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二
唐代官俸与职田的调整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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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了唐代官员俸料与职田的调整、发放及管理敕令。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各项敕令的时间、涉及官员与调整内容,区分料钱与职田的不同规定。
长庆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书令韩宏。病未全好。还需请假休养。其俸料应从敕令下达之日起。命令有关部门支给。
四年五月敕。近日访闻京城米价稍贵。必须有所变通。以公济私。应令户部发给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应给段匹的。改为给官中所卖粟。每斗折钱五十文。其段匹另行贮存。到冬天买粟填纳太仓。当时人认为很方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应比远道州县官课料。请令依原定额料计支给。不得更有亏欠。敕旨。依奏。 同年七月敕。应外任官带一品正官京职。纵使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有关部门。并令兼给。
七年一月。户部侍郎庾敬休奏。应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钱。一半应给段匹丝绵等。因自冬到春。久无雨雪。米价稍贵。人心不安。自德音放免拖欠。赈恤贫民。中外群臣。已感皇恩。至于衣冠之家。素来缺乏储蓄。早晚取给。还是堪忧。以臣愚见。若令百官料钱内。一半停给段匹丝绵等。改给太仓粟。每斗计七十文。在百姓必见欢康。于公家无所亏减。等到麦熟。米价稍贱。就依前给段匹等。酌于事理。或许符合变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杨嗣复奏。管内普合渝三州刺史原请料钱。每月各四十五贯。请各添至六十贯。敕旨。依奏。 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应依元和十四年以前旧例。并给现钱。
开成二年八月,户部侍郎李〔底本未编码字 U+E3F1〕上奏说:京城各官署六品以下的官员,请假到外地官府去,超过假期没有回来到任,本官就停止发放俸禄钱。皇帝下旨说:超过期限就停发俸禄,其余依照法令格式执行。
四年三月,敕令:侍讲学士兼太子少师王起,应当加给料钱。五年三月,中书门下上奏:根据今年二月八日赦书节文,京城诸司中勒留的官员,命令本处扣留手力杂给钱给摄官。我们检查了诸道正官的情况,料钱很少,而杂给手力钱则较多。现在正官被勒留,也要处理公事,但俸禄收入多少,事情处理得不够得当。我们商议,希望每贯钱中扣留二百文给摄官,而职田和禄米则全部归还正官。皇帝听从了。会昌元年,中书门下上奏:河东、陇州、鄜坊、邠州等道,与边远地区相比,应加给课料。河东等道,有的是帝王兴起时的旧邦,有的靠近京城,州县的职务,人们理应乐意担任。只是因为俸禄课料微薄,官员便与边远地区相比。根据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和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敕令,河东、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命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共计六万二千五百贯。吏部得以调出平流官数百员,当时的舆论认为十分恰当。此后,我们访查得知,户部所给的课料零碎,而且不及时。观察使因为其虚折,都另外挪作他用,白白有了加给的名目,却到不了官员手中。近处的好官职,依旧如同边远地区。我们商议,希望从今以后,命令户部用实物并且及时支付。诸道都委托观察判官专门管理此案,随月加给官员,不得另外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观察判官远贬,观察使上奏听候处理。选人任职后,都在城中借债,到任后偿还,导致他们贪求,无不是由此引起。今年河东、陇西、鄜坊、邠州新任命的边远官员等,希望允许他们连续作保,户部各借给两个月数额的加给料钱,到发放时扣下。这样,希望新任官员到任后,不拖欠债务,衣食稍足,可以要求他们清廉。皇帝听从了。
内外官职田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贞观十一年三月敕令:内外官职田,恐怕侵占百姓利益,先前已命令官府收回。考虑到他们俸禄微薄、家境贫困,所以另外给予地租。去年因为发生水旱灾害,就下令全部停发。现在听说低级官员很难维持生计,此事必须优厚抚恤,使他们能够自给。应当依照原先的敕令,给予他们地租。景龙四年三月,敕旨颁行天下:凡是文武官员五品以下,各加田五亩;五品以上,各加田四亩。
开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民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
同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地子。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 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顷亩籍帐。仍依允租价对定。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职田。委所司准例仓中受纳。纳毕一时分付。县官亦准此。
那一年三月的敕令说,京城附近地区土地狭小,百姓户口众多。按人口授田尚且不够,还要同时提供百官的职田,自然难以周全。各官署在分设于都城的官员,应让主管部门制定固定数额,统计应得职田的人数,都在都城附近拨给。那些应退还的土地,委托采访使与本州长官分配给贫困百姓。那些应分配的职田,也委托采访使与相关主管长官核实后一同分配。仍将此作为永久的制度。
天宝元年六月敕。如闻河东河北官人职田。既纳地租。仍收桑课。田树兼税。民何以堪。自今以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
天宝十二载十月敕令:两京百官的职田,以前是佃农自行送租,道路有时很远,劳费很多。从今以后,其职田离城五十里以内的,依旧令佃农自行送入城中;其余的在十月之内,于所管辖的州县,连同脚价一起贮存交纳。其脚价,五十里以外,每斗各征收二文;一百里以外不超过三文。并令百官派本部门的人去领取。上元元年十月敕令:京官的职田,依照规定并令佃农输送至京城。广德二年十月,宰相等人上奏,请求削减各部门职田租税的一半,以资助军粮。皇帝听从了。大历二年正月诏令:京兆府及畿县官员的职田,应当依照外州府县官的例子,三分取一分。到十月,削减京官职田,一分充作军粮,二分给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令:内外文武百官的职田和公廨田,按照旧例,各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查登记造白簿申报尚书省,与各司文书审核,到十月三十日征收,交付给本官。近来不遵守常规,多不申报,交付时,先交付给清望要官,那些闲散卑微的官员则被拖延不交付。从今以后,按照旧例,各令送交本官。又按照旧例,职田的黄籍每三年造一次,自天宝九载以后,不再造籍。应各委派州县,每年派专门负责的官员巡视复查,仍造簿册,按照期限申报交付有关司署,不得隐瞒遗漏,以及随意报告荒废。如有违犯,专门负责的官员及本典,依照法律处罚。
贞元四年八月敕。准田令。永业田。职事官从一品。郡王。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从三品。各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官于?请求收取百官的职分田,用来供应军队需要,皇帝同意了。元和六年八月下诏:百官的职分田,数量很多,现在因为水灾,各处道路不通,应当命令当地贮存钱款,充当度支使用。百官则让他们按照数额到太仓领取(粮食)。
十三年三月诏。百司职田。多少不均。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职田草粟等数。自长官以下。据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给。
长庆元年七月敕。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
同年十月敕。司兼中书令合属内官。各依旧外。再加田五亩。七品以下仍旧。
宝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今欲据额均入。地盘万户。供输百司。尽得随税出子。逐亩平摊。比量旧制。孰为允便。宜委京兆府与屯田审勘计会。条流闻奏。
开成二年五月。判国子祭酒事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覃奏。太学新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屯田素无职田。请依王府官品秩例。赐以禄粟。从之。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前旧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户使自送纳。所冀输纳简便。百官各得本分职田。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部门上奏说:内外官员申请职田,旱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在此日期之前上任的,田地归后任者;在此日期之后上任的,田地归前任者。我们认为,法令条文中并没有规定闰月的情况。每逢闰月,交接的官员就文书纷乱,有关部门没有固定的条文,不知道依据什么。我们认为,公田分配给官员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期限不明确,恐怕会有遗漏和缺失。现在请求,到了上述月份,如果遇到闰月,就以十五日为固定日期。十五日之前上任的,田地归后任者;十五日之后上任的,田地归前任者。根据现行条文,空缺的职田,都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冬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在此日期之前上任的归新任者,在此日期之后上任的,都归旧任者。现在也请求,到了上述月份,如果遇到闰月,就以十五日为固定日期。希望这样能使给予和接受有制度,永远没有诉讼争论。皇帝批复说:五年两次闰月,本来是不可更改的。两年任职的职田,必须有固定的制度。从今以后,应该依照屯田部门的上奏,永远作为固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