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戟
唐代门戟制度与立戟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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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代门戟制度的规定及其演变,包括立戟资格、数量、管理及争议。
阅读提示
注意区分不同官职、爵位、勋级对应的门戟数量,以及制度随时间的变化。
景龙三年七月,皇后上表请求:妇女不因丈夫或儿子而获得封邑称号的,请求与担任现任职事官的人一样,允许子孙享受恩荫,门前设置棨戟。皇帝下诏准许。
开元八年九月敕令: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二品以上,以及京兆尹、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兼任职事三品,若下都督各州门,其门戟和幡旗如有损坏,五年更换一次。百官的门不在官家更换之限。去世者葬毕追回缴纳。如果子孙符合给戟条件,允许按数量留下,不足时再给。那些因正常离职,或改为四品官,不是被贬责的,都不应追收。玄宗朝,卫尉卿张介然任河陇行军司马,趁入朝奏事进言说:“臣今三品,应立棨戟。臣是河东人,若能在家乡立戟,百代荣耀。”皇上说:“卿暂且带戟回故乡,朕另外再给卿戟,列于京城宅第。”在家乡立戟,从张介然开始。(检年月未获)
天宝六载四月八日,敕令改定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以上,镇国大将军以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三品,上护军兼任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兼任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家供给。
上元元年闰正月,宰相吕𬤇命人立戟。有司送戟到宅,有人说:“吉庆之事,不宜穿凶服接受。”吕𬤇于是暂时脱下丧服,穿上吉服,在当中拜受。有见识的人讥笑他失礼。
贞元四年七月诏: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愿,为银青光禄大夫,兼太子宾客,仍赐上柱国。因为李晟功高,所以特别恩宠。赐勋,使他与父亲并列门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应请立戟的官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兼任职事三品以上,都允许立戟。准天宝六载敕令。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以上,各同职事品。近日散试官,使带高阶的很多,恐怕需要商量。伏请准旧制令本文,取带三品以上正员职事官为定。敕旨:依议。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立戟官阶勋,都到三品,然后申请,仍编入格令。
同年,敕令立戟官:京兆尹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义方,朝议大夫户部侍郎护军赐紫金鱼袋卢坦,立戟虽令式所著,似乎有缺文,草率执行,很不审慎,应各罚一个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左司郎中陆质,检查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祐等,居官而假借器物,过失尤深,各罚一季俸料。因兵兴以来,勋官超越,其所立戟,须有明文。应令所司准旧制,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入格令。近来立戟官,率有银青阶。而元义方独据令文,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没有以阶叙戟之文,牒省申请,省司不能议。准式立戟后,转为四品官,自非贬受,兼判勋阶,其戟不夺。不久卢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护军,又请立戟,以列于门。议者认为卢坦居四品官,状亦无据。台司将劾而未举。吏部尚书郑余庆以为不可。台司因此移牒给礼部状,称令文内只言勋官,并不言阶。自贞元以来,立戟一十八人,并无银青色下阶者。遂以上闻,所以都受罚。而后申明,继续放免。陆质及崔备、元祐,都罚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礼部上奏说,宁武军节度使李愿上奏称,贞元三年时设立了十二竿戟,至今已过了三十多年,戟竿和上面的衣幡都已破损。按照仪制令的规定,官戟每五年更换一次。皇上下旨说,李愿家立戟年久,称要修换,有关部门详细检查后,在法令条文中没有相关记载。考虑到他家世代忠义有功勋,本人又有劳苦功绩,特别应当赐予更换,以示恩宠荣耀。随即为他重新更换了戟,并收回了旧的。
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马进潭、梁守谦,左右监门卫将军魏简、陈宏庆、刘承偕、韦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人上奏说:我们依据律令制度,应当享有棨戟的荣耀。此事交由礼部处理,而员外郎贾●认为,马进潭等三人应当设立棨戟,而陈宏庆以下六人,因为官职是员外郎设置,与规定条文不符,上奏请求取消他们的资格。
长庆二年十月,以礼部尚书韦绶,为山南西道节度使。辞日,请门戟十二,自持赴镇,从之。
咸通二年,杨汝士与诸子,位皆至正卿。所居静恭里,兄弟并列门戟,时人荣之。
天祐四年,太常礼院奏:两浙节度使钱镠,受册讫,旧立门戟一十二枝,合准礼例,更添四枝,仍五年一易,从之。
讨论说:按照礼制中的祭法,上古时的祭祀名称中,没有听说过有戟神和节神。近代接受符节后,将它放置在一个房间里,每月初一和十五必定祭祀它、跪拜它,这是不对的。大凡戟的数目,天子用二十四支,诸侯用十支。如今的藩镇,就是古代的诸侯。在他们管辖的地方,就把戟陈设在公府门前。爵位高显的人,也允许陈列在私宅中。但如果祭祀它、跪拜它,就太不合常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