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举人自代
唐历代敕令规定官员举人自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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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朝历代敕令规定官员授官后须举人自代,以便选拔人才。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各敕令发布的时间及其针对的官员范围,以及举人自代程序的具体规定。
武德五年三月下敕。命令京官五品以上,以及各州总管、刺史,各举荐一人。如果有志行值得记录、才能尚未施展的,也允许自己陈述才能,朝廷将加以显赫提拔,授予不按常规的官职。
显庆四年十一月下诏。百官群僚公卿尹,任命多存推让之风。从今以后,应各自举荐所知之人以代替自己,仍要写明才能品行,送到中书省叙用。
宏道元年正月。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以及各州岳牧,各自以自己职位,推让三人,并报告姓名,随即升迁。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次任命京官五品以上正员清望官,以及郎官、御史、各州刺史,都要命令推荐一两人以自代,并记录品行才能上奏。审查所举荐的人,以施行优劣考核。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常参官以及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军使、城使、都知兵马使、各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望官,还有大理司直、评事,授官完毕后三日内,在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以自代。其外官由长吏负责,附驿奏闻。表文交给中书门下。每当官位空缺,就根据所举荐多的人,酌情授予。
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新授官三日内上表举人自代的,近来所举,少有真才实学,大大违背求才之意。从今以后,每次举人都要指出陈述其以前的事迹,分析说明。
元和六年十月。中书门下上奏:按照建中元年敕,常参官举人后,就要写所奏举人兼状上交中书门下。如官位空缺,在此中选择进拟。皇帝同意。
咸通四年正月敕。内外官员应按照建中元年敕,授官后三日,举一人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