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百官奏事

唐代百官奏事制度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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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朝历代关于百官奏事制度的规定与调整。

阅读提示

注意区分对仗奏与仗下奏的不同适用情况,以及各时期对奏事要求的变化。

奏事对仗仗下进状御史台

旧制度规定。六品以下的官员奏事,都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述事情。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称官号。

贞观四年五月五日。皇上对房玄龄等人说。君主对于臣子,情义也没有差别。先前如晦去世,朕为了他几天不处理政事,感到悲痛。现在任瑰去世,难道有内外区别。有关机构不进呈文书,却在仪仗面前上奏。这怎么能理解朕的心意。如果朕的子弟不幸死亡,你们能这样上奏吗。从今以后不得这样做。

永徽二年十二月下诏。五品以上官员密封上奏,如果不能进呈,允许在仪仗下面当面奏报。

景龙二年二月七日敕令。仪仗下奏事的人,应当对中书门下奏报。如果有秘密事情,不应该公开,以及太史官,不在此限。到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令。各部门想要奏报大事,并在前三天,将所奏的状文一份,先呈进。让长官亲自签字。判官在仪仗面前当面奏报。其中御史弹劾事情,也要先进呈状文。到开元五年九月十二日下诏。近来各部门及诏使奏报陈述,都等到仪仗下面,很不符合公正之道。必须有所革除更正。从今以后,除非非常秘密,不应该公开的,都令在仪仗面前奏报。如果文书浩大,内容繁杂,仍然先进呈状文。其中太史官,自依照旧例。到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下诏说。各部门及奏事,都应当对仗公言。近来以来,多在仪仗下面独自奏报。应当申明旧制,告知使知道。如因所属部门琐细事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上奏的,允许在仪仗下奏报。

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令。五品以上重要官员,如果涉及兵马要事,须要当面陈述奏报听候。其余常务,并令进呈状文。

兴元元年九月。皇上对宰相说。近来朝官进谏之言,都不陈奏。时政的利弊,凭什么知道呢。从今以后每逢正衙及延英坐朝之日,常令朝官三两人,当面奏报时政得失。希望能有大的益处。

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报。元日朝贺奏事,户部尚书司天监上奏。开元礼,并令在横班,同群官行拜礼完毕后,然后依次奏事。此后未拜以前,先就台阶上站立奏事。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缺失礼仪。现在请求依开元礼。户部尚书以上,在南班再拜完毕后,便跟随上公升上台阶,就东向位站立,依据仪注奏事。以补旧仪。皇帝同意。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咨议高宏本。正衙奏事。自己处理拖欠债务。因此下敕说。近来百官,每每在正衙奏事。至于拖延时间。为弊也大。从今以后,不须要在正衙奏事。如果要陈奏的,并在延英进呈状文请求应对。正衙奏事,是不可改变的制度。贞观年间,孜孜求治,讲论陈述政事。其后正衙奏报皇上。凡是列位之人,无不上达。现在宏本自己处理事务。治他的罪可以。因人而废弃其事,不可。

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上奏。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没有先例。昨日。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越出班位。因为不是弹奏本条,不敢举发勘问。从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应当遵守进状常例。有违背的,就请求上奏弹劾。皇帝听从。会昌元年六月敕令。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呈章表,论人罪恶,都必须证据确凿明白。状中仍说请交付御史台。不得更说请留中不出。如果军国要机,事情关系密切,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