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检覆总说下第四

作者:宋慈朝代:南宋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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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进行检验,不能完全相信仵作的话,必须让他们用酒醋洗净尸体,仔细查看。如果是烧死的,口内有灰。淹死的,腹部膨胀,内有水。用衣物或湿纸堵住口鼻致死的,腹部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子下面绳索交叉,手指甲可能有抓伤。如果是自缢,脑后绳索呈八字形,绳索不交叉。绳子在喉咙下面,舌头伸出;在喉咙上面,舌头不伸出,务必详细查看。其余因伤损致死的,就没有什么可疑之处。如果有疑虑,就先抓捕凶手。抓不到凶手,还只是公家的过失。如果被人打死却当作病死的,以后抓到凶手,难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凡检验文书,不能写“皮破血出”。大致上皮破了就会出血,应当写“皮轻微破损有血出”。

凡是确定致命伤痕,即使伤口很小,也要稍微放宽尺寸。确定致命伤痕内有骨折,就说明骨头没断,不必说骨头没断却加重伤情。(如果行凶的器械还没找到,不能有分毫增减,恐怕日后找到的器械与描述有出入)

凡是伤处很多,只指定一处伤痕是关键要害致命伤。

凡是聚众打人的情况,最难确定致命伤痕。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如果是一个人下的手,就没有问题;如果是两个人下的手,那么一人偿命,另一人不偿命。必须在两处伤痕中仔细斟酌,以最重的为致命伤。

凡是担任官职的人,要戒除打听外界事务。只有检验这件事,如果遇到重大疑难,必须广泛扩展耳目来综合判断,力求没有差错。比如斗殴在限期内死亡,伤痕不明显;如果有病容,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之类的情况,那么多半是因疾病死亡。如果不询问,就不会知道。虽然要广泛扩展耳目,但不能只依赖一个人,关键在于善于使用他们;否则,恰恰会自己误事。

凡是行凶的人,不能接受他的申辩供述,一律收押解送。等到他到了县衙供述后,再去追查。恐怕手下人胡乱生事骚扰。

凡是初检、复检完毕后,死者家属、乡里负责人和邻居都要出具保证书看守尸体,千万不能把他们一起押送官府,白白让他们受骚扰。只解送凶手和证人。如果衙门需要人,自然会传唤。

凡是检验复核后,调查到的行凶原因,不能写在公文上的,要当面禀报长官,让他了解详细情况,这样容易审问。

近年来各路提刑司下达规定,每次在初检、复检官中,差派一人兼管调查核实。凡是负责调查的人,必须先召集邻居保甲,反复审问。如果说法一致,就一起写供状;如果见闻不一致,就让他们各自写一份供状。或者责令行凶人交代大概情况,一起上报本县和提刑司。县衙凭此审理,提刑司凭此复核。如果稍微有差错,都会受到重责。主簿、县尉既然没有刑罚权,邻里多半已经惊慌逃散。如果依靠吏卒的口供,就是私意。必须多方调查访问,务必使各方信息汇总一致。千万不能凭一两个人说的话就相信,并且准备两三张供状,就认为可以塞责。何况其中不识字的人,多数由吏员代写供词;那些邻居证人中,有的又与凶手是亲戚故旧,或者暗中收受贿赂而串通作伪证的,不能不明察。

跟随的吏员和经办人员,大多会耍弄四邻,先期放纵他们逃躲,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以及未成丁的人来塞责。(如果不得已用了这些人,只能相互参酌审问,终究难以凭信,全在于斟酌。)还有行凶人,害怕关键证人如实供述,对自己不利,所以将他们藏匿起来;而让自己的亲信或地客、佃客出面,串通作假证,不能不知道。

顽固的囚犯大多不肯在案卷的凶身栏下填写姓名、画押,公吏接受了贿赂,反而教他们另外编造名义,写作被诬陷或牵连之类,想借此逃跑或玩弄手段。近来江西宋提刑重新制定了案卷格式,上报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项。如果虚实未定的,不得已就让他写在下面。如果确实属实,必须勒令他在正行凶人栏下签字画押。不能姑息迁就,完全在于检验官自己确立主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