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五

籍帐

唐代户籍编造制度及课役规避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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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代户籍帐册的编造、报送、保存及相关敕令规定。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各敕令的时间顺序,了解唐代户籍制度在武德、仪凤、景龙、开元、天宝、宝应、大历年间的变化,以及造籍的细节规定。

籍帐课役造籍附籍手实

旧制:凡是新附于户籍帐册的丁口,春天附籍的,课税和徭役都要征收;夏天附籍的,免课税但服徭役;秋冬附籍的,课税和徭役都免。如果有欺诈冒名、隐瞒逃避,以免除课役的,不论附籍早晚,都要征收。

武德六年三月,下令每年造一次帐,三年造一次户籍。州县保留五比,尚书省保留三比。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从今以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各籍应该送往尚书省的,随当州庸调车运送。如果庸调不入京,就雇脚运送,所需脚钱用官物充。各州县籍、手实、计帐,应当保留五比,省籍保留九比,其余远依次序。除皇宗祖庙虽毁,但其子孙都在宗正寺附籍,此外都按百姓之例。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造一次。从正月上旬开始,县司负责手实计帐,送州依式勘造。每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都注明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需纸笔装潢,都从当户内口中出,每户一钱。户口每在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在籍脚。有析生新附的,在旧户之后按次编附。

开元二十九年二月敕令:从今以后,凡是编制户籍,应让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仔细审核复查。若再有疏漏遗漏,委托有关部门将具体承办的判官及官长等姓名品级记录上奏。户籍仍要写两本,送交户部。天宝元年正月制书节文:听说百姓之中,有的户主等级高、壮丁多,却苟且逃避赋役。父母健在,却分家别居。应令州县仔细调查核对。若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免除两丁的征行赋役;有五丁以上的,免除一丁。并令他们同籍共居,以敦厚风俗教化。若再犯,依法定罪。天宝三年正月十六日敕令:天宝三年,改为称“载”。所论及的前后年号,一律称为“载”。此后编制户籍,记录年月,就说某年多少“载”。其余表状文章,都照此办理。

其载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从今以后,应造籍帐及公私诸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应送东京籍宜停。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论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以期望填补逃散者。

大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从今以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