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条令第二

作者:宋慈朝代:南宋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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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尸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次检验与复检相同),或者受差遣后超过两个时辰未出发的(遇夜间不计时,以下条目同此),或者不亲自到场检视,或者不确定要害致死原因,或者作出确定但不准确的(比如将非正常死亡定为病死,将头伤定为胁伤之类),各按违制论处。如果依据检验结果导致定罪已有出入的,不在自首、觉察举发的例内。那些事状难以查明,确定而有失准确的,处杖刑一百。吏人、行人等同科罪。

各类被差遣复检,如果不是经过隔日时间长久,却随意声称尸体腐烂而不检验的,按应验不验之罪处罚(淳祐年间详定)。

各类验尸,报告到达后超过两个时辰不申请派官的;申请派官违反规定,或接到申请违反规定却不报告;或文书到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初检、复检官吏、行人相会见面以及泄露所检验事状的,各杖一百。(若检验完毕,不在当日内报告所属官府的,同样处理)

各县,承蒙外地官府申请派官验尸,有官可派却声称缺官,或者缺官而不具报事由申牒,或探知文书到达而托故请假回避的,各按违制论处。

各类行人因验尸收受财物的,依公人法处理。

各类检覆之类应当差派官员的,应差派无亲嫌、无干涉之人。

各类命官所任之处有任满赏赐的,不得差派出外,应当配合检验尸体的听凭差派。

各类验尸,州里差派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差他官,或只有司理一院,同此),县里差派县尉。县尉空缺,则依次差派主簿、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都空缺的,由县令前往。如果超过十里,或检验本县囚犯,则发牒给最近县。其郭下各县都申报州里。应当复检的,都在差派初检官当日先申牒差官,应发牒给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的,听凭就近发牒给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只发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同此,都指非现出巡捕者)。

各类监当官出城验尸的,县里差派手力五人当值。

各类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属在死亡场所的(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犯及非理致死的,仍须复检,检验复检完毕,立即收殓埋葬(仍差人监视,亲戚收殓者交付之)。若知有亲戚在其他地方的,仍通知。

各类尸体应当复检的,在州的申报到州;在县的,于接受牒文时,发牒给尸体所在最近县(状牒内都不得具写致死原因)。相距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的,只发牒本县官(独员则发牒他县)。

各类申请派官验尸的,不得越过黄河、长江、湖泊(江河指无桥梁处,湖泊指水涨不可渡者),以及发牒给独员县(郭下县听凭发牒,牒至即申报州,差官前往)。

各类验尸,应当发牒给近县,却发牒给远县的,牒至也受理,检验完毕,申报所属。

各类尸体应当发牒邻近县检验复检,而应请官在别县,若在百里外,或正在病假(不妨碍本职者非),无官可派的,受牒县当日具报事由(在假者具报日时),保明申报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告原发牒官府,仍发牒给次县。

各类初次、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按式样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编号,凿定发给下属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写完毕,交付被差官。等检验完毕,据实填写,一纸申报州县,一纸交付被害之家(无则缴回本司),一纸具时、日、字号入急递,直接申报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以后检验同此)。

各类因病死(指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当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到死亡场所,而愿意免验的,听凭。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亡场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的,也免验。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的,同此。

各类命官因病亡(指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问口词;或因突然患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的,官司审察,听凭免验。

各类县令、县丞、主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缺,州郡差官代理)。

各类称“违制论”的,不以过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各类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各类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他人,罪不至死的,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他人的,并允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各类缌麻以上亲因病死,却以他故诬告他人的,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过失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却以他故诬告主家的,同此(尊长诬告卑幼,赎减等,自依本法)。

各类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的,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实的,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各类尸体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鞫,依诬告法。即亲属到死所妄认的,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的,加三等。若官司妄勘的,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各类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应作“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各类啮人者,各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超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缺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实缺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