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五

定户等第

唐代定户等第制度的沿革与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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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唐代定户等第制度的演变与敕令规定,从三等至九等,定期核定,平均赋役。

阅读提示

注意各帝王年号与时间,区分敕令、赦文等不同文书,以及定户等第的目的与措施。

定户等第差科两税隐户

武德六年三月,命令天下民户衡量他们的资产,定为三等。到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诏:天下民户的三等,没有完全升降,依照九等执行。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令:天下每两年一定户等。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令:天下百姓,父母让他们分家另立户籍的,所分的户,户等必须与本户相同,不得降低。那些应该服役的人,总计本户的丁中和,用来作为等级,不得因为分家而免除。他们的差科,各自从分出的户承担,不许互相包庇隐瞒。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令:天下户等尚未平均,升降必须属实。近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来,互相请托,求居下等。从今以后,不得再这样。如有请托的,所由的牧宰,记录名字密封上奏,我将处理。京都委托御史,外州委托本道。如有隐瞒不说的,随事弹劾上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令:我在听政之余,精心思考治国的根本。有心得,或许有益于人民。况且十分之一的税率,是前王的良好法典。农业和商业适宜不同,旧制度还有缺失。现在想审定户等,拯救贫乏之人,向商贾征税,抑制浮惰之业。优劣之间,有深察的明智;乡里之间,没有不公平的叹息。近来因为人不愿被扰乱,法律贵在宽大,所以近来没有完全定户。现在已经过了几年,产业有的已经形成,正可借此,平均赋税。从今以后,每到定户的时候,应当委托县令与村乡共同确定,审察众议,查看资财,不得容许有爱憎,以此定高下,徇私虚妄,使赋税不均平。使每等之中,都称允当。仍委托太守详细复核确定后,明白设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开始,怜悯那些不足的,希望符合常法。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托刺史县令根据现在实际户数衡量贫富等第科派差役,不得依照旧的户籍帐册。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重新审定等第,并令三年一定,作为常式。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上奏:当州旧有户数一万八千四百零七户,除去贫穷、死亡、老幼、孤寡、无依无靠不能支应者外,能够承担差科的户有八千二百五十七户。臣到后,团定户税,随后检责查出所由隐藏不缴税的户一万六千零七户。因皇上恩典,记臣在道州的微薄功劳,提拔授任大郡,令安抚伤残。臣近日寻找旧案,询问乡里,从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多年,都不定户。存亡无法考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守旧,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目约万余。州县虽然不征科,所由已经私自征收。与其暗中资助奸吏,不如均匀帮助疲弊之民。臣请求以此办法,来拯救困苦,希望下免偏枯,上不缺供给。敕旨:交付有关部门。

十五年二月敕节文:天下百姓,自从遭遇艰难,离弃乡井,户部版籍,虚挂姓名。建中元年以来,改革旧制度,全部归入两税。法律久了就产生弊端,奸滥日益滋生。从今以后,应当依例三年一定两税,不论土著还是客居,只根据资产差率。

【户口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被任命为御史中丞,充任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加授勾当户口色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