绩平常的,扣发原举荐官员一个月的俸禄。明昌四年,皇上说:“凡是被人举荐的,有的与先前被选时不同,后来被人再次举荐而考察结果相同;有的与先前考察结果相同,而后来的考察结果不同,应当如何处理?要议论出一个可以长久通行没有窒碍的办法上报。”尚书省官员上奏说:“举保和体察不一致的,可以授予不互相统属的提刑司境内职务,再令体察,如果结果相同则按规则任用,不同则恢复原本资历。”当时有人议论“凡是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年限定数量,减少资历注授”。这一天,尚书省一并上奏,认为这样恐怕时间长了滋长请托求取侥幸的弊端。于是拟定:“被举荐官如果体察结果相同,按常规升用,不如所举荐的,原举荐官酌情降职。如果是自己嘱托求举,或者因权势及替人请托而举荐的,各自追夺一官,受贿的以枉法论,体察官也与此相同。每年举荐不限数量,不举荐不治罪,但不如所举荐则有降职处罚,这样则必然不敢滥举,而真正的人才可以得到。”皇上说:“这可以暂且作为条理,施行一两年,应当另外考虑办法。”承安四年,因为按察司不兼采访之责,于是停止了平倒别路除授的制度。泰和元年,制定制度,除第一等缺额外,第二等缺额期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任上令,少一任的授中令,少两任的授下令,少三任以上的授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授县令。少五任以上的注授丞簿。第三等任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任中令,少一任的授下令,少两任以上的授录事防判,也减一资,注授县令。少四任以上的全部注授丞簿。已经进入县令的,任期届满时授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报尚书省。已任七品、六品的减一资注授,经过保举充任县令,明问考察相同,依资考不等期满升除,现任随朝的考满升注,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洁能干的,不降职。宣宗南迁后,曾用御史巡察。兴定元年,因为县官有的不称职,监察御史一次经过不能完全了解,于是下令每年两次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并另外选官巡访,以实行升降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卿以下轮流外出巡察吏治好坏,据以升降官员。
举荐。大定二年,下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一名廉洁能干的官员。大定三年,制定制度,如果考察发现所举荐的人与实际情况相符,立即商议表彰授任。如果名声行迹污秽滥行,所举荐的官员酌情降职惩罚。大定九年,皇上说:“我想得到忠诚廉洁的臣子,与他们一起治理天下,所以曾命五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所知的人才,到现在已经几年了!以天下之大,难道没有人才?是因为在上位的人知道却不肯举荐。”参知政事魏子平上奏说:“可以下令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任必须举荐一人,根据其是否恰当给予表彰赏赐。”皇上说:“一任举荐一人,那么人才或许难得,恐怕会流于滥举。而且稍有犯错则罪及举荐人,所以人们更加害怕而不敢举荐。宋国被举荐的官员有犯罪的,所举荐的官员即使是宰执也不免降职贬黜,如果有能名,则被升迁赏赐。而且人情起初羡慕进取,所以大多廉洁谨慎,等到得到任用,有的就失去了操守。宰执自己掌握升降之权,怎么可以因为被举荐的人而治罪呢?”左丞相纥石列良弼说:“已经申明之前的命令,命他们举荐了。”大定十年,皇上说:“举荐人才的方法,如果规定三品官应当举荐几人,这会使小官都去谄媚上司。只有等到官员任满时询问考察前任政绩,才能真正得到人才。”大定十一年,皇上对宰相说:“昨天看贴黄,五品以下官员多缺额,而难以得到合适人选。凡是三品以上,我自己了解,五品以下,不能完全认识,你们没有一个人进言举荐。国家的事务,我岂能独自完成!我曾经思考,想要谋划长久安定的策略,兴办百姓的利益,但没有好的辅佐人才,即使有所推行,都不过是寻常事罢了。”大定十九年,当时朝廷已经选取百姓所赞誉期望的官员予以升迁,后来,皇上认为各路百姓到京城举荐请求的,往往没有廉洁能干的实质,大多是被指使而来沽名钓誉的人,不必举行。
第四条说:“历来宰相不能与求职的官员相见,这样如何能了解天下人才的优劣?允许他们相见,以便访求人才。”尚书刑部认为:“按制度,求职的官员不得在私人宅第拜见显贵官员,违者追夺一官,降级奏请除名。如果有请托馈赠,则上报朝廷,并委托御史纠察。”皇上于是下令废除这一制度。
第五条说:“过去,臣下虽然知道亲友中有可用之才,都因为避嫌而不引荐。古代举荐贤能不避亲仇,如祁奚举荐仇人,狄仁杰举荐儿子,崔祐甫任命的八百官吏都是亲戚故旧。应下令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所知道的几人,违者以蔽贤之罪处置。”吏部商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年保举廉能官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意举荐的听任。如果被举荐者不如所举荐,各酌量降罚。现在拟订:贤能而不举荐的,也应当酌量降罚。
第六条说:“前代官员到任之后,就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应下令从今以后五品以上官员,举荐代替自己的人以备交接。”吏部根据《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之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后三天内,在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代替自己,外官则通过驿站奏报。表文交给中书门下,每有官缺,就根据所举荐人数多少酌量授予。现在拟订:内外五品以上官员到任后,必须举荐所知的才行官一员代替自己。太傅、丞相、平章说:“自古以来人才难得,如果下令举荐代替自己,恐怕泛滥而得不到真才。”参政说:“代替自己并不是说立即让他代替此人,只是分类列出姓名,取所举荐较多的酌量授予罢了。这是舜官相让、《周官》推举贤能的遗意。”皇上认为参政的话与吏部相同,听从了。
第七条说:“随朝、外路长官,在一任之内足以了解僚属的才能高低,每任可令举荐几人。”吏部拟订:现在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官,必须在僚属内举荐才能官一人,超出此数的举荐听任。
第八条说:“人才各种类别都有,管理各种物料以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才,应当荐举任用。”吏部拟订:管理各种物料的人员中,由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官员,举荐廉能者,直言其长处,发文书转申尚书省,派官察访得实,按才能任用。草泽隐逸之士,应当普遍下达司县,由提刑司察访呈报尚书省。各种人才,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举。
第九条说:“亲军出职的人中,有特别擅长武艺、勇敢过人的,应令内外官举荐、提刑司察访,如资历考绩较高者,可参与注拟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订:如果按照本格资历,恐怕妨碍才能,若举荐察访属实,按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订:按照圣旨升品拟注。
第十条说:“内外官所荐举的人才,立即按照所举荐的考核,委托提刑司采访虚实,如果果然能称职,再升迁提拔;如果平庸,就送入正常调选。古代进贤者受上赏,进不肖者有罚。应订立赏罚条格,希望使人不敢徇私。”省臣商议:各款都想举人,则一人之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难,人才也难得,限定人数多就因躲避责罚而苟且简略,不符合圣主求贤之意。拟按前项各款,各类能举一人,就充当年举荐之数。这样就不会泛滥,而真才可得。每年贡举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登记在簿籍,如有官缺则按才能奏拟。
明昌元年,敕令平民中有德行才能者,由司县举荐,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以下待遇。明昌元年,规定如果所举荐者平庸无所建树,原举荐官按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中年未满六十、不犯赃罪、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制定征召举荐县令的制度。称职,则原举荐官减一资历。中平,酌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因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酌量降除。赃污至徒刑以上及除名者,一任内不计资历。三品以上举荐县令,称职者酌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荐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至徒刑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案件成立而遇赦免原罪的,也免罚。五年,规定征召举荐县令考核中等者,原举荐者不得再举荐,他人举荐的听任。又旧制,保举县令任满后,按六事评定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全备则升职一等。不久御史张升卿说:“进士中下甲及第人,以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拟下县令,四事减注拟中县令,县令都是七品,若再降则成八品了。轻重矛盾,应重新规定。”于是定制:从今以后四事以下按前条,六事完满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拟上县令。其余出身者也同此。任职二十月以上,虽未任满,若因理去官,六事之绩已经覆察,按任满例论升。五年,因举荐官有的偏私其亲,有的徇于请托,有的谬于鉴识而妄举,数年之间因滥举而去职者九十余人,于是废除征召举荐县令之制。至哀宗正大元年,才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发文使其举荐所知,仍以六事考核优劣,而升降举主。所以举主既尽心,被举者也尽力。当时虽迫近危亡,但县令号称得人,是由于立法有可取之处。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满一年为一任,只取无亏空的月日计算。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未尽的数额,在后任中充折。二十一年,因旧制监当官都责罚决断,而不顾廉耻之人,认为已决断即可赴调,不把刑罚当回事。拟自今以后,若亏永及一酬以上,按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也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废除年迁之法,重新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减也如此,各以两官为限。又废除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的规定,以及废除余前升降未尽之数在后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规定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可注拟县令。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拟诸司,也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拟丞簿。贞祐三年,规定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拟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拟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拟下县令。
正大元年,规定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拟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拟下县令。群牧官三年为一任,所牧养的牲畜以十分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也一样,羊增四口,而大马百匹死十五匹者,以及能征收前官所亏欠,以三分率为率,能全部征收及征收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头,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匹死二十五匹,征收前官所亏欠二分以上,为中等,酌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匹死三十匹,征收亏欠一分以上,为下等,按本等除授。其余牲畜都按原数,而大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等。这是明昌四年制度。五年,规定马牛羊亏原数十分之一,骒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杖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原数一分、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