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疑难杂说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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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验尸,无非是刀刃杀伤、被其他物体斗打、拳手殴击,或者自缢、勒杀、投水、被人溺杀、患病等几种致命原因罢了。然而有勒杀类似于自缢;溺死类似于投水;斗殴中有在保辜期限内致命的,而实际上是因患病死亡;劳力、女使因被捶打,在主人家自害自缢之类的。情况千头万绪,都是疑难案件,临时审察,切勿轻易下结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是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利刃所伤贯通身体的,须看内外伤口:大的地方是刀刃进入处,小的地方是贯通处。
如果尸首腐烂,须看其原来的衣服,对照伤痕所在位置。
尸体有时俯卧,右手有短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从喉咙到肚脐以下的,恐怕是酒醉摔倒,自己压伤自己。
如果附近有登高的地方或泥地,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伤之处,恐怕是因取物失足自伤之类。
检验妇人,没有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怕有从这里入刀到腹内的。离皮肤浅,则肚脐上下微有血渗出,深则没有。多是独身一人、讨饭的妇人。
如果是男子,须看头顶心,恐怕有平头钉;肛门,恐怕有硬物从这里进入。多是同行人,因为丈夫年老、妻子年少之类的情况。
凡是尸体身上没有痕迹损伤,唯独面色青黯,或者一边像是肿胀,多是被人用物体捂住口鼻及覆盖闷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勒杀,不见痕迹,再看脖子上的肉硬就是。关键是要看手足有无捆绑痕迹,舌上恐怕有咬破痕迹,大小便两处恐怕有踩踏肿胀痕迹。如果没有这类痕迹,才看口内有无涎唾?喉咙肿与不肿?如果有涎沫及肿胀,恐怕是患缠喉风而死,应详细审察。
如果有很多人互相斗殴后,各自分散。分散后,有人去靠近江河、池塘边,洗头脸上的血、或取水喝,却因为刚才被打了,还困乏;或者因为醉酒打架后头晕,落水淹死。落水时还活着,其尸体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检验得出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体上有殴击伤痕,更不可定为致命之处,只须一一记录在验状上,只定为落水致命,最为快捷。因为打伤虽然在要害处,还有保辜期限,法律上虽然规定在辜限内及限外因其他缘故死亡的,各依据本殴伤法处理。现在既然是落水死亡,那么虽有伤痕,其实是因其他缘故致死无疑。曾有验官,因为看见头上伤损,却定为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为致命,导致招来罪人不断翻供。
还有相打后分散,从高处跳下摔死的,也是如此。只须查验失脚处的高低,摔伤痕迹的致命要害处,仍须追查曾见到相打分散的证人。
凡是检验因争斗致死的,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而尸体上并无伤痕损伤,如何确定要害致命处?这必定是被伤的人旧有宿病、气喘病,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导致气绝而死。像这样的情况,多是一个或两个睾丸缩上去看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覆盖一顿饭的时间,让仵作用手按小腹下面,其睾丸自然下来,就是验证。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谋取。甲叫乙走,来到溪河边,想过河。到了河中,甲抓住乙按进水里而死,这是没有痕迹的。如何检验?先验其尸体瘦弱、大小,十指甲各呈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红色,口唇青斑,腹肚胀。这是乙体弱而被甲抓住按在水中致死。应当追究甲的原始情况,须有赃证,来看这个检验,万无一失。
又有老年人,用手捂住口鼻,而气也断绝,这是没有痕迹而死的。
有一个乡民,让外甥和邻居的儿子,拿着锄头一起开山种粟。过了一夜没有回来,等到去看,见两人都死在山里。于是报官。随身衣服都在,发文给官府验尸。验官到现场,见一具尸体在小茅舍外,后颈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具尸体在茅舍内,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面的,众人说:先被伤而死。在里面的,众人说:后自杀而死。官府只因各有伤,没有别的财物,定为两人互相斗杀。有一个验官独说:“不对,如果以情理推测,作两人互相斗杀而死,可以;但里面那个人,右脑后刀痕可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脑后的?手不方便。”不几天,就缉拿到一人,由于挟仇杀死两人。县案明确,于是报到州里,处以极刑。否则,两个冤魂永远不得昭雪了。大凡互相斗杀,其余痕迹无疑就可以作为检验依据。贵在精专,不可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