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疑难杂说下第六

作者:宋慈朝代:南宋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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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验被杀尸体在路旁,一开始怀疑是盗贼杀人,等检查全身衣物都在,身上有镰刀砍伤十多处。检验官说:“盗贼只想人死取财,现在财物还在而伤口很多,这不是冤家仇人是什么?”于是屏退左右,叫来妻子问:“你丈夫平时与什么人结冤最深?”回答说:“丈夫平时与人没有冤仇,只是近日有个某甲来讨债,没得逞,曾说过限期的话,但不是冤仇很深的人。”检验官默默记住他住的地方。于是多派差人,分头告示附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全部拿来,现在呈验;如有隐藏,一定是杀人贼,将严厉追查。”不久,居民送来镰刀七八十把,让它们排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夏,其中一把镰刀上,苍蝇聚集。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然有一人承认,正是那讨债说限期的人,就擒拿了。审问还不服罪,检验官指着刀让他自己看:“众人的镰刀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人,血腥气还在,苍蝇聚集,怎能隐瞒呢?”左右围观的人,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头服罪。

从前有深池中淹死的人,时间久了,事情因大家仇怨引发。检验官见皮肉全无,只有髑髅、骸骨还在,多次委派官员不肯检验。上司督责了好几人,独有一个官员承担。立即就地检验骨骼,先检查发现其他没有痕迹。于是取髑髅洗净,用干净热水瓶细细倒水,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从鼻窍出来,以此判定是不是生前溺水身死。因为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吸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没有。

广右有凶徒,谋害死小童行,并夺走他所携带的财物。发觉时距行凶日已远,囚犯已招供:“殴打抢夺就推入水中。”县尉打捞,已在下流得到尸体,肉已溃烂尽,仅留骸骨,不可辨别检验,始终怀疑是假尸拼合,不敢判处。后因查阅案卷,见初次检验官缴来的血亲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于是差官复验,其胸果然如此,才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每有小小争执,就自尽而图谋赖人的很多。先用榉树皮罨成伤痕,死后像被其他东西所伤。怎么检验呢?只要看那伤痕里面必须是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没有虚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罨成的。因为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树皮相合而成痕;(如果用手按着,伤痕处虚肿,就不是榉皮所罨的)如果死后用榉皮罨的,就苦于没有散远的青赤色,只有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的,那痕迹是死后罨的。因为人死后血脉不行,导致榉皮不能起作用。更需审详原情,尸首伤痕那边长短,能符合他物大小,临时裁断,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伤痕,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伤痕,只是黄瘦,也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验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只有这类检验最误人。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熟练仵作人、有品行谨慎守分的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看,稍作休息等待他们到来。不这样,则私情请托就进行了。假使检验得十分确实,吏员或受贿,事情也会变化。官吏获罪还算小事,变动事情,冤枉致人性命,事实重大。

应检验死人,各处伤损都没有,不是病状,难以定验的,先须勒令骨肉次第等人立状完毕,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怕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验牙齿、舌头、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算计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真切,才可如此申报上级。世间多有打死人后,用药灌入口中,诬赖说自行服毒的;也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的;也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的。一有差错,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都有可凭实迹,才可保明。