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刺史下
唐中后期刺史选任与考课制度
本文永久链接:https://shishuguan.com/books/tang-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69/chapter-1
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唐会昌至大中间关于州刺史的选任、任期、交接、监督及杂录等制度规定。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需注意时间顺序,诏敕和奏章多针对具体问题,可体会当时地方治理的弊病与调整。
会昌元年正月制度规定:刺史即使不在假日,如果有宾客,需要举行宴饯活动的,可以允许。
四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近来外放任命刺史,多经过半年以上才到任,有的声称敕牒未到,有的故意滞留。刺史未到任前,代理州务的官员只求因循守旧,不急于治理,百姓受害,无不由此。我们商量,从今以后,敕令下达到尚书省后,限两天内发文到本道,便令进奏院传递。到达本道后,委托观察使办理。离任所一千里内,限十天内出发;二千里以上,限十五天;三千里以上,限二十天。并都勒令选择方便路线出发,不得以事故为借口,另取他路经过。刺史先前以三十个月为任期限制,今后都希望以到任后计算日期。如有前任刺史在诸道居住,未赴朝廷的,各委托观察使,每季度将管内有无申报御史台的情况,或有忧制(守丧)及疾病残废者,都须一一详细说明。御史台等待各处报告,汇总申报中书门下。这样希望人人遵守法令,朝廷不遗漏人才。敕旨:依奏。
六年五月敕令:各州刺史,委托中书门下切实加以选择。不是奉公廉洁、向来政绩显著的人,不得随意授任。到任之后,治理得当,政绩相称,未满三周年,不得调动改任。如有才能可提拔使用,以及无政绩须替换的,不在此限。另外,刺史交接之时,不是因为灾害,大郡逃失七百户以上,小郡逃失五百户以上者,三年内不得录用,并且不得再任治民之官。增加一千户以上者,越级升迁。仍令观察使仔细核实,属实奏报。如涉及虚妄,本判官从重贬责。
大中元年正月敕令:古时候,郎官出任邑宰,公卿外任郡守,以重视治民之官,急需为政之才。自从浮薄之风兴起,此道逐渐消失。在清要之途争逐,便至于显贵,治民之术,未曾留心。想要他们探究百姓的艰难危苦,通达天下的利弊,是不可得的。朕开始理政,想厚风俗。朝中近臣,本备顾问,如不周知民间疾苦,何以应对朕的访求?从今以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门下舍人,未曾担任过刺史县令,以及在任有败累者,都不在进拟之限。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各州刺史到郡后,如有条例,须先申报观察使,与本判官商量利害,清楚分明,才允许施行。如果是前任官吏利民奉公之事,不得随意更改。不认真管理,沿袭旧弊,判官从重处罚。观察使听候进止。仍委托出使郎官御史,经常切实询访举察。敕旨:依奏。
五年九月,中书门下上奏:各州刺史交割及初到任的行李,以及替换后资助送行物品事。各州刺史替换后,新人在远处者,动辄经过三四个月不到任;从近便处来者,也或一两个月不到。旧人在任,既不理政,又须由所有州县供给,将吏依旧衙参伺候。安分者本来就难自处,多端者还能害人。从今以后,希望下令各州刺史替换后已授官者,即敕令到后交割完毕,便赴任。如未授官者,敕令到后,与知州官分明交割仓库及各种事务。如不分明交割,便令旧刺史离开本任,不必再等待新刺史到任。交割公事后,如有小的异议,即令勘问知州官,并行文听候勘问,诘问前刺史。如有大的差错,即委托详具事状奏闻,其知州官另议罪。罢郡刺史未另授官者,依照会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县供给。恐怕时间久远,不遵守旧制。希望令所经过州县,依照旧条款处理,勿使困顿。州允许供给三天,县允许供给两天。各州刺史初到任依照惯例,皆有一担什物;离任时也照例有资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额。依照乾元元年、至德二载及会昌元年制敕,只禁止科派所由,抑配人户。至于用州司公廨钱及杂利润,天下州郡都自有体制。因为曾有明确敕令处分,多被不良官吏百姓,便致词告说是赃犯。从今以后,各州刺史下担什物及替换送钱物,只要不向官吏聚敛,不向百姓科配,任凭各守州郡旧规,也不得分外添置。若动辄聚敛科配,故意违反敕条,当以入己赃犯法论处。其余望依照前后敕令处分。敕旨:宜依,并编入格令,永为常式。
六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岭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刺史,从今以后,请求于每年年终,推荐选送各官,选择考核资历次序,稍议升迁奖励。本道或知有才能者,也允许评论推荐。仍须量资相送,历任分明,更不在奏请散试官充任司马代理知州事的限制。敕旨:依奏。
当年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各州刺史,希望到任后一个季度以来,访寻凋敝之由,搜求疾苦之本。两个季度以后,可以全面了解。臣等以为古时的述职报告,详备于典章制度;后代因循,没有实效。今请观察使、刺史到任一年,即详细开列厘革、设置的各种公事,逐件分析奏报,并申报中书门下。观察其所司事务,真伪自然分明,才能可以辨别。有可行之事,著为法令典章,使长久遵守。既要他们廉洁自守,须令俸禄稍充足。因厚薄不同,等级无制,致使俸薄者无人愿去,禄厚者终日争先。应中下州司马与军事俸料合计不满一百千者,请添至一百千;上中州不满一百五十千者,请添至一百五十千;雄望州不满二百千者,请添至二百千。其已超过者,仍旧,并在军事杂钱中,多方置本取利充给。如另带使职者,都依旧,不在添给之限。那些没有明文规定而额外征求,或送故迎新,广为聚敛,或因征发临近,随意开销,都是贫户出钱,只使奸人得计。其他侵扰,名目极多,不问公私,一切禁断。其刺史为政,必除民间疾苦;在官必勉励公心。任期才终,即议迁升奖励。如有不出常人,全无政绩,须知其本分,应守田园,不可得替求官,稍迟就生怨谤。从今以后,各刺史得替求官者,也依照前任任期月数为限。满者,即量才授官,使其免于饥寒;未满者,听其东西,使经营生计。如有成绩特殊优异,廉使荐举论奏,考核不虚,确实可优升者,不在此限。若授任之后,声望与实际相违,即是廉使另带私情,或因权势论说,上欺明主,下困齐民,所犯罪责都归于举主。敕旨:卿等所条陈的廉问、牧宰等事,确实关系到百姓的忧乐,教化的本源,治国的要务。都依所奏。大中九年二月,授醴泉县令李君奭为怀州刺史,这不是常例。当初,皇上在渭上校猎,见近县父老在村寺设斋,为君奭祈福,担心他任期届满被替换。皇上感到惊异。过了一年,宰相因怀州缺刺史上报,皇上御笔授任他。
【都督刺史以下杂录】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各州总管加号使持节,刺史加号持节。
显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度:督府及上州,各设置执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设置十人,令在衙内祗承都督刺史。至贞元元年废除,听从福建观察使王雍的奏请。
咸亨五年九月敕令:各州都督、刺史及上佐,手持鱼契者,其间选调改任,须有交付。如有选调改任而无三官者,暂且留任知州事,待摄官及三官内一人到任,依照常例。垂拱元年七月,各州设置录事。
二年正月,各州都督刺史,应当依照京官佩戴鱼袋。 三年二月,上州设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令。河北各州,增加团练兵马,由本州刺史负责掌管。
同年七月二十四日敕令。从今以后,都督刺史,每次准备赴任,都要引见当面辞行。朕应当亲自与他们商讨咨询,以观察他们的方略。到任之后,应当等待四个考核期满,根据政绩好坏进行褒贬,给予改任转官。
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令。都督、刺史、都护,每次准备赴任时,都要先引见当面辞别完毕,然后在侧门等候进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令。都督、刺史中品级低的人,可以借用绯色鱼袋。
十七年二月敕令。各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如果职位不安稳的,所授官职在任经过一考以上的,应当酌情给予改任转官。
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令:今年冬天入京考核刺史,从今以后,都应停止。到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敕令:各州刺史和上佐,都允许每年入京述职。到七月四日敕令:应从大历十五年以后,依照常规执行。到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令:各自委托本州,确定上佐入京考核。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从今以后,刺史改任调动,以三年为限;县令以四年为限。到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从今以后,刺史和县令,未经三次考核,不得改任调动。到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从今以后,刺史和县令,以四次考核为任期结束。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各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法的,从今以后,先降下鱼书,停止职务完毕,然后推究审问,上奏朝廷。如果没有降下鱼书,不在推究审问的范围。到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令:各州刺史替换,以及另外追回,都要降下鱼书,然后才能离任。没有事情不得擅自追赶到节度使司以及出境。刺史因故缺员,使司不得派人代理,只让上佐主持州事。这是听从宰相常衮的奏请。到贞元三年十月敕令:刺史停止职务,则降下鱼书。在此之前,这个制度自广德以后,多不施行。又因节度使依仗权势,刺史全部由他们命令,鱼书都废止了。到这时,漳州刺史张逊因事获罪将要审问他,有关部门请求举用旧制度。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从今以后,刺史不得擅自离开本境。如果是因为巡视使司,任凭用文书计算核对。凡是涉及州事大小,听任上奏。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应当日上奏,并发送文书报告中书门下省。
贞元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称:所在地方长官,请求立德政碑,必须离任后申请,仍必须有显著事迹,才允许奏报成立。如果没有缘故在任期间申请的,刺史和县令,委托本道观察使审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相李绛进献则天太后删定的《兆人本业记》三卷。应命令各州刺史抄写,分发到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